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是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1999年9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 外文名:The election method of Sha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 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時間:1999年9月8日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14號
【發布日期】1999-09-08
【生效日期】1999-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四號)
《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於1999年9月8日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公布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9月8日
陝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9月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由村民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時,縣(市、區)、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日期;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工作;
(五)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六)受理選舉工作的有關申訴、檢舉和控告;
(七)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況、熱心為村民服務的村民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要合理,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以提出建議。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召集主持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並向村民公告。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辭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為村民提供選舉諮詢;
(二)制訂選舉辦法,並經村民會議通過;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進行選民登記和資格審查,公布選民名單,聽取和辦理對選民名單的意見;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確定和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印製選票和有關表格,確定和公布投票時間、地點;
(七)主持投票選舉,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和上報選舉結果;
(八)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十條 因故不能按規定的選舉日進行投票選舉的村,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可以推遲投票選舉,推遲選舉日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到本村選舉日為止。

第十二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在取得戶籍所在地選民資格的證明後,可以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一)結婚後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戶口未遷移的;
(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仍在原村居住並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的。
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後,不得在戶籍所在地再行登記。

第十三條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外出兩年以上的選民,經通知在選舉日未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託其他選民代行其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選民數內。

第十四條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和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遷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註銷或者除名。

第十五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依法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選民可以單獨提名候選人,也可以聯名提名候選人。
候選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公正廉潔,作風正派;
(三)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懂經濟、會管理,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對候選人的具體要求,村民會議根據本村情況可以在選舉辦法中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 提名候選人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提名時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至二人。
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多於規定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確定後,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分別按得票數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二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投票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通過選舉辦法,推選監票人、計票人。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投票選舉前,應當組織候選人向村民表態、發表治村演說,回答村民的提問。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和村,可設分會場和投票站。對不便於參加選舉大會的選民可以設立流動投票箱,在其住所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站、流動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

第二十二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分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一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具體選舉形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多數選民意願在選舉辦法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和代填處。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託其他選民或者代填處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四條 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選舉工作人員應當在投票選舉前為其辦理委託手續,並在投票時查驗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投票選舉採取公開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所有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核票,公開唱票,公開計票,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該次投票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該次投票無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者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部分書寫模糊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第二十七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
如果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選舉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二十八條 經過兩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所缺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選舉。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就不足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立後,應當按照《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十五日內組織村民推選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對村民提出的罷免要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議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補選的候選人應當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候選人人數應當多於應選名額,補選方法由村民委員會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補選時,過半數的選民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因罷免、辭職、補選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變動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或者未經村民會議依法選舉,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宣布其任職無效;並視情節,由有關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選舉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脅他人安全和傷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故意損壞選舉設施、擾亂選舉公共秩序、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舉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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