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已印發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 構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機制、堵塞漏洞、規範操作,加快建立公開透明、科學規範、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確保重點社會保障對象應保盡保,更好地為重點社會保障對象服務,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社會保障對象,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殘疾人生活補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的職工和城鄉居民。
第三條 加強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分工協作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殘聯、老齡、財政、審計、監察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整體合力,加快建立重點社會保障對象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
2動態管理原則。嚴把入口關,建立重點社會保障對象定期核查比對機制,防止重複參保、違規享受待遇、虛報冒領和減員未減資等現象的發生。暢通出口,實施保障對象動態監管。
3資源共享原則。整合各業務部門信息資源,建立跨部門、多層次的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數據信息資源共享。整合各業務部門在基層從事社會管理工作人員的力量,實現人力資源共享。建立政府主導的議事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業務部門的協作配合。
4強化監管原則。加強對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堵塞管理漏洞。加大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對政策的知曉率和認知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縣政府是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的責任主體。業務主管部門是日常和動態管理第一責任人,財政部門是資金保障和落實第一責任人,審計、監察部門是專項審計和監督糾錯第一責任人。各業務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民政、老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和殘疾人生活補貼等待遇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受理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等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信息上報、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層次,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下同)政策宣傳、基金管理和日常服務等工作。縣級政府要指定部門或機構,定期對參保人群進行核對,採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比對,杜絕重複參保、重複領取待遇等問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和落實資金,保障重點社會保障政策順利實施的基礎上,要健全財務制度,規範資金管理,加強財政監督,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做好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殘聯、老齡、財政、審計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對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和資金髮放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監察部門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落實責任追究。
第三章 保障對象資格認定
第九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原則,規範完善資格認定方法和程式。
1嚴格最低生活保障資格認定。嚴把入戶調查關,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申請人、調查人簽字確認,建立“誰調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嚴把民主評議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不得按指標或比例直接投票確定保障對象。申請人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嚴把公示關,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對低保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公示和審批公示,對已獲得低保待遇家庭進行長期公示,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2嚴格貧困殘疾人資格認定。市、縣殘聯部門要參考當地的貧困線標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不得將非貧困的殘疾人納入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範圍。縣級殘聯、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轄區殘疾評定醫療機構的管理,嚴格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進行殘疾類別、等級的評定。市級殘聯部門要加強監督,對縣級殘疾評定機構的評定結果進行抽查。
3嚴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享受資格認定。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提前退休的政策規定。因病退休和特殊工種退休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政策性提前退休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規範和統一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員退休的公示程式、期限和內容。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審查力度,對有異議或問題的,退回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和處理。調查核實無誤後再向參保人員發放待遇。
第四章 日常和動態管理
第十條 規範和統一資金髮放形式,全面實現重點社會保障待遇社會化發放。著力解決管理部門多、發放渠道不統一、補貼卡(折)多不便於民眾保管使用等問題,在管理不亂、職責不變的前提下,以重點社會保障對象基礎信息為載體,以現有的信息技術和系統平台為依託,將低保金、高齡老人生活保健補貼和殘疾人生活補貼納入“惠民政策一卡通”發放,將企業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納入“社會保障卡”發放。進一步提高發放環節的透明度,節約行政成本。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實現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
1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制度,及時掌握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變化情況,及時將不再符合領取條件的對象退出保障範圍。其中,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2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高齡和殘疾人生活補貼定期核查制度,加強保障對象自然減員管理。原則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分別進行1次資格審查,通過採取相互見面、入戶調查、指紋認證、異地協助認證等方式進行生存認證和調查,如發現人員亡故、失蹤、戶口遷出所在地等已喪失享受條件的情況,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停發待遇,防止財政資金(基金)流失。享受高齡和殘疾人生活補貼人員遷出本省的,要從戶籍遷出日起下月停止發放補貼資金,並與遷入地做好銜接工作。
第十二條 通過信息核查和比對,防止虛假申報和重複參保、重複享受待遇。
1市、縣政府要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並在民政部門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經辦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低保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
2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企業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以金保工程信息系統為平台,定期進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跨險種核查和比對,將防止重複繳費、重複領取待遇納入常態化核查管理,制定規範性操作辦法和核查流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所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與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核查比對工作。對核查出的疑似重複領取待遇行為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核實和處理。定期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數據平台,與相關省(市)進行協查通報,及時核查處理跨省區的重複領取待遇行為。
3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建立跨部門的基本醫療保險重複參保和重複報銷核查和比對機制。縣級政府要指定部門或機構,採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參保人員進行核查比對。對核查出的疑似重複參保、重複報銷等行為,由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經辦機構進行核查和處理。省級也將通過規範統一報銷發票、建立報銷費用追繳機制等措施杜絕重複報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統籌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徹底解決重複參保和重複報銷問題。
第五章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加快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信息化是實現重點社會保障對象規範化、動態化管理的基礎和手段。信息網路建設滯後的市、縣,要按中省有關要求加快推進重點社會保障對象信息化管理和多層次網路運行監測。信息網路建設滯後的社會保障項目,特別是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員信息化管理要在年底前實現全省全覆蓋。已實現社會保障對象信息化管理的市、縣,要加大相關業務部門信息系統的對接步伐,實現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殘聯、老齡、公安等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統一的基礎信息核對平台,實現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的參保、享受待遇、年度核查和自然減員等信息的多部門共享,以便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複投入。
第十四條 建立村級信息協管員制度。縣級政府通過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統籌整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現有村級信息員、社區專職人員和委員等方式,在村級設立專職社會保障對象信息協管員。專職信息協管員主要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政策宣傳和日常服務工作,負責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的生存認證和調查,及時上報和反饋重點社會保障對象自然減員和家庭經濟收入變化等信息。
第十五條 建立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市、縣政府要加強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殘聯、老齡、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定期召開會議,強化部門間的銜接配合、資源共享,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
第六章 宣傳和監督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手機、網路等傳媒,多層次、全方位地加大對重點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大力宣傳重點社會保障政策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營造廣大民眾關注、關心和支持的良好社會氛圍,引導申請人和保障對象積極配合業務部門開展工作,重視和自覺維護重點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安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明確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不同於其他形式的商業保險,每個城鄉居民只能享受一種政府舉辦的同類型社會保險。讓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七條 建立重點社會保障對象長期公示制度。全省各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重點社會保障政策有關公示的制度,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公示內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時限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設定固定公示欄,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對最低生活保障、高齡老人和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有關信息進行長期公示。加快推進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利用網際網路實現隨時隨地對參保信息查詢,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近親屬備案制度。由民政部門組織,對省、市、縣三級低保工作經辦人員,縣、鄉政府相關部門與低保工作相關的人員、村級(社區)黨支部、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組成人員等的近親屬(含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要求在享受或申請最低社會保障時進行填報或申明。通過對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堅決杜絕“人情保”和“關係保”。
第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將重點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執行情況納入日常審計範圍,對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情況進行延伸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做出處理,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各級監察部門對違紀違法案件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要建立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有效機制。在依法強化行政監督的同時,要引導各方面有序參與對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的社會監督。通過設立舉報信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方式,暢通社會監督渠道。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政府網站上設立監督舉報專欄,受理社會保障資金和對象管理中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投訴。市、縣政府要指定有關部門對舉報、投訴的問題,逐一核查,並及時反饋核查結果。
第七章 獎懲和追責
第二十一條 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研究制定舉報獎勵辦法,落實舉報獎勵資金,對舉報或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要按規定及時獎勵舉報人,提高民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積極性。同時,要依法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不得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實行績效考核與資金安排掛鈎辦法。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定期開展績效考核工作,根據各市(區)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的成效和結果,統籌安排和分配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對考核合格的市(區),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市(區),將扣減財政補助資金。扣減的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補足,確保重點社會保障政策有效落實。
第二十三條 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市、縣政府要將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將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全省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重點社會保障對象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同時,對騙取社會保障待遇的人員,除追回其騙取的社會保障資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採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待遇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要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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