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亦稱“倫敦傾倒公約”。旨在防止因傾棄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72年12月29日訂於倫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華盛頓,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日對中國生效。公約適用於除各國內水以外的所有海域,是一項關於向海洋傾倒廢物的全球性條約。公約對任何從船舶、飛機、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傾棄廢物和其他物質和有意地在海上棄置船舶、飛機、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進行管制,以三個附屬檔案分別規定了禁止傾倒的、需事先獲得特別許可證方可傾倒的和需事先獲得一般許可證方可傾倒的三大類廢棄物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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