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實行地區:陝西省西鹹新區
- 檔案性質:政策檔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西鹹新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就業促進法》、《陝西省就業促進條例》、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人社發〔2010〕13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西鹹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設定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第三條西鹹新區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管理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及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等工作。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崗位開發與申報
第四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以及其他崗位。
(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等崗位。
(二)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縣)、街道(鄉、鎮)、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等機構,在街道(鄉、鎮)、社區的保潔、保綠、保全及社會化服務等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後勤崗位。
(四)設區市級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報經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其他崗位。
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按照“統籌開發、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促進就業”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出資、政策扶持或社會籌資等多種方式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共服務管理機構應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用於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申報制度。確有用工需要的用人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公益性崗位設立申請。
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規範公益性崗位申報制度,簡化程式,向社會公布,並對用人單位申報公益性崗位進行審核認定。
第九條 各市(區)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人、按需定員、滿負荷工作”的原則,根據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就業難易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專項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崗位工作計畫,於每年12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後實施。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崗位資料庫。
第三章 人員招聘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持《陝西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
(一)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員;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三)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四)畢業後超過半年未實現首次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農民;
(六)失業的殘疾人;
(七)未就業的城鎮退役軍人和軍烈屬;
(八)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完善認定製度,規範認定程式,建立公示制度、就業困難人員台帳和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全面掌握就業困難人員的情況,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 新增使用公益性崗位的單位應提出用工條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領導,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公益性崗位招聘工作。招聘工作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原則。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年齡大、技能弱、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做好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核、擬用公示、擇優聘用等工作。在公開招考的基礎上,初步確定擬聘用人選,及時在人選所在社區或原單位公示7天,無異議後方可正式確定聘用人員。對提出異議的,主管部門應認真核查,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告知提出意見的人員。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從聘用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報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工作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其他從業人員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勞動契約的簽訂方式為一年一簽,契約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續簽。從業人員工作期滿後,要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動契約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必須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派他人頂替。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負責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考勤制度,確定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獎懲辦法,並按月向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如實上報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上崗工作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再就業。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契約,並提前函告同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停止發放各項補貼:
(一)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再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
(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根據崗位缺崗情況和用人單位意見,及時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崗位上崗條件人員中進行補充。
第四章 人員待遇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從業期間可享受工資、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待遇。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要按月足額支付從業人員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和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從業人員實際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市(區)按照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實際崗位工資的差額具體確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繳費比例分別承擔,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按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額度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三項社會保險費全額。
第三十二條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其他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享受補貼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屬於《就業促進法》、《陝西省就業促進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就業專項資金用途範圍的,不得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各地自行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支付從業人員有關補貼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配套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發(繳)後補的辦法。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撥付辦法,明確程式,保證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及時撥付到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招聘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崗位使用、待遇落實等情況的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應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安置、聘用、檢查、監督的相關單位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違反政策獲取公益性崗位上崗資格、崗位名額的,取消其上崗資格,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對所申請撥付的有關費用必須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列賬,按規定使用,並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定期對用人單位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情況進行檢查。對虛報冒領、騙取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個人和單位,除追回所有資金外,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及所在單位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報表制度。各市(區)要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上報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情況統計表(表樣見附屬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