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意在為全面推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做好準備工作,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結合省實際制定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制定該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5]60號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95-08-03
  • 生效日期:1995-08-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改革的範圍,

簡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1995]60號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省政府原則同意《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省政府決定,今年先在寶雞市按照這個試行辦法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再在全省逐步推開。寶雞市要按照《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儘快擬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施行。
其它地、市仍按照原定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執行,同時可根據這個試行辦法的原則精神進行調查研究、摸底測算工作,為全面推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做好準備工作。

具體內容

陝西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
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辦法如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改革的範圍

城鎮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私營企業職工、股份制企業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等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均應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個人繳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一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暫不繳納,也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並作為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納費比例:目前職工仍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2%繳費,並隨著工資的增長適時調整,最終為8%。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或以當地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2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費
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目前統籌費率應控制在19%-23%範圍之內。
(三)國家責任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個人繳費部分,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予扣除。
在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發生困難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
2、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記入,包括:
第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第二,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9%劃轉記入的的部分。
第三,上述利息收入。
上述第一、第二項合計為職工繳費工資的11%。從企業劃轉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應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而降低。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將其中17%計入個人帳戶,退休後按個人帳戶金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將其中11%計入個人帳戶,退休後按社會統籌金加個人帳戶金領取養老金。
3、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以不低於銀行居民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和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效益計算利息。
4、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發放養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5、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承支付直至死亡。
6、國有企業職工在省內範圍調動工作,其他職工在同一地、市範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個人帳戶,不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國有企業職工跨省調動工作,其它職工跨地、市調動工作,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隨同轉移。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後的餘額部分,即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1、本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2、本辦法實施後,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中的社會統籌養老金部分。
3、按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的養老金低於當地最低標準時,按最低標準補發所需基金。
4、根據養老金調整機制,增加的養老金。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大體平衡、平穩過渡”的原則,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計發養老保險金。
(一)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即:社會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公式為:
月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一部分,社會統籌養老金。企業和個人繳費滿15年,按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15%計發,以後繳費每滿2年加發1%。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個人帳戶累計養老金儲存額,除以120,按月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3年後退休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統籌養老金和擴大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公式為:
月養老金=社會統籌養老金+擴大的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一部分,社會統籌養老金。與(一)第一部分相同。
第二部分,擴大的個人帳戶金。將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乘一個係數,按月計發。
個人帳戶儲存額 全部工作年限
擴大的個人帳戶養老金=---------×--------×係數
120 實際繳費年限
係數的作用,是保證職工退休後養老待遇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係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由地市根據實際設定。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職工及本辦法實施3年內退休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金,但享受改革後的養老金調整待遇。其中,對本辦法實施3年內,已建立個人帳戶併到達退休年齡的職工除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金外,可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含本息)一次付給本人或將個人帳戶儲存額÷120,按月加發本人。
六、有關政策
(一)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及我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職工個人繳費年限。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從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月起,可計算為參加工作年限並可向其它所有制企業流動,前後工作年限及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並享受企業同等繳費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
(三)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退休的高級專家、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退休人員,在計算第一部分社會統籌養老金時可增加5%。
(五)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到達退休年齡的職工,社會統籌養老金按每繳費1年發給1個月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並連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付清。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六)本辦法實施3年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包括社會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最低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保障數90%,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最低標準。
(七)國有企業實行省級統籌的其它有關政策仍按國務院及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建立基本養老金隨職工工資增長相應調整機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職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80%適時進行調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比例和辦法另行通知。
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由企業自主選擇。職工退休後,補充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或按月發給。
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提倡實行企業補充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方式。政府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實行優惠政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職工個人自願選擇。
九、養老保險基金的營運和管理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費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對逾期不繳者要罰繳一定的滯納金。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會計、統計等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各級政府及其財政、勞動部門、社會保險機構要嚴格執行養老金專款專用的規定,嚴禁挪作它用,違者嚴肅查處。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管理服務費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按照事業單位管理方式,核定支出,明確比例及支出用途,具體管理制度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儘快制定下發。切實管理好基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確保基金安全並努力實現保值增值。養老保險基金的結餘額,除留足兩個月養老保險金支付費用外,其餘部分的80%左右套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養老保險基金所得收益,全部併入基金並免徵稅費。
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事制度,成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十、社會化管理服務
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同時,發揮各級離退休職工管理機構作用,推行條條管理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行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社會化。
十一、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省體改委積極參與。省計委、經貿委、財政廳、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推動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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