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2008年3月7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8〕9號印發《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該《辦法》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8〕9號
  • 印發時間:2008年3月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7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8〕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精神,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省環保局結合我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陝西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陝西省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陝西省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三個方案”》和《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簡稱“三個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的重要意義。近年來,全省上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節能減排工作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要看到,完成“十一五”末單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學需氧量分別削減12%和10.1%的目標還很艱巨。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個體系”),是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意義,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抓緊推進“三個體系”建設,為全面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奠定基礎。
二、紮實做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基礎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省統計局要加快制訂節能減排統計制度,完善統計調查表、核算方案、數據評估辦法等配套措施。同時,要指導幫助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做好各項節能減排指標統計工作。二是加強節能減排統計業務建設。有關職能部門要抓緊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和減排數據採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節能減排統計信息系統。三是各用能單位和重點污染源單位要依法履行統計義務。用能單位和重點污染源單位要全面加強節能減排計量、記錄和統計,從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按時報送數據。
三、嚴格執行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規定。要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保證各項數據真實、準確。要嚴肅查處節能減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和不報行為,確保監測質量和考核工作客觀、公正和嚴肅。要嚴格執行節能減排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此次對《陝西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實施方案》個別考核指標進行了修訂完善),未經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環保局審定,各設區市政府不得擅自公布。各級發展改革、環保等部門要嚴格按照統計數據搞好節能減排考核,按照方案和辦法,對各市和重點企業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四、切實加強對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的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落實責任,儘快建立並發揮“三個體系”作用。各設區市政府要對本地“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資金投入,保證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局、省統計局等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加強指導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宣傳“三個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辦法

陝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省環保局 省統計局
第一條 為了準確核定污染源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為我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準確的監測數據,確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國家環保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並為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
監測工作採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
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採用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
監測方法必須是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並按照國家和省技術規範要求嚴格實行監測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三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測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國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省控重點污染源名單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每年動態調整。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和市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複監測。
第四條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源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每月10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對於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並向當地環保局申報。
第五條 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和排放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此數據進行核定。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污染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國控、省控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於每季度一次,依此數據進行核定。
第六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必須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由排污單位負責,排污單位確因經費困難,可由各級政府財政負責,驗收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數據監測由企業負責,日常運營由有資質的運營單位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必須與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輸上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統一質量控制和考核,並組織不定期抽查工作。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具備實驗室比對監測和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能力的由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承擔。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國控和省控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其中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和市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的監測設備進行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採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的監測結果與同步的自動監測的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系統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算。
市、縣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與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抽查監測結果不一致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資料庫。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按季度報送上級環境監測站,報送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上一個季度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用於監測質量管理。
第九條 各級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訂切實可行的計畫並予以落實,特別是要保證直接為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補助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將其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的重點污染源監測工作經費納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
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的重點污染源監測工作經費納入市、縣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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