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7.09由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體改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7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7月09日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體改委
土地是國家的重要資源和資產,也是重要的生產資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土地使用制度將逐步由劃撥供應方式轉變為有償供應的資產化管理方式。現根據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印發(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對實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股份制企業)的土地資產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改組或新設股份制企業時,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作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
二、改組或新設的股份制企業,憑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股份制企業試點期間為國家及省級體改部門,下同)批准檔案,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或變更土地登記。股東單位在改組或新設股份制企業之前,已經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情況進行覆核;用地情況發生變化的進行變更登記,更換或更改國有土地使用證;尚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地籍調查,核實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經審核註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資產與股東單位其他資產一併入股。土地使用權由改組或新設後的股份制企業持有。
(一)土地資產入股期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減去原股東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後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須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土地登記檔案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內,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應依法繳納土地稅費;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股份制企業須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業如需續期使用土地,應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在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進行土地登記後,土地使用權由股份制企業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
五、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業,必須持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由國家徵用,依法出讓給股份制企業,或由國家作為土地資產入股;原集體土地所有者可用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向該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
六、土地登記、估價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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