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基本建設項目地址選擇暫行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30
【生效日期】1987-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管理辦法

陝西省基本建設項目地址選擇暫行管理辦法
(1987年12月30日)
為了加強基本建設的前期工作,進一步搞好我省建設項目的合理布局,現對我省基本建設項目地址選擇的管理辦法作如下規定:
一、選擇建設項目的地址,要貫徹積極發展小城鎮的方針,嚴格控制大城市的規模。對新建項目要有計畫地統籌安排到中、小城鎮中去,搞好衛星城的建設,合理促進中等城市發展。
二、選擇建設項目地址,要認真調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交通、電力、水源、水質、占用土地等建設條件,並要充分考慮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及環境保護的要求。要在綜合研究和進行多方案比較的基礎上,向負責審批機關提出選點報告。
三、選擇建設項目地址的日常工作,統一由各級計委(建委或建設局)歸口管理。
四、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都要按照隸屬關係,持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函件,分別到省、地、市歸口的管理部門辦理選址手續。在計畫任務書批准後,下達定點通知。
五、建設項目地址的審批許可權:
1、國務院各部直屬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註: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選址意見,經建設單位分別徵得國家計委或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軍隊的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意見,經建設單位徵得大軍區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省、地、市屬大型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選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屬中型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予以批准;國務院各部屬及省屬小型建設項目,地、市、縣屬中、小型建設項目,由地、市政府批准,報省計委備案。
3、國務院各部和軍隊系統及省屬與國內、外合資的新建項目,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選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務院各部、軍隊系統及省屬在各地、市的現有企、事業單位與國內、外合資進行技術更新改造或擴建的項目,以及地、市與國內、外合資的項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4、國務院、軍隊系統、省屬現有企、事業單位地址在省行政區內的變更、調整、技術更新改造及擴建項目,在西安市用地菜地十畝以上、耕地三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市用地菜地五畝以上、耕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由省計委在綜合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各限額以下者由地、市政府批准。
5、離職幹部休養所,由地、市政府批准,報省計委備案。
6、中央各部、外省、市、軍隊和所屬企業要求在地、市所在地設辦事處、轉運站、生活基地、民品展銷和第三產業項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7、建設項目地址經批准後,如需變更,需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六、各地、市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本地、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七、本辦法由陝西省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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