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議定書

旨在防止船舶排放的廢水、廢油等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和議定書,1973年訂於倫敦。公約成員國於1978年簽訂一項議定書,修訂了1973年的公約,並規定1973年公約和該議定書共同構成一個整體,即“73/78防污公約”。中國於1983年7月1日加入“73/78防污公約”,同時聲明不受公約附則三(關於預防包裝中的有害物質的污染)、附則四(關於預防污水污染)、附則五(關於預防船舶垃圾污染)的約束。中國於1988年加入公約的附則五。公約適用於除軍艦、海軍輔助船舶和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國有或國營船舶以外的船舶,禁止這些船舶對海洋以任何形式排放有害物質,並規定了違章處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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