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94號
【發布日期】1992-09-10
【生效日期】1992-09-1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股份制企業試點的意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以昆政發〔1992〕194號檔案公布,自1992年9月10日施行)
開展企業股份制試點,對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國發〔1992〕23號檔案精神和國務院五部委《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定,為積極穩妥地進行股份制企業試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試點原則
我市股份制企業試點,應堅持國務院要求的規範化精神,遵循以下原則:
1、我市目前主要開展以定向募集方式、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進行社會募集、公開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試點,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申報,經批准後方能進行。
2、股份制企業試點,應嚴格按《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及有關配套檔案規定進行。不符合規範的,不得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對過去冠予或未冠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未按股份制規範化要求組織和運作的“股份制”企業,進行清理,按照規範化的要求完善,並重新申報審批。
3、股份制企業試點採取企業自願申請和政府審批的形式確定。
二、設立和審批程式
4、我市股份制企業試點,由市體改委牽頭,會同市計委、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和有關綜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聯合審批。募股檔案由市人民銀行審批,股份制企業章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體改委商有關部門審定,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審定並出具證明。
5、公司發起人訂立公司發起人協定。協定內容必須包括組建公司的資本總額;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只有一個發起人的,經批准,可以不訂立發起人協定。
6、組建股份制企業試點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成員由發起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企業主管部門代表和有意參股的企業代表組成。
7、股份制企業籌備委員會需向市體改委和有關部門提供以下檔案:設立公司的協定書、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章程、資產(包括土地)評估報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及其它有關檔案。檔案準備工作可與資產評估同時進行。
8、前款所述檔案經批准後,籌備委員會應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籌建登記。
9、根據人民銀行批准的募股檔案,發行公司股票或股權證書,進行募股。公司股份募後,發起人須於40日內召集創立會議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並作出創立會議記錄。籌備委員會同時撤銷。
10、創立會議後30日內,董事會應持有關檔案和批准檔案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資格。
11、股份制企業設立過程中,如須公告有關事項,須經市體改委審查同意。
12、股票、股權證書,出資證明書的設計由試點企業提出,人民銀行審批,股票等的製作由人民銀行指定印製單位。
三、股權設定
13、股份制企業的股權,可視不同情況設定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
14、股份制企業設定和各種股權比例,由企業按國家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重要的骨幹企業設定股權比例時,國家股應保持控股比例,一般企業各種股權的比例不作統一規定。
四、資產界定和評估
15、股份制企業試點,要對企業資產進行認真清查,清理債權債務,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16、產權界定要明確國有資產和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中屬於生產經營性的,作為入股資產;屬於非生產經營性的,如職工宿舍、託兒所(幼稚園)、學校、醫院等及其所使用的土地,由企業申請,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不作為入股資產,作掛帳處理,並委託企業代管。
17、作為入股資產的國有資產,按照國務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企業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評估立項申請,立項申請經批准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驗核確認後,即作為入股的驗資依據。
五、管理體制
19、股份制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由股權所有者委派或者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並聘任總經理。
20、董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可由一人兼任。
21、股份制試點企業均應按規定設立監事會。
六、其它
22、市級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務院有關部委發布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等檔案的規定要求,認真做好服務、監督、協調工作和配套改革,以確保股份制企業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23、各縣區所屬各類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可參照本意見精神執行,並報市體改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