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股份制企業試行辦法

《陝西省股份制企業試行辦法》在1992.04.22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股份制企業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轉變企業經營機制,積極穩妥地推進股份制試點,確立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制企業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保持公有制的主導地位,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境內設立的股份制企業。
第三條 股份制企業是指依本規定設立的,通過多方投資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相應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股份制企業遵循入股自願、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五條 股份制企業以其註冊資金認繳和募集的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一)向社會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二)不向社會發行股票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股份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股份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設立程式
第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是法人或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採取招股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得少於公司首期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三十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設立股份制企業的發起人須提供下列檔案,報陝西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批准:
(一)申請設立股份制企業的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股份公司章程;
(四)招股說明書和招股方案;
(五)發起人的企業法人證件(批准設立的檔案、法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或有效的法律證件;
(六)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七)發起人的契約書;
(八)原有企業申請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還應提交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應由原企業法人代表、企業主管部門和產權所有者代表共同組成“股份制企業籌備委員會”負責下列事項:
(一)申請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接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報送有關檔案;
(二)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和驗資界定企業淨資產存量股權,擬定股權、股份種類設定方案和股份發行數額等,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主持起草改組方案、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必要的檔案;
(四)招募股份;
(五)召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
第十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籌委會自行解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股份公司的報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起人的名稱和住所(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還應有原有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設立股份公司的原由;
(三)擬設立的股份公司名稱;
(四)股權設定計畫;
(五)資本投向。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起人的名稱和住所(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還應有原有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發起人的生產經營概況、資信情況和投資能力等;
(三)擬改組企業近三年的資產、負債、淨資產、利潤狀況;
(四)經營範圍和規模,包括產品名稱、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生產規模,以及產品的銷售地區和渠道、內外銷比例;
(五)投資估算,指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六)資金來源,即發起人擬認購的股份(包括認購的繳款方式)和擬募集的股份金額,占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所需借貸資金,淨資產占資產總值的比例;
(七)盈利預測,資金利潤率,股本利潤率,每股盈餘。
第十三條 股份公司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各稱和住所;
(二)公司宗旨、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和類型;
(四)發起人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發行股份種類,各類股份權利和總額,每股金額;
(六)各類股東入股方式、金額及其占股份總額的比例;
(七)公司股份的轉讓辦法;
(八)公司可轉換證券的類型及轉換辦法;
(九)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經理的設定,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的程式和職權;
(十一)公司的賬務與會計審計制度;
(十二)公司稅後利潤分配;
(十三)公司的終止和清算;
(十四)公司的公告方式;
(十五)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式;
(十六)訂立章程的日期及發起人各方簽字;
(十七)發起人認為應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內容不得與本辦法相牴觸。
第十四條 股份公司的申請經批准後三十天內,發起人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籌建登記。
第十五條 向公司內部職工、其他法人發行股票和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均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提出招股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六條 發起人應根據股份公司類型,以適當方式公布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生產經營範圍;
(三)發起人的基本情況;
(四)發行股票的原由;
(五)發行股票總額、種類、數量、每股面額、每股帳面金額和售價;
(六)股票發行對象、發行方式;
(七)發售股票的附帶條件;
(八)公司經營業務狀況、盈利預測、股息紅利預測和資產負債情況;
(九)發起人所認購股數及驗資證明;
(十)證券承銷商的名稱、住所、承銷金額及承銷方式。
第十七條 公司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召開創立大會。
創立大會應有認購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權代表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八條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建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或修改公司章程;
(三)選任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四)決定其他有關公司設立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會成立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報送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省體改委批准設立的檔案;
(三)省人民銀行批准招股的檔案;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單及簡況;
(六)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七)股本驗資證明,屬國有資產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發行股份未被全部認購時,應負連帶認購責任;
(二)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
(三)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金,負退還股金及法定利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章 股東、股份、股票
第二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的入股者為企業股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國內外法人和個人均可以成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股東有下列類型:
(一)國家股: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持有或委託持有的股份;
(二)法人股:指境內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資形成的股份(含企業股暨該公司自有投資股份);
(三)個人股:指本企業職工和社會個人以個人合法財產投資形成的股份;
(四)外資股:指境外的法人、個人以外幣投資形成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股東依其持有股份種類和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股東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託代理人參加公司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二)依本辦法及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依其股份領取股息或紅利;
(五)依其原有公司股份比例優先認購新股;
(六)公司終止時依法分得剩餘財產;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擔公司的虧損和債務;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對於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公司,國有股要保持控股地位。
對其他公司,國有股所占比例可不予限定。
國有股份轉讓,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應劃為等額股份,並採取股票形式。
第二十七條 股份可用貨幣認購,以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須有經核准的資產評估機構、技術評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及有關資料。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折價作股份的,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住宅、醫院、託兒所、學校、水、電、氣管道線等公用設施不作價入股。
第二十九條 股份公司可設普通股和優先股。
(一)普通股,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管理,每股享有同等表決權;參與公司的盈餘分配,其紅利隨公司利潤變動。公司破產或終止清算時,普通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排在公司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之後;
(二)優先股,股東無表決權。股份公司連續三年不支付優先股的股息,優先股仍可獲得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優先股股息按章程規定的息率或息額支付。公司破產或終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排在債權人之後,普通股股東之前;
(三)公司發行優先股時,應就下列事項在章程中作出規定:
1、優先股分派股息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2、股息是累積的或非累積的;
3、公司向優先股分派剩餘財產的順序;
4、轉換成普通股的條件;
5、有關優先股權利和義務的其他事項。
優先股股東不享有公司公積金權益。
公司有權以其章程規定的價格贖回優先股。
第三十條 股份公司內部職工認購的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條 股票可繼承、贈與、抵押,允許到指定櫃檯過戶轉讓。
但自公司終止、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
第三十二條 股份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股票分內部發行股票和向社會發行股票兩種,均為有面額股票。
(一)記名股票一律用股東本名,股票為國家授權投資部門或法人所有的,應記載部門或法人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記載代表人姓名;
(二)個人認購和轉讓股票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或有效的法律證件;部門或法人認購和轉讓股票必須出具有效證件;
(三)公司不得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
(四)一個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千分之五;
(五)公司因減資需要更換新股票時,按股票發行程式辦理法律手續,並向股東公告領換新股票的時間;
(六)股票喪失後,股東應向公司和證券公司作掛失登記,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三條 股票票面應載明的有關事項,股票票面的尺度及印製按《陝西省股票管理試行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股東大會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
(三)公司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四)代表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東請求時。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董事會應以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告方式,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股東。
第三十七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出具股東簽署的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決定公司股息、紅利分配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四)決定公司增減資本方案和債券發行方案;
(五)對公司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六)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對公司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公司股權半數以上的股東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股東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公司股東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為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選任非股東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經理提議,可召開特別董事會議。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畫;
(四)審議公司的年度財務結算、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的產權轉讓;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八)任免經理、財務主管人員,並根據經理提名,任免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五)、(六)、(七)、(八)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應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程和實質性內容應有記錄,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
會議記錄在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籤字後,記錄在案的決議即產生效力。
會議記錄公開,隨時接受董事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查核。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需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董事會議決議違反前款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應以個人財產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經證明曾表示異議的董事,可免除其責任。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在表決與某董事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時,該董事無投票權,但在計算出席董事的法定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
第五十條 董事會可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名,由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罷免時亦同。
董事長為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公司外部人士兼任公司董事長時,公司章程應規定經理為法定人表人。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四)簽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檔案;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議和股東大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
第五十二條 股份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設經理一人,副經理若干人。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經理一般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經理依股份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行政、業務、財務管理工作;
(三)擬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任免和調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門負責人在內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五)決定對本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用或辭退;
(六)代表公司對外處理重要業務;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範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和經理不得在股份公司之外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和在本股份公司擁有的權益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擔任股份公司董事或經理: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經理或廠長,自核准註銷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三)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者;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在職現役軍人、公證人、律師、證券從業人員、註冊會計師和審計師;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者。
第五十八條 董事和經理在兩年內,不得轉讓個人在本公司內的股份。兩年後轉讓出的股份不得超過本人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並須經董事會批准。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九條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常設的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其主要職責是對董事長、董事和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公司、股東及職工的利益。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六十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由職工代表但任,其產生和罷免由股份公司職工民主決定。
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六十一條 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列席董事會議,監督執行公司業務的經理和董事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二)隨時調查公司業務狀況,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三)檢查公司財務資產狀況,查閱帳簿和會計資料;
(四)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會計、審計事務所幫助複審;
(五)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六)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六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第六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財務、會計、審計
第六十四條 股份公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審計制度。
第六十五條 股份公司應按每一個會計年度,在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公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營業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等會計帳表和其他有關檔案資料,備置於公司註冊住所,供股東查閱。公司債權人亦可查閱或複製。
上述會計帳表和其他有關檔案,定期向財政、稅務、證券管理等部門如實呈報。
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的公司,應將上述會計帳表檔案按有關規定的格式、內容公告。
第六十六條 股份公司的盈餘是指公司當年的盈利在扣除規定的稅、費之後的利潤。盈餘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為公司稅後利潤的百分之十,法定公積金已達到企業註冊資本總額時,不再提取;
(三)公益金,提取比例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
(四)優先股股息;
(五)普通股紅利。
第六十七條 公積金分為兩大類:
法定公積金,分為兩種:
(一)盈餘公積金。股份公司應提取盈餘的百分之三十五作為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資本公積金。下列款項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後,應列入法定資本公積金: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溢價額;
2、公司產權變動時資產的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的溢價額;
3、受領贈與的所得;
4、其他應列入資本公積金的款項。
任意公積金。公司可按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從盈餘中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六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只用於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股份公司填補虧損時,應先使用其盈餘公積金;不足時,方可以其資本公積金補充;
(二)轉增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其金額應達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轉增後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以不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為限;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其金額應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轉增後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以不少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九條 股份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紅利。
第七十條 股份公司分配股息與紅利可採取下列形式:
(一)現金;
(二)股票。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按稅法規定,代扣個人收入調節稅。將股息、紅利再入股投資的,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七十一條 國家股的股權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取,上繳財政;企業法人股的股權收入,納入稅後利潤,按規定使用。
第七十二條 股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施審計。
第八章 合併與分立
第七十三條 股份公司的合併與分立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政府體改部門批准。
股份公司的合併與分立,涉及發行或變更股票者,應事先徵得當地人民銀行的同意。
第七十四條 股份公司合併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吸收合併,指一個或數個企業、公司加入另一公司,加入方解散,吸納方存續;
(二)新設合併,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合併組成一個新公司,原有各企業、公司解散。
第七十五條 股份公司合併時,應即向各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如提出異議,公司應當清償債務或提供償債擔保。
公司合併後,全部繼承因合併而解散的企業、公司的債權債務。
因合併而解散的企業、公司不得隱匿債權債務。
第七十六條 股份公司合併應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契約。契約須經各方投資者或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准。
吸收合併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
(二)合併後存續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合併各方的資產負債狀況及其處理辦法;
(四)存續公司增加股份的總數、種類和數量;
(五)存續公司對被併入企業、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如何分配新股的規定;
(六)存續公司中應支付現金給併入企業、公司的投資者、股東的具體規定;
(七)合併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該契約的時間;
(八)進行合併的具體時間;
(九)合併各方認為需要載明的事項。
新設合併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
(二)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合併各方的資產負債狀況及其處理辦法;
(四)新設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五)新設公司對合併各企業、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分配股份或現金的規定;
(六)合併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該契約的時間和進行合併的具體時間;
(七)合併各方認為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 合併各方在契約締結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申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設立登記,並同時在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一)合併申請書;
(二)批准合併的檔案;
(三)合併各方股東大會同意合併的決議;
(四)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章程;
(五)驗資報告等其他檔案。
第七十八條 股份公司與境外公司合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九條 股份公司分立,採取下列形式:
(一)派生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新的企業、公司,原公司存續;
(二)新設分立。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以上新設企業、公司,原公司解散。
第八十條 公司分立的程式按公司合併程式辦理。
第九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八十一條 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並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公司據以設立的宗旨業已完成,或根本無法實現;
(四)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公司宣告破產。
第八十二條 股份公司終止時,應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應有債權人代表參加。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職權如下: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二)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三)追收公司債權;
(四)結繳納稅事宜;
(五)償還公司債務;
(六)處分公司剩餘資產;
(七)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股份公司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但不因此免除對遲延清償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清算組經法院許可,可以對小額債務、有擔保債務及無損於其他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發現股份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並按程式向有關部門申請宣告破產。
股份公司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破產清算組。
第八十六條 股份公司被清算後,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任何人未經清算組許可,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第八十七條 股份公司財產在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職工工資、獎金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稅款、稅款附加、基金等;
(三)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八條 股份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審計事務所驗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十條 破產終止的股份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破產後事項。
第十章 罰則
第九十一條 股份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事項或期限辦理公司各類設立手續;
(二)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
(三)公司登記內容有虛假記載;
(四)超越公司登記範圍經營業務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五)公司作為其他營利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或作為其他營利組積的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額超過本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六)公司增減資本終止清算時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
(七)公司利用合併、分立、終止和清算,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隱匿或捏造債權和債務、逃避債務;
(八)公司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檔案作虛假記載;
(九)公司違反規定分配股息和紅利;
(十)公司設立秘密基金。
第九十二條 省人民銀行、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稅務局、省監察廳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處罰辦法。
第九十三條 受處罰者有抗訴的權利。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省體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省人民銀行、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按職權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設立的公司,應在本辦法發布後半年內根據本規定檢查和修訂其章程,報省體改委核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重新登記。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提到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如有不實,由出具驗資單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省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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