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6.29
  • 實施時間:2006.06.29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於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締約國會議上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同時聲明:
一、對於《議定書》第16條第2款、第5款,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議定書》的解釋和適用(包括第3條第1款、第2款的解釋和適用)而成為爭端當事方,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書面同意,才能適用《議定書》附屬檔案Ⅲ所列仲裁程式。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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