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簡稱《船污公約》,1973年11月2日國際海事組織主持於倫敦簽署,1983年生效。共20條正文,2個議定書和5個附屬檔案。1978年作了修改和補充,並簽訂了《船污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宗旨是徹底消除有意識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環境並將這些物質的意外排放減至最低限度。適用於海上任何類型的船舶和採油平台(但軍艦與政府非商業性船隻除外)因其自身的運轉或貨物而產生的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行為。中國於1983年加入。

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傾廢公約》,1972年12月29日於倫敦通過。共22條正文和3個附屬檔案。是第一個關於海洋傾廢的全球性公約。主要內容是,將廢物分為三類,第—類指列入附屬檔案I的物質,稱為“黑名單”,主要包括有機鹽化合物、汞、鎘、鈾、塑膠等物質或化合物,這類物質禁止向海洋傾倒;第二類指列入附屬檔案I的毒性較小的物質,稱為“灰名單”,包括砷、鉛、銅、鋅、有機矽化合物和氰化物、氟化物等,這類物質需事先取得特別許可才能傾倒;第三類指第一、二類以外的、得到締約國當局特別或一般許可即可傾倒的物質。1978年第三次締約國協商會議通過《海上焚燒廢物及其他物質管理條例》作為公約修正案,對與傾倒廢物相關的海上焚燒廢物活動作了補充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