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機動車輛停車場管理規定

《陝西省機動車輛停車場管理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1985-11-19發布實施。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1-19
【生效日期】1985-1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機動車輛停車場管理規定
(1985年11月19日)
隨著我省經濟建設和迅速發展,機動車輛正在不斷增加。在一些大城市和旅遊點,亂設停車場、亂收停車費的現象相當普遍,十分嚴重。這種善,不利於加強市政 維護社會秩序。為了進一步整頓好大中城市的社會秩序,經省政府批准,現對機動車輛停車場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機動車輛停車場的管理,統一由各地、市、縣公安部門的交通處、交警隊負責。未設立交通處、交警隊的縣、市,由公安部門的治安科(股)負責。
二、建立營業性機動車輛停車場,必須報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核批准,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開業後應照章納稅。
三、凡需在城鎮道路(包括人行道)設立臨時停車場的,當地公安部門要會同交通、城建等部門共同勘定。
未按本規定辦理開業手續的,應在文到之日起的一月內補辦。今後凡私自設立的機動車輛停車場,一律予以取締。 四、機動車輛停車場的收費標準:
(一)全天停放的大型車每輛收費二元;小型車每輛收費一元(冬季需由停車場給水箱加熱水的,大型車每輛收費三元,小型車每輛收費二元)。
(二)各旅遊點設立的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收費一元五角,小型車每輛收費五角。
(三)凡占用道路設立的臨時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收費五角,小型車每輛收費三角。
(四)機關、學校、飯店、賓館、招待所、飛機場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內部空地建立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一律不準收取停車費。
(五)收費發票統一由審核批准停車場的公安機關印製,並經當地稅務部門蓋章後方為有效。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
(六)各停車場要上交總收入的百分之三,作為管理,用於車場管理部門的業務開支。
五、各停車場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出入車輛要進行登記,內容包括進場時間、車型、車輛牌號、單位、駕駛員姓名等。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按治安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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