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

《陝西省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
  •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68號
  • 發布日期:2013-02-03
  • 生效日期:2013-04-01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陝西省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68號
【發布日期】2013-02-03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陝西省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3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3年2月3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保護山體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規範開山採石削山建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山採石削山建房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山採石,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開採石材石料等非金屬礦產資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削山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開挖山體建造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山採石削山建房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山採石企業的採礦登記和削山建房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山採石削山建房影響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情況實施監督,對具體的開山採石削山建房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的安全可靠性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開山採石削山建房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省礦產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開山採石削山建房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開山採石依法實行採礦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削山建房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第八條 下列區域、地段禁止開山採石:
(一)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封山育林區、植物園、文物保護區和地質遺蹟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範圍內;
(三)港口、機場、軍事設施、重要輸變電設備、線路、油氣管線、水工程及其設施、通訊設施等保護範圍內;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和重要旅遊線路兩側直觀可視的範圍內;
(五)本省境內黃河、渭河、嘉陵江、漢江等河流、湖泊、水庫和堤壩兩側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及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範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開山採石的其他地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具體劃定禁採區,並設定標識。
第九條 削山建房應當儘量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不得在洪水淹沒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削山建房,避免引發地質災害。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動態定期發布地質災害易發區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第十條 對於禁採區內現有開山採石企業,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現有開山採石和削山建房活動開展地質災害和環境保護動態巡查,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落實監測責任和災情險情速報制度,發現危險時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新設採石採礦權實行採礦權設定方案制度。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和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採石採礦權設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開山採石申請人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註冊資本應當不少於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並依照採礦登記的相關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的開採範圍、開採方式、開採量進行規範開採。不得越界開採、超量開採。
削山建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批准的設計和相關建設規範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開山採石、削山建房應當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不能有效保證安全生產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配套建設治理工程或者保護設施,並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居民建房和農村宅基地建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技術等相關服務。
第十七條 開山採石、削山建房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已關閉的開山採石企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核銷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計畫;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核發的有關許可證件;民用爆炸物品供應單位不得再向其供應爆炸物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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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在西安召開了關於《陝西省開山採石削山建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新聞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陝西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岳喜棟、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雷鳴雄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辦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
《辦法》經陝西省政府2013年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3年4月1日起實行。
《辦法》的出台對於改變陝西省目前存在的開採山石布局不合理,山體肢解,植被破壞、岩石裸露、地質災害等問題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對於陝西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發布實施的《辦法》共有20條,分別從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名詞解釋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明確落實了政府及部門職責。
《辦法》重申了開山採石削山建房依法實行行政許可證制度。
《辦法》規定了開山採石削山建房應當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
《辦法》規定了開山採石禁止開採區的六種情形和和削山建房禁止建設區。
《辦法》規定對於禁採區內已有的開採山石企業,採礦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到期的,不再辦理延續手續,必須依法予以關閉。
《辦法》還對動態巡查、監測治理、開採建設、爆炸物品使用管理;開山採石的設定方案、削山建房的安全技術服務等方面進行規定。
對於違反此《辦法》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措施、法律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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