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

《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國家稅務局(現為國家稅務總局)1992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9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局
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2年6月12日國稅發〔1992〕137號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為了加強對股份制企業稅收管理工作,促進股份制企業試點健康發展,現對股份制試點企業的稅收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成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按本規定執行。
二、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並代征代繳印花稅稅款。
三、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其他稅收,均按現行規定照章徵收。
四、股份制試點企業稅收徵收管理,由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