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質災害安全防治管理規定

陝西省地質災害安全防治管理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09-0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地質災害安全防治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01年9月6日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地質災害安全防治管理規定
(2001年9月6日陝政發〔2001〕48號)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作用或人為因素引起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
地質災害安全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出資的防治工作原則。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誘發或加重地質災害。
各級人民政府對其轄區的地質災害安全防治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動態監測。
開展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民眾監測點的地質災害預報可委託有關組織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監測人員發現臨災徵兆時,應立即報告危及單位或村民委員會,並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危及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可以啟動防、搶、撤方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成立相應領導協調機構,確定一名政府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各項防災制度和安全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應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難以避開的,必須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災情速報制度,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險情巡迴檢查,一旦出現災情要及時上報,應迅速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
由自然作用形成,威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或省級風景名勝區安全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開展勘查治理。主要由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
危及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礦山等設施或企業安全,需要治理的地質災害,由其主管部門或危及的企業負責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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