青島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在1988.02.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2.25
  • 實施時間:1988.02.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區內的各種綠化活動和各類園林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地包括以下六類:
1. 公共綠地。指供民眾遊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街心公園和小遊園、廣場的綠地等;
2. 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和住宅區內以及庭院的綠地;
3.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和果園、茶園等;
4. 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目的的防護林帶和綠地;
5. 市區風景名勝區的綠地;
6. 市區山林綠地、以及行道樹、路邊草坪等。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依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劃部門和園林部門共同編制,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五條 市區園林綠化規劃要根據本市市區的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體等自然條件和歷史文化遺址,並以方便民眾使用為原則,進行合理布局,突出海濱山城的特色,充分發揮綠化效益,構成全市的園林綠化體系。
第六條 凡在我市市區的各單位均需做出本單位的綠化建設規劃,經園林部門核准,分期逐步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經過批准的綠化規劃和占用規劃綠地。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按照程式進行修改,但綠地面積不應減少。調整後原規劃綠地必須減少的,應在用地上給予相應補償。
第八條 綠化用地占用地總面積應達到以下標準:
1. 新建住宅區不低於40%。舊區改造一般不低於25%,建築密度較高的區域不低於15%,城市規劃保護區內的舊區改造不得少於原有的綠化面積,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減少時,也不得低於45%;
2. 新建大專院校、醫院、療養院、科研機構、精密儀器工廠、污染較重的企業和占地面積大的單位,不低於50%,舊區改造一般不低於40%;原有建築密度低的,不低於50%;
3. 其他新建單位和新建城市主要道路不低於30%。城市舊區和舊路改造不低於25%。
第九條 新建、擴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建設,其建設投資中必須包括相應的綠化建設投資。
各項建設工程的綠化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對無綠化規劃和不按批准綠化規劃實施的單位,市城建規劃部門不得簽發施工執照和竣工驗收。因季節原因,綠化不符合標準的,建設部門應按規劃預交綠化費用,最後由園林部門代為綠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城市園林苗圃用地面積,要按城市規劃要求留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須對少量用地進行調整時,也必須按原有數量、質量、條件補足。園林部門應根據市區綠化規劃的要求,做到有計畫按比例地生產和供應苗木,保證苗木質量和規格。園林部門在搞好專業苗圃建設的同時,還應協助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民眾性育苗活動。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一條 市區的園林綠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分片分段包乾負責。
1. 市園林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2. 各區園林部門負責轄區內所屬公共綠地的綠化工作;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搞好地段、住宅區的綠化和管護,並負責對住區各單位的綠化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3. 市區各系統、各單位都必須按照“以條條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搞好本系統、本單位的綠化。同時還要根據園林部門的統一安排,保質保量地完成應該擔負的市區公共綠化任務。
4. 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管理,防護綠地、市區山林由營造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落實“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負責對責任區內的行道樹、綠地草坪的澆水、施肥、拔草、衛生、防寒和綠化設施的管護等工作。修剪、打藥由園林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是園林綠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市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園林部門要建立健全園林綠化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以及良好的遊園秩序和遊園安全。遊人在園林綠地中遊覽,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園林綠地內進行毀損花木和園林設施、排放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荒墾殖等有損園容的活動。
第十六條 現有城市園林綠地,未經批准,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無條件退還。樹木花草如有損失,應按規定賠償。
第十七條 公園(包括海濱公園和山頭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公共綠地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必須按園林規劃設定。所有經營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經園林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批准,在指定地點亮照經營,並嚴格遵守園林、工商、物價、衛生、檢疫等管理法規;服從園林部門的統一管理。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城鎮集體和個體經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經營者應按純收入的3%向園林管理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
2. 胸徑超過10厘米、或胸徑不足10厘米,但數量超過3株的,需經所在區園林部門同意,報市園林部門審批;
3. 規格較大、數量較多的,要經市園林部門同意,報市政府批准;
4. 在自然害發生時,市政、輸電、通訊、水利、鐵路等部門為了搶險,如不馬上砍伐,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財產而必須砍伐樹木時,在來不及報告的情況下,可先行處理,然後三日內到園林部門報告審查並補辦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凡經批准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手續,持證砍伐,並繳納補償費,提出相應的補栽計畫,交由園林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 百年以上的大樹或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園林部門要統一建立檔案和標誌,加強養護管理。散生於各單位和住宅庭院內的,由各單位和居民管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所有古樹名木,均嚴禁砍伐或移植。
在有古樹名木生長的區域內進行建設,必須在園林部門指導下,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因新建或改建各種管線而影響樹木時,施工部門應事先與園林部門協商保護綠化的措施。對已建成的綠化和管線,一般維持現狀。新建和改建各種管線與行道樹要保持適當的間距:
1. 一般地下管線的外緣與樹幹外緣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
2. 電桿、消防設備等的外緣與樹幹外緣的距離不得少於3米;
3. 高壓輸電線和一般架空線高度不低於10米。
行道樹與線路的矛盾,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有關部門與園林部門簽訂協定,可由園林部門派人修剪,並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城市較大量的引進種苗和引進動物時,必須經過林業和動植物檢疫部門檢疫,不符合檢疫標準不準引進。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市區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區政府、各系統應分別給予表彰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 確無人力完成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任務的單位,可委託園林部門代為綠化,並交納相應的綠化費用。對拒絕履行或完不成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任務的單位,園林部門要給予批評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除收取綠化費用外,並按綠化費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綠化延誤費。因管理不善,樹木成活率低於85%或保存率低於80%的,每缺少一棵,按苗木費的三倍收費。
園林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要按期檢查,逾期沒有綠化的,要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收取綠化場地閒置費。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侵占園林綠地和規劃綠地的單位和個人,除處以每平方米25─30元罰款外,並從發現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收費,並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者,要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的五至十倍收費,直至遷出為止。
對因特殊情況,並經市園林局批准暫時借用園林綠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 15─0. 25元收取費用,到期應立即退出。否則按非法侵占綠地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要給予批評教育,酌情賠償損失或罰款。
(1)刻劃樹皮;
(2)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亂采樹籽花葉;
(3)穿行綠籬,踐踏草地、花壇、搖樹、爬樹;
(4)借用樹木搭曬衣物等;
(5)擅自在園林綠地中塗寫字跡;
(6)其他輕微損壞樹木花草、綠地和園林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按賠償費3─5倍罰款。
(1)在綠地內借樹搭棚,圍圈樹木或其它損害綠化行為的;
(2)因行車、作業等撞傷、撞倒樹木及其它嚴重損傷樹木的;
(3)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
(4)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賠償損失,追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按賠償費5─10倍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損壞古樹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2)對樹木、綠地、園林綠化設施等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 對古樹名木負有管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認真做好管護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把這項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因管理不善或失職,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有關單位、個人要承擔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經濟處罰,由園林部門執行,被處以罰款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時間主動交納。逾期一天,加收滯納金1%。
第三十三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不服園林部門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園林部門、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綠化延誤費、占用綠地費和綠化賠償費等,應全部用於市區園林綠化。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五條 園林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管理。對違反本辦法或在執行本辦法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從嚴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城區、鄉鎮駐地和工礦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六四年頒布的《青島市市區樹木綠地保護管理辦法》予以廢止。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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