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30
【生效日期】1987-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辦法
1、國務院各部直屬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註: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選址意見,經建設單位分別徵得國家計委或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軍隊的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意見,經建設單位徵得大軍區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省、地、市屬大型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選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屬中型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予以批准;國務院各部屬及省屬小型建設項目,地、市、縣屬中、小型建設項目,由地、市政府批准,報省計委備案。
3、國務院各部和軍隊系統及省屬與國內、外合資的新建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選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務院各部、軍隊系統及省屬在各地、市的現有企、事業單位與國內、外合資進行技術更新改造或擴建的項目,以及地、市與國內、外合資的項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4、國務院、軍隊系統、省屬現有企、事業單位地址在省行政區內的變更、調整、技術更新改造及擴建項目,在西安市用地菜地十畝以上、耕地三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市用地菜地五畝以上、耕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各限額以下者由地、市政府批准。
5、離職幹部休養所,由地、市政府批准,報省計委備案。
6、中央各部、外省、市、軍隊和所屬企業要求在地、市所在地設辦事處、轉運站、生活基地、民品展銷和第三產業項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7、建設項目地址經批准後,如需變更,需經原批准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