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是指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會議上通過的,旨在消除來自船舶的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海洋的污染及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日常運行和海損事故對海洋污染的國際公約。用以取代1954年國際海上油污公約。1978年2月6日至17曰,在倫敦召開的國際防止海洋油污會議又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即為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73/78防污公約。

公約有22條和9條程式性條款,另有5個附則,分別就防止油污,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防止海運包裝或貨櫃、可移動罐櫃或公路及鐵路槽罐車裝有害物質污染,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方面作出規定。事實上自公約通過以來,隨著國際海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公約內容一直處在不斷修正和補充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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