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07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文,文號為——財辦[2007]31號,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金財工程建設與管理,確保金財工程建設規範有序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發文時間: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文號:財辦[2007]31號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與實施,第三章 經費管理,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資產管理及竣工驗收,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第六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金財工程建設與管理,確保金財工程建設規範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金財工程建設實際,我部制定了《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金財工程建設規範有序進行,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計建設〔1996〕1105號)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金財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金財工程(一期)項目建議書的批覆》(發改高技〔2006〕664號),金財工程已批准統一立項,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報批和建設工作。中央本級金財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財政部負責編制,並按現行固定資產審批程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各省級(直轄市、自治區)和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統一編制本地區金財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財政部審查後,按現行固定資產審批程式報當地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三條 金財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應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技術標準、統一數據運用和統一組織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項目審核審批程式,規範項目資金申請和分配管理辦法,強化各個環節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作用,建立健全項目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實現項目建設與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五條 為加強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應成立金財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各級財政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主要研究確定金財工程建設規劃、建設目標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金財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金財辦),金財辦在金財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承擔金財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項目領導責任制,由項目建設單位領導對項目實施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實施機構,並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對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投資情況進行全面管理,並負責項目試運行及自行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八條 金財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對項目監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確保建設項目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九條 金財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採購項目凡列入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及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一次性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採購設備、系統軟體、技術服務項目形成批量的,由財政部組織地方財政部門進行統一採購,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對外商務談判、契約管理、項目驗收等管理辦法,規範建設程式,加強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對外商務談判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組建談判小組,認真做好市場調研,了解供應商基本情況,把握項目需求,制定談判檔案。
第十二條契約管理。金財工程項目建設中財政部門與其他單位發生的經濟合作行為,除小額即時結清的經濟事項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書面形式的契約或協定。應加強對契約的管理,嚴格遵守契約簽訂程式,依法履行契約規定的事項。契約執行過程中,應妥善管理相關資料,並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契約項目驗收工作。每一個契約執行完成後,必須進行驗收。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類型、建設規模,組織進行不同類型的項目驗收工作,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明確項目驗收內容,確保項目驗收文檔資料完整歸檔。
第十四條 為規避項目實施風險,確保金財工程依法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主要參與金財工程建設項目契約的起草、修改、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法律諮詢,參加項目談判等工作。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金財工程建設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金財辦〔2003〕26號)以及國家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金財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建設資金。
第十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金財工程建設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負責籌集本級建設項目經費,並負責安排中央在地方建設系統投資和對確有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本級建設項目經費,省級財政部門同時負責監督地市級財政部門建設資金的落實。
第十七條 金財工程已建成項目的運行維護、技術服務、系統升級及網路專線租用等確需保障的經費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安排解決。金財工程骨幹網的建設及運行費用,原則上按“下管一級”方式執行,即財政部至各省級財政部門的骨幹網建設及維護費用,由財政部負責安排;省本級至地市級的骨幹網建設及維護費用,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投資規模申請經費預算,同時根據批准的經費預算安排和使用金財工程建設資金。項目預備費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使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金財工程財務管理制度,對金財工程建設經費應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送相關財務報表。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精打細算,防止鋪張浪費,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保護、資產管理及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金財工程項目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金財工程項目完成後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或著作權以及其他成果權),除有特殊約定外,應歸財政部門所有。各級財政部門對於有條件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成果,應與軟體開發單位簽訂有關協定,明確規定如下事項:原始碼程式歸財政部門所有,未經財政部門書面授權,軟體開發單位不得將原始碼程式及相關工作成果轉讓或許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對原始碼程式、完成委託事項所產生的工作成果進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將修改後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許可、轉讓給第三方使用等。
第二十一條 資產管理。根據金財工程建設項目形成的資產數量大、更新快等特點,在資產形成並驗收合格後,財務人員應根據有關程式和資料,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資產管理使用部門應對資產實物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 金財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在完成本級金財工程(一期)項目建設任務後,應成立驗收工作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級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竣工初驗工作,並將初驗結果報財政部金財辦。財政部金財辦根據各省市初驗情況,對全國金財工程建設目標及項目完成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對金財工程正式統一驗收。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在金財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具備驗收條件後,應按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按經費批覆許可權審批。竣工財務決算由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部分組成。各級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專業人員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對各種檔案資料進行歸集整理,確保數字準確,內容完整,真實反映項目建設實際投資。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金財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定期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金財工程建設周期內,每年度終了,財政部門應將本級金財工程建設年度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效、投資完成情況等形成年度報告,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金財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機制,強化項目的督察與指導,確保金財工程按期實現建設目標。財政部金財辦負責對地方金財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金財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等行為,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措施,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