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

《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意在為了適應我省股份制企業的發展,確立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制企業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利於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新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11-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8-11-12
  • 適用地區:福建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12
【生效日期】1988-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省股份制企業的發展,確立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制企業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利於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新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股份制是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通過股份形式募集和組合企業資產,明確和認定企業產權關係,適應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一種企業財產組織方式。股份制企業的經營活動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依據本規定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是指其全部註冊資金由多方投資入股,股東以其出資認繳、認購的股份資產對企業負責,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並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損益自負、照章取息(分紅),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四條股份制企業以其註冊資金認繳和募集的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一)不向社會發行股票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全部註冊資金由各方出資人直接出資入股,或者通過橫向經濟聯合出資入股,本企業內部職工也可以出資參股;股份以出資人的出資額占公司股份資產總額的比例計算,也可以折合成等額股份,但不向社會發行股票。
(二)向社會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註冊資金由等額股份構成,股份以股票形式向社會募集。其中又可有兩種形式:(1)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具備交易條件,經批准可進入證券市場交易有股份有限公司;(2)不上市公司,即其股票不具備進入證券市場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股份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設立的程式
第六條股份制企業的註冊資金為各方出資人認繳、認購的股份資產總額,一般不低於以下限額:
(一)生產性的股份制企業,為30萬元;
(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經營性股份制企業,為50萬元;
(三)商業零售及其他經營性的股份制企業,為30萬元。
第七條設立股份制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並按下列程式經批准後才能進行籌建:
(一)先由兩個以上發起人發起。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個是本省的。發起人必須是企業法人。
(二)發起人依據國家設立企業的有關規定,報請相當一級的政府或其授權主管部門審批。由省屬國有企業和上繳利潤歸省財政收入的國有企業發起設立股份制企業時,必須報省經委、省體改委和省財政廳共同審批。
報批時,發起人必須申述設立股份制企業的方案,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方向、註冊資金出資認繳的方式、股份制企業章程,以及需要報請審批機關審定解決的其他有關事項。
(三)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還應向有權批准的人民銀行提交向社會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取得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檔案。
第八條股份制企業的章程,必須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地;
(二)開辦宗旨、經營範圍;
(三)註冊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股份發行總額;
(四)入股方式及股息紅利分配辦法;
(五)組織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六)股份轉讓的條件;
(七)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和勞動保險;
(八)企業的解散條件;
(九)企業章程的修訂程式;
(十)需訂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發起人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程式取得批准檔案後,應立即進行下列籌建工作:
(一)依據本規定組織股份資產的認繳和募集;
(二)召集占股份資產總額2/3以上的出資認股人會議,發布籌建情況和股份資產認繳、募集的報告,並根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通過董事會產生的方式;
(三)按照出資認股人會議通過的方式,組織產生董事會。
第十條股分制企業應於董事會成立後10天內,依法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對符合登記註冊條件、準予開業的股份制企業,在國家未作出統一規定前,可將其企業經濟性質暫列為“股份制”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股份制企業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資格。股份制企業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日內,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發起人為籌建股份制企業所支付的屬於籌建行為產生的費用,在股份制企業批准登記開業後,可轉由股份制企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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