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7年09月26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97年09月26日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倫敦
本議定書當事國,
作為《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當事國,
承認有必要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的大氣污染,
憶及呼籲採取預防措施的《環境和發展里約宣言》第15條原則,
認為此目標最好以締結一項修訂《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方式來實現,
茲達成協定如下:第1條修訂的檔案
本議定書所修訂的檔案是《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條為公約增加附屬檔案VI
將標題為“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的附則VI增加到公約中,其正文列於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第3條一般義務
1在本議定書的當事國之間,公約與本議定書應作為一個單一檔案來理解和解釋。
2凡引用本議定書時也就同時構成引用其附則。第4條修正程式
在適用公約第16條對附則VI及其附錄進行修正時,“公約的當事國”應被視為是指受該附則約束的當事國。
最終條款
第5條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議定書應自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國際海事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總部開放供簽署,以後繼續開放供加入。只有《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7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議定書的當事國:
(a)簽署並對批准、接受或核准無保留;或
(b)簽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隨後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C)加入。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應向本組織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交存一份相應的檔案方為有效。第6條生效
1本議定書應在不少於15個國家,其合計商船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的50%,按本議定書第5條規定成為本議定書的當事國之日後12個月生效。
2凡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後交存的關於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檔案,應在交存之日起3個月後生效。
3在本議定書的某一修正案依照公約第16條視為已被接受之日後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檔案應適用於經修訂的本議定書。第7條退出
1本議定書的任何當事國,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滿5年後,可隨時退出本議定書。
2退出本議定書,應向秘書長交存一份退出檔案方為有效。
3退出本議定書,應在秘書長收到退出通知12個月後或在該通知中所指明的任何較此為長的期限屆滿以後生效。
4根據1978年議定書第VII條退出該議定書,應被視為根據本條一併退出本議定書。此種退出應在根據1978年議定書第VII條退出該議定書生效之日生效。第8條保存
1本議定書應交由秘書長(以下簡稱“保存人”)保存。
2保存人應:
(a)將下列事項通知本議定書的所有簽署國或加入國:
(i)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檔案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及
(iii)任何退出本議定書的檔案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將本議定書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簽署國或加入國。
3本議定書一經生效,保存人應即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將核證無誤的副本一份送交聯合國秘書長,以供登記和公布。第9條文字
本議定書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97年9月26日訂於倫敦。
下列具名的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的代表特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作為《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的當事國,
承認有必要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的大氣污染,
憶及呼籲採取預防措施的《環境和發展里約宣言》第15條原則,
認為此目標最好以締結一項修訂《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方式來實現,
茲達成協定如下:第1條修訂的檔案
本議定書所修訂的檔案是《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條為公約增加附屬檔案VI
將標題為“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的附則VI增加到公約中,其正文列於本議定書的附屬檔案。第3條一般義務
1在本議定書的當事國之間,公約與本議定書應作為一個單一檔案來理解和解釋。
2凡引用本議定書時也就同時構成引用其附則。第4條修正程式
在適用公約第16條對附則VI及其附錄進行修正時,“公約的當事國”應被視為是指受該附則約束的當事國。
最終條款
第5條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議定書應自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國際海事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總部開放供簽署,以後繼續開放供加入。只有《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7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議定書的當事國:
(a)簽署並對批准、接受或核准無保留;或
(b)簽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隨後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C)加入。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應向本組織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交存一份相應的檔案方為有效。第6條生效
1本議定書應在不少於15個國家,其合計商船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的50%,按本議定書第5條規定成為本議定書的當事國之日後12個月生效。
2凡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後交存的關於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檔案,應在交存之日起3個月後生效。
3在本議定書的某一修正案依照公約第16條視為已被接受之日後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檔案應適用於經修訂的本議定書。第7條退出
1本議定書的任何當事國,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滿5年後,可隨時退出本議定書。
2退出本議定書,應向秘書長交存一份退出檔案方為有效。
3退出本議定書,應在秘書長收到退出通知12個月後或在該通知中所指明的任何較此為長的期限屆滿以後生效。
4根據1978年議定書第VII條退出該議定書,應被視為根據本條一併退出本議定書。此種退出應在根據1978年議定書第VII條退出該議定書生效之日生效。第8條保存
1本議定書應交由秘書長(以下簡稱“保存人”)保存。
2保存人應:
(a)將下列事項通知本議定書的所有簽署國或加入國:
(i)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檔案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及
(iii)任何退出本議定書的檔案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將本議定書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簽署國或加入國。
3本議定書一經生效,保存人應即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將核證無誤的副本一份送交聯合國秘書長,以供登記和公布。第9條文字
本議定書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97年9月26日訂於倫敦。
下列具名的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的代表特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