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並消除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毒物質造成對海洋的污染,以及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海損事故造成污染而制定的公約。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名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會議,在《1954年國際海上油污公約》及其各項修正案的基礎上制定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公約包括20條法律條款和5個技術性附屬檔案,即:附屬檔案一,防止油污規則;附屬檔案二,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屬檔案三,防止海運包裝品、貨櫃或可移動罐櫃或公路及鐵路槽罐車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屬檔案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屬檔案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為強制性規則,附屬檔案三、四、五為任選性規則。公約對污染物質的排放標準、監控系統、濾清系統及專用壓載艙和清潔壓載艙等作了規定。由於各國對附屬檔案二普遍感到因技術問題尚難在近期內付諸實施,因此加入公約的國家數至今尚未達到生效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 時間:1973年
- 組織者:海事協商組織
- 生效條件:15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