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評估計畫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2001年04月27日
  •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1序言
1.1狀況評估計畫(CAS)旨在完善國際海事組織大會以第A.744(18)號決議通過,後經修正的《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查計畫導則》(以下簡稱“加強檢驗計畫”)附屬檔案B的要求。CAS是為了核實單殼油船的結構狀況在檢驗時是可以接受的,並且,如果隨後進行的定期檢驗合格且船舶經營人對船舶進行了有效維護,該船舶在《符合證明》中指明的一段運營期內將繼續保持可接受。
1.2CAS的要求包括對所報告的結構狀況和船舶本身進行深入和公開的核驗,並核驗檔案和檢驗程式得以妥善執行和完成。
1.3本計畫要求在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目前所要求的與期間檢驗或換新檢驗同時進行的加強檢驗計畫期間開展符合CAS的評估。
1.4CAS並未規定超出國際海事組織的其他公約、規則和建議的結構標準。
1.5CAS是在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的現有要求的基礎上制定的。將來在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被修正後,擬對CAS做必要的更新。
2目的
狀況評估計畫的目的是規定一項國際標準,以滿足經第MEPC.95(46)號決議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Ⅰ第13G(7)條的要求。
3定義
就CAS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規定:
3.1“《73/78防污公約》”系指經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3.2“第……條”《73/78防污公約》附則Ⅰ的條款。
3.3“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系指國際海事組織大會以第A.744(18)號決議通過,後經1997年《安全公約》外交大會第2號決議、第MSC.49(66)號決議和第MSC.105(73)號決議修正的《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查計畫導則》。
3.4“經認可組織(RO)”系指根據《73/78防污公約》附則Ⅰ第4(3)條*(注*:根據1974年SOLASⅥ/1款的修正,A.739(18)和第A.789(19)號決議適用於公認的組織。)的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可參加檢驗的組織。
3.5“主管機關”:《73/78防污公約》正文第2(5)條定義的國家政府。
3.6“第1類油船”系指不符合《73/78防污公約》附則Ⅰ第1(26)條定義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載重噸及以上作為貨物載運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潤滑油的油船和30000載重噸及以上作為貨物載運其他油類的船舶。
3.7“第2類油船”系指符合《73/78防污公約》附則Ⅰ第1(26)條定義的新油船要求的20000載重噸及以上作為貨物載運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潤滑油的油船和30000載重噸及以上作為貨物載運其他油類的船舶。
3.8“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擔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營運責任並在承擔此種責任時同意承擔《國際安全管理(ISM)規則》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的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如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39“嚴重鏽蝕”系指一種鏽蝕程度,對其鏽蝕狀態的評定表明耗損已超過75%的許可鏽蝕裕量,但仍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3.10“良好狀況”系指塗層只有少量點狀鏽蝕的狀況。
3.11“測厚(TM)公司”系指由一個經RO根據經修訂的第A.744(18)號決議附屬檔案B附錄
7規定的原則認證的有資格的公司。
3.12“臨界結構區域”系指根據計算需予以監測或根據該船舶服役的歷史或類似船舶或姊妹船而確定的易於發生會影響船舶結構完整性的裂紋、屈曲或鏽蝕的位置。
3.13“可疑區域”系指出現嚴重鏽蝕和/或參加檢驗的驗船師認為易受耗損的位置。
3.14“本組織”系指國際海事組織。
4一般規定
4.1主管機關應向RO發出或間接發出詳細的指示,RO則應保證根據本計畫第5節至第10節的規定實施CAS檢驗。
4.2本計畫並不排除主管機關自己實施CAS檢驗,條件是這種檢驗應至少與本計畫第5節至第10節所規定的檢驗同樣有效。
4.3主管機關應要求懸掛其船旗的第1類和第2類油船分別在第5.1.1段和第5.1.2段提及的期間內停止營運,直到發給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證明》。
5適用範圍、檢驗範圍和時間安排
5.1適用範圍
CAS的要求適用於:
.1第3節所定義的第1類油船,這些油船須經批准才能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後繼續營運至第13G條的表格中所規定的須符合第13F條的雙層殼要求的具體日期。
.2第3節所定義的第2類油船,這些油船須經批准才能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期以後繼續營運至第13G條的表格中所規定的須符合第13F條的雙層殼要求的具體日期。
5.2CAS的檢驗範圍
CAS適用於對液貨艙、泵艙、隔離空艙、管隧、留空處所和所有壓載艙的船體結構檢驗。
5.3時間安排
5.3.1首次CAS檢驗應結合加強檢驗計畫進行,並應與安排的期間檢驗或換新檢驗同時進行,對於第1類油船,應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進行;對於第2類油船,應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進行。
5.3.2換新《符合證明》所要求的任何後續CAS檢驗,應與《符合證明》到期之日前須完成的期間檢驗或換新檢驗同時進行。
5.3.3儘管有以上規定,在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公司可以選擇在上文提及的預期檢驗以外的時間進行首次CAS檢驗,條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6檢驗計畫要求
6.1CAS檢驗的準備
6.1.1一般程式
6.1.1.1及早做出詳細的計畫,以確定潛在風險區域,是按時成功完成CAS的前提。應遵守下述事件順序。
6.1.1.2公司應在不晚於計畫的CAS檢驗開始日8個月以前向主管機關和RO提交其意圖接受CAS檢驗的通知。
6.1.1.3RO在接到通知後,應:
.1在不晚於計畫的CAS檢驗開始日7個月以前向公司發出《檢驗計畫調查表》(見附錄2);和
.2通知公司該船舶所適用的最大可接受結構鏽蝕縮減水平是否有所變更。
6.1.1.4公司應在不晚於計畫的CAS檢驗開始日5個月以前填好《檢驗計畫調查表》並將其交回RO。公司還應將填好的一份調查表副本送主管機關。
6.1.1.5公司應在不晚於計畫的CAS檢驗開始日2個月以前制定好CAS檢驗計畫,並將簽字後的計畫提交給RO。公司還應將制定好的一份CAS檢驗計畫的副本送主管機關。
6.1.1.6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在重新啟用停航或發生諸如由於船體或機械損壞而造成的較長時間停止營運等意外事件的船舶時,主管機關可在個案的基礎上,對開始CAS的程式放寬第6.1.1.2至6.1.1.5段所規定的時間要求。
6.1.1.7此种放寬,在任何時候都應取決於RO具有充足的時間完成CAS檢驗並使主管機關在第5.1段所述日期前複審CAS最終檢驗報告並簽發《符合證明》。
6.1.2CAS檢驗計畫
6.1.2.1CAS檢驗計畫應由公司與RO合作編制。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參加檢驗計畫的制定。在CAS檢驗開始之前,應使RO對該檢驗計畫滿足第6.2.2段要求的情況感到完全滿意。只有在檢驗計畫被同意後,才能開始CAS檢驗。
6.1.2.2《檢驗計畫調查表》應按附錄2中所列的格式來編制。
6.2檢驗計畫檔案
6.2.1在編制檢驗計畫時,應收集和審核以下檔案,以便確定需要檢查的液艙、區域和結構部件:
.1船舶的基本資料和檢驗狀況;
.2貨艙和壓載艙的主結構圖(尺寸圖),包括使用高強度鋼材(HTS)的情況;
.3經修訂的A.744(18)號決議附屬檔案B附錄9所規定的《狀況評估報告》以及任何以前的CAS最終報告(如果有的話);
.4測厚報告;
.5以前的相關損壞和維修歷史記錄;
.6RO和公司以前的檢查和檢驗報告;
.7近3年的載貨和壓載歷史記錄,包括在加熱狀態下載運貨物;
.8《檢驗計畫調查表》中所指明的惰性氣體裝置和洗艙程式的細節;
.9自建造以來船舶貨艙和壓載艙的改建或改動的有關信息和其他相關數據;
.10塗層和防腐系統(包括陽極和以前的船級符號)的描述和歷史,如果有的話;
.11公司人員在近3年內就以下內容進行的檢查:
.1一般性的結構損耗;
.2液貨艙壁和管系的泄漏;
.3塗層和防腐系統(包括陽極保護)的狀況(如有);
.12關於在營運期間的相關保養水平的信息,包括:
.1含有關於船體缺陷的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2與船體保養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不符合情況,包括相關的糾正措施;以及
.13有助於確定可疑區域和臨界結構區域的任何其他信息。
6.2.2檢驗計畫應包括能夠成功和有效地實施CAS檢驗的相關信息,並應規定關於近觀檢驗和測厚的要求。檢驗計畫應包括:
.1船舶的基本信息和細節;
.2貨艙和壓載艙的主結構圖(尺寸圖),包括使用高強度鋼材(HTS)的信息;
.3液艙的布置;
.4附有液艙的用途、塗層範圍和防鏽蝕系統信息的液艙明細表;
.5檢驗條件(例如關於洗艙、除氣、通風、照明等方面的信息);
.6接近結構的安排和方式;
.7檢驗設備;
.8確定進行近觀檢驗的液貨艙區域;
.9確定根據經修訂的第A.744(18)號決議附屬檔案B附錄3進行試驗的液貨艙;
.10確定測厚的區域和截面;
.11確定測厚(TM)公司;
.12與該船舶有關的損壞歷史;和
.13相關的臨界結構區域和可疑區域。
6.3船上檔案
6.3.1公司應保證,除了已同意的檢驗計畫以外,編制第6.2.1段所述的檢驗計畫時用過的所有其他檔案在CAS檢驗時也都能在船上獲得。
6.3.2在CAS檢驗的任何部分開始之前,參加檢驗的驗船師應檢查並確認船上檔案的完整性並應審核其內容,以確保檢驗計畫的相關性。
7CAS檢驗要求
7.1總則
7.1.1在CAS檢驗的任何部分開始之前,應在參加檢驗的驗船師、參與的公司代表、TM公司操作人員(如適用)和該船的船長之間召開一次會議,以落實檢驗計畫的所有擬議安排都已到位,從而保證檢驗工作得以安全和有效地實施。
7.1.2CAS檢驗應由不少於兩名合格的RO專職驗船師來實施。在進行厚度測量期間,RO的一名合格驗船師應參與船上的測厚工作,以便對過程加以監管。
7.1.3RO應為每艘船舶指定驗船師和任何其他參與CAS檢驗的人員,並保存這方面的記錄。合格的驗船師應具備根據油船檢查的加強檢驗計畫而從事期間檢驗或換新檢驗的證明資歷。此外,被指定負責CAS的所有RO人員都應在其被指派該職責前完成適當的培訓和熟悉課程,從而使RO能夠保證CAS實施的一貫性和統一性。主管機關應要求RO保存被指派從事CAS工作的驗船師和其他人員的資格和資歷的記錄。主管機關應要求RO監督那些實施和參加CAS工作的人員的行為.並做相應記錄。
7.1.4如果CAS檢驗分由多個檢驗站進行,則應在繼續CAS檢驗前將一份已檢查過的項目清單和一份指出CAS檢驗是否已完成的說明提供給下一個檢驗站參加檢驗的驗船師。
7.1.5在參加檢驗的驗船師認為需要修理時,應確定每個需修理的項目並將其編號列出。在進行修理時,應通過具體參照編號清單中的相關項目的方式報告所進行修理的細節。
7.1.6在參加檢驗的驗船師認為把船體的修理時間推遲到原先確定的日期以後可以接受時,該決定不應單由參加檢驗的驗船師擅自做出。在這種情況下應與RO總部協商,RO總部應對建議的行為予以專門批准。
7.1.7隻有在那些與被CAS檢驗所檢查的船體有關的所有建議/船級條件都得以改正並使RO滿意後,CAS才算完成。
7.2全面檢驗和近觀檢驗的範圍
7.2.1全面檢驗
在CAS檢驗時應對第5.2段所列的所有處所進行全面檢驗。
7.2.2近觀檢驗
CAS檢驗的近觀檢驗要求列於下表:表7.2.2
┏━━━━━━━━━━━━━━━━━━━━━━━━━━━━━━━━━━━━━━━━━━━┓
┃近觀檢驗要求┃
┣━━━━━━━━━━━━━━━━━━━━━━━━━━━━━━━━━━━━━━━━━━━┫
┃所有壓載艙內的全部完整橫向環狀框架結構(見注1)┃
┣━━━━━━━━━━━━━━━━━━━━━━━━━━━━━━━━━━━━━━━━━━━┫
┃一個液貨邊艙內的所有完整橫向環狀框架結構(見注1)┃
┣━━━━━━━━━━━━━━━━━━━━━━━━━━━━━━━━━━━━━━━━━━━┫
┃其他每個液貨邊艙內所有完整橫向環狀框架結構至少30%(見注1)┃
┣━━━━━━━━━━━━━━━━━━━━━━━━━━━━━━━━━━━━━━━━━━━┫
┃所有液貨艙和壓載艙的全部橫艙壁(見注2)┃
┣━━━━━━━━━━━━━━━━━━━━━━━━━━━━━━━━━━━━━━━━━━━┫
┃每箇中央貨艙至少30%的甲板和底部橫框架(包括相鄰的結構部件)的┃
┣━━━━━━━━━━━━━━━━━━━━━━━━━━━━━━━━━━━━━━━━━━━┫
┃參加檢驗的驗船師認為必要的附加整體橫向環狀框架或甲板和底部橫框架(包括相鄰的結構部件)┃
┗━━━━━━━━━━━━━━━━━━━━━━━━━━━━━━━━━━━━━━━━━━━┛
註:1完整的橫向環狀框架,包括相鄰的結構部件。
2完整的橫向艙壁.包括縱桁和扶強材料及相鄰構件。
7.2.3參加檢驗的驗船師考慮到檢驗計畫、所檢驗處所的狀況、防腐蝕系統的狀況和以下情況後若認為必要,可以擴大近觀檢驗範圍:
.1可能獲得的關於臨界結構區域的任何資料;
.2液貨艙出現與RO批准的防腐蝕系統有關的結構尺寸縮減。
7.2.4對於液貨艙內塗層處於良好狀況的區域,RO可對根據第7.2.2段所進行的近觀檢驗的範圍給以特別考慮。但是,在各種情況下都應實施充分的近觀檢驗,以確認實際結構狀況的平均水平,並注意構件的最大結構縮減量。
7.3測厚範圍
7.3.1測厚應使用經修訂的第A.744(18)號決議附屬檔案B附錄10附表2中所列的表格來記錄。建議使用電子介質來保存這些記錄。
7.3.2測厚應在近觀檢驗之前進行,或盡最大可能與近觀檢驗同時進行。
7.3.3CAS檢驗中測厚的最低要求列於下表:表7.3.3
┏━━━━━━━━━━━━━━━━━━━━━━━━━━━━━━━━━━━━━━━┓
┃測厚要求┃
┣━━━━━━━━━━━━━━━━━━━━━━━━━━━━━━━━━━━━━━━┫
┃1在貨物區域:┃
┃.1每塊甲板板┃
┃.2三個橫截面┃
┃.3每塊船底板┃
┣━━━━━━━━━━━━━━━━━━━━━━━━━━━━━━━━━━━━━━━┫
┃2對根據第7.2.2段接受近觀檢驗的結構部件的測厚檢查,用於對鏽蝕形態的總體評估┃
┃和記錄┃
┣━━━━━━━━━━━━━━━━━━━━━━━━━━━━━━━━━━━━━━━┫
┃3可疑區域┃
┣━━━━━━━━━━━━━━━━━━━━━━━━━━━━━━━━━━━━━━━┫
┃4貨物區域以外選定的輕重載水線間的舷側板┃
┣━━━━━━━━━━━━━━━━━━━━━━━━━━━━━━━━━━━━━━━┫
┃5貨物區域以內的所有輕重載水線間的舷側板┃
┣━━━━━━━━━━━━━━━━━━━━━━━━━━━━━━━━━━━━━━━┫
┃6艏艉尖艙的內部構件┃
┣━━━━━━━━━━━━━━━━━━━━━━━━━━━━━━━━━━━━━━━┫
┃7貨物區域以外的所有開敞主甲板板和所有開敞的第一層上層建築甲板板┃
┗━━━━━━━━━━━━━━━━━━━━━━━━━━━━━━━━━━━━━━━┛
7.3.4如果發現了嚴重鏽蝕,應根據經修訂的第A.744(18)號決議附屬檔案B附錄4來擴大測厚範圍。
7.3.5此外,如果參加檢驗的驗船師認為有必要,可以擴大測厚範圍。
7.3.6對於液艙內塗層處於“良好”狀況的區域,RO可根據第7.3.3款所進行的測厚範圍給以特別考慮。但是在各種情況下都應充分進行測厚,以確認實際結構狀況的平均水平和構件的最大結構縮減量。
7.3.7所要進行的測厚應足以用於根據經修訂的第A.744(18)號決議附屬檔案B附錄12進行儲備強度計算。
7.3.8應選擇預計或甲板板測厚表明發生最大縮減量的橫截面。至少一個橫截面應包括船中0.5L範圍內的一個壓載艙。
8接受衡準
CAS的接受衡準應為經修訂的第A.744(18)號決議中所規定的衡準。
9CAS檢驗報告
9.1CAS檢驗後應完成一份檢驗報告。報告應註明日期、位置(地點),並在相關時,註明CAS檢驗是否是在乾船塢、浮船塢或海上進行。如果CAS檢驗被分開在不同的檢驗站進行,對部分CAS檢驗均應做出報告。
9.2與CAS檢驗有關的檢驗記錄,包括所採取的措施,應形成可審核的檔案序列,在主管機關要求時可向主機關提供。
9.3此外,CAS檢驗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驗範圍:
.1指明進行了全面檢驗的處所;
.2指明進行了近觀檢驗的位置及其各個處所,以及所採用的進出方式;和
.3指明進行了測厚檢查的處所及在每個處所中的測厚位置。
.2檢驗結果:
.1每個處所塗層的範圍和狀況。指明裝有陽極的處所及陽極的總體狀況;
.2報告每一處所的結構狀況,其中應視情包括下述內容:
.1鏽蝕(鏽蝕位置和類型,如溝紋或點蝕等);
.2裂紋(位置、描述和程度);
.3屈曲(位置、描述和程度);
.4凹痕(位置、描述和程度);
.5發生顯著鏽蝕區域;和
.3就所發現問題採取的行動:
.1對確定處所的結構部件所完成維修的細節,包括維修方式和範圍;以及
.2在計畫將來的檢查和檢驗中需保持觀察的項目清單,包括厚度測量。
9.4如果沒有發現缺陷,應在報告中對每一處所加以陳述。
9.5該敘述性的報告應輔以展示每一處所總體狀況的照片,包括以上所報告的任何項目的代表性照片或略圖。
9.6測厚報告應由參加檢驗的驗船師予以核實和簽字。
9.7參加檢驗的驗船師應簽署CAS檢驗報告。
10向主管機關提交CAS最終報告
10.1RO對CAS的複審
10.1.1RO總部應對第9節所述的CAS檢驗報告、檔案、照片和其他與CAS有關的記錄進行核驗複審,以確定並確認滿足CAS的要求。
10.1.2RO的複審人員不應以任何形式參與其所複審的CAS檢驗:
10.2向主管機關提交CAS最終報告
10.2.1在CAS檢驗完成並且第10.1.1段所述的(CAS檢驗報告經RO總部複審以後,RO應準備一份提交主管機關的CAS最終報告。
10.2.2RO應儘速向主管機關提交CAS最終報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晚於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證明》之日2個月以前。
10.2.3CAS最終報告至少應包括:
.1下述一般細節:
船名
IMO編號
船旗國
船籍港
總噸位
載重噸(公噸)
夏季載重線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類別
符合第13F條的日期
公司
報告識別編號
.2發關於實施CAS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和和手段的概述;
.3指明所有檢驗文書(包括檢驗計畫)的陳述;
.4關於處所內所採用的防腐系統狀況的陳述;
.5指明所有測厚報告的陳述;
.6對全面檢驗結果的概述;
.7對近觀檢驗結果的概述;
.8對所進行的船體修理的概述;
.9所有發生嚴重鏽蝕區域的確定及其位置、程度和狀況;
.10對測厚評價結果的概述,包括指明進行了測厚檢驗的區域和部位;
.11對船舶結構強度的估測和對符合第8節中所規定的可接受衡準情況的評估;
.12關於是否滿足所有CAS適用要求的陳述;
.13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是否應允許船舶繼續運營至第13G條所預期的符合第13F條要求的日期或運營至CAS有效期止(如果該日期較前者為早的話);以及
.14結論。
11主管機關對CAS的核驗
11.1主管機關除了可能已向其所授權的RO所發出了根據加強檢驗計畫代表其實施檢驗的任何指令外,還應向RO和經營懸掛其船旗的第1類和第2類油船的公司發出指令,以便主管機關能夠監督CAS的實施情況並核驗CAS的符合情況。
11.2為了保證CAS實施的一貫性和統一性,主管機關應至少建立以下程式,通過這些程式,主管機關將:
.1落實CAS的要求;
.2監督RO代表其進行的CAs工作;
.3複審CAS最終報告;
.4複審提出CAS再評估的船舶案例;和
.5簽發《符合證明》。
11.3主管機關在簽發《符合證明》之前應複審CAS最終報告,將複審的結果和結論及其接受或否決CAS最終報告的決定記錄在案,並應提出一份《複審記錄》。
11.4主管機關應保證其委派的監督CAS執行或複審CAS報告的人員:
.1具備主管機關所滿意的適當資格和經驗;
.2受到主管機關的直接控制;並
.3與其所複審的CAS檢驗的RO沒有任何關係。
12對不滿足CAS要求船舶的重新評估
12.1主管機關認為不滿足CAS要求的船舶,可以提出進行CAS再評估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應針對主管機關拒絕為其簽發《符合證明》所依據的問題加以解決處理,對其改正措施應予審議,以確定CAS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滿足。
12.2此種再評估通常應由RO和實施上一次CAS的主管機關進行。
12.3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證明》的船舶改換船旗,新船旗的主管機關應根據第8(3)條的規定,要求前一個主管機關將與該船有關的CAS檔案轉交給他們,以確定前一個主管機關未發給《符合證明》所依據的問題是否已得到處理,從而保證CAS實施的一貫性和統一性。
12.4在任何情況下,CAS再評估原則上應儘快進行,按第5.3款的規定,不得晚於主管機關做出拒絕為該船簽發《符合證明》決定之日後6個月。
13符合證明
13.1主管機關應根據其程式,為完成CAS並使主管機關滿意的船舶簽發一份《符合證明》。
13.2《符合證明》應按附錄1中的格式以發證主管機關的官方語言寫成。如果該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證書文字要包括這三種文字之一的譯文。
13.3《符合證明》的正本應放在船上,作為該船的《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的附屬檔案。
13.4此外,主管機關為簽發《符合證明》而複審的CAS最終報告的一份副本和第11.3段所述的《複審記錄》的一份副本也應與《符合證明》一起放在船上。
13.5一份《符合證明》的核正副本和一份第11.3段所述《審議記錄》的副本應由主管機關轉交給RO,並應與CAS最終報告一併保存。
13.6《符合證明》的有效期應自CAS檢驗完成之日起至下述日期中的早者:
.1船舶按要求完成下述檢驗的日期(取早者):
.1根據第4(1)(c)條的期間檢驗;或
.2根據第4(1)(b)條的換新檢驗;或
.2根據第13G條,船舶須符合第13F條要求的日期。
13.7如果《符合證明》在船舶根據第13G條須符合第13F條要求的日期前到期,為了使其在《符合證明》到期以後繼續運營,該船應根據第5至10節的要求進行CAS換新檢驗。
13.8如果有下述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考慮並宣布某船舶的《符合證明》仍然在各方面均有效:
.1當船舶從提交經審議並被接受後簽發《符合證明》的CAS最終報告的RO轉到另外的RO時;或
.2當船舶由不同於完成CAS檢驗時運營該船舶的公司運營時;條件是船舶的《符合證明》的有效期和簽發證明的前提和條件仍與主管機關簽發《符合證明》時相同。
13.9如果持有有效《符合證明》的船舶轉掛另一當事國的船旗,該船的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前一個主管機關簽發的《符合證明》向該船簽發一份新的《符合證明》,條件是該船的新主管機關:
.1根據第8(3)條,在轉旗時已向前一個主管機關索取並獲得與該船有關的該主管機關用於簽發或換新《符合證明》或保持其有效性的所有CAS文書的副本;
.2確信向前一個主管機關提交CAS最終報告的RO是經授權代表其行事的RO之一;
.3對上述第.1段所述的檔案進行複審,認為CAS的要求已得到滿足;和
.4將擬簽發的《符合證明》的有效期和證書有效的前提和條件限制在前一個主管機關所確定的內容之內。
13.10主管機關應:
.1中止和/或撤銷一艘船舶的《符合證明》,如果其不再符合CAS的要求;以及
.2撤銷一艘船舶的《符合證明》,如果其不再懸掛其船旗。
14向本組織提交信息
14.1主管機關應向本組織提交:
.1所簽發《符合證明》的細節;
.2中止或撤銷其所簽發《符合證明》的細節;和
.3其所拒絕簽發《符合證明》的船舶的細節和拒絕的原因。
14.2本組織應將上述信息散發給《73/78防污公約》的所有當事國,並維護一個收錄上述信息且只向《73/78防污公約》當事國開放的資料庫。
附錄1
《符合證明》的格式
符合證明
本證明系根據本組織以環境保護委員會第MEPC.94(46)號決議通過的狀況評估計畫(CAS)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___政府授權簽發:
(國家全稱)
船舶細節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編號或呼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載重量(公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MO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油船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對本船已根據CAS的要求(第MEPC.94(46)號決議)進行了檢驗;
2經檢驗表明,本船的結構狀況在各個方面均令人滿意,船舶符合CAS的要求。
本符合證明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發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證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證日期)(經正式授權簽發證明的官員簽字)
(主管當局鋼印或蓋章)
附錄2
檢驗計畫調查表
以下信息將能夠使船公司與RO合作擬訂符合CAS要求的檢驗計畫。
公司在填寫本調查表時提供最新的信息非常重要。
本調查表填寫完畢,應能提供CAS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資料。
細節
船名:
IMO編號:
船旗國:
船籍港:
總噸位:
載重量(公噸):
夏季載重線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類別:
符合第13F條的日期:
公司:
報告識別編號:
關於近觀檢驗和測厚檢查進出安排的信息:
要求公司在下表中指明將接受近觀檢驗和測厚檢查的結構的進出方式。
近觀檢驗是指由參加檢驗的驗船師接近結構部件(即最好是手能接觸到),對其細節進行目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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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臨時腳手架┃艇或筏┃梯子┃直接通道┃其他方式(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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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艏尖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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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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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舷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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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橫材┃┃┃┃┃┃
┃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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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向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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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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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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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底部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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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橫向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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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艙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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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洗艙的頻率,特別是對於無塗層的液貨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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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洗艙介質:原油:是/否┃
┃加熱海水:是/否┃
┃其他介質(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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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了惰性氣體系統: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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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在惰化期間的氧氣平均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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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惰性氣體裝置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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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3年的載貨史,並指明貨物是否曾被加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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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3年的壓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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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採用類似於下表(該表為一個範例)的格式,提供其最近3年根據經修訂的A.744(18)號決議及CAS的要求,對所有液貨艙和壓載艙及貨物區域的空艙檢查的詳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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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腐蝕保護┃塗層範圍┃塗層狀況┃結構耗損┃液艙歷史┃
┃(包括肋骨號和左、右舷)┃(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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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貨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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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貨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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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油水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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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載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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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艉尖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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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艏尖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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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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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用於油/壓載水的液貨艙
(1)HC=硬塗層;SC=軟塗層;A=陽極保護;NP=無保護
(2)U=上部;M=中部;L=下部;C=全部
(3)G=良好;F=尚可;P=較差;RC=重塗
(4)N=沒有發現問題的記錄
Y=有發現問題的記錄,對問題的描述要附在調查表後。
(5)DR=損壞和修理
L=泄漏
CV=改建
CPS=防腐蝕系統
(應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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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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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簽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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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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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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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含有船體缺陷和與該缺陷有關信息的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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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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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與船體保養有關的不符合情況,包括相關的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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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厚(TM)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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