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管理
主管機關的官員或主管機關所認可的組織或指定的驗船師,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附則Ⅱ的規定,對所有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並包括全部或部分裝運散裝有毒液體貨物的上述公約附則Ⅰ中規定的油船,經檢驗合格後簽發的證書。檢驗內容包括:(1)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屬檔案、裝置和材料及其狀況能將有毒液體物質的無控制排放入海減至最低程度;(2)適用於該船的操作手冊和手冊所述的船舶布置、設備及相聯的泵和管系;(3)該船所列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貨品名單的合適性。上述公約附則Ⅱ已於1987年4月6日對中國國際航行的上述船舶生效。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在證書有效期屆滿日的每周年日的前後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在第二或第三個上述周年日的前後3個月內應進行期間檢驗,證書屆滿日之前3個月至屆滿日內應進行換證檢驗,檢驗符合規定要求後,應作相應的簽署。
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
就本附則規定而言,有毒液體物質應分為以下4類:
(1)X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如從洗艙或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將被認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重大危害,因而應嚴禁向海洋環境排放該類物質。
(2)Y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如從洗艙或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將被認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危害,或對海上的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損害,因而對排放入海的該類物質的質和量應採取限制措施。
(3)Z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如從洗艙或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將被認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較小的危害,因而對排放人海的該類物質應採取較為寬鬆的限制措施。
(4)OS類:以OS(其他物質)形式被列入《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第18章污染類別欄目中的物質,並經評定認為不被列入本附則所規定的X、Y或Z類物質之內,因為目前認為當這些物質從洗艙或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人海時,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並無危害。排放僅含有被列為“其他物質”的物質的艙底水或壓載水或其他殘餘物或混合物,不應受本附則任何要求的約束。
防污染證書
對於任何從事前往公約其他當事國所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航行的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按照本附則規定進行初始檢驗或換新檢驗,取得《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證書)。NLS證書應採用本附則規定的格式,並應至少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寫成。如同時使用發證國的官方文字,則在遇有爭議或不相一致的情況時,應以發證國官方文字記錄為準。
NLS證書的有效期限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但不得超過5年。此種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簽發,不論何種情況,主管機關對證書負有全部責任。NLS證書還可由主管機關委託另一締約國政府代發。若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有關檢驗,或證書沒有根據要求進行簽注,或船舶改掛另一國船旗,NI。S證書失效。
由本公約當事國按照《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或《散裝化學品規則》規定(如適用)檢驗並發證的化學品液貨船,應視為已符合上述規定,按《規則》簽發的證書應與按本附則簽發的NLS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有毒液體物質殘餘物排放控制
對有毒液體物質或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含有該類物質的混合物的殘餘物排放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標準。
X,Y或Z類物質的殘餘物或臨時分類的此類物質或壓載水、洗艙水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時,應符合下列排放標準:
a.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 kn,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 kn:
b.在水線以下通過水下排放口進行排放時不應超過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設計速率;
c.排放時距離最近陸地不少於12 n mile.水深不少於25 m。
對於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Z類物質的殘餘物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其他混合物的排放不強制符合上述排放標準。
(2)X類物質殘餘物的排放。
a.載運X類物質的貨艙卸完貨後,在船舶離開卸貨港口之前,應予以預清洗。清洗時應將殘餘物及洗艙水排人接收設備,直到經驗船師取樣化驗,殘餘物濃度達到0.1%及以下。預清洗作業應在《貨物記錄簿》內做相應記錄,並由驗船師簽注;
b.預清洗後注入艙內的任何水可以按照“排放標準”排放人海。
(3)Y和Z類物質殘餘物及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的排放。
a.Y或Z類物質殘餘物排放應按照上述要求的“
排放標準”進行;
b.載運X或Y類物質的貨艙。由於特殊原因,沒有按《程式和布置手冊》要求進行卸貨作業,或載運Y類物質中的高黏度或固化物質的貨艙,卸完貨後,在船舶離開卸貨港口之前.應予以預清洗。預清洗時產生的殘餘物/水混合物應被排放至接收設備,直至貨艙排空;
c.載運X或Y類物質的貨艙,卸貨後和預清洗後(如要求),可對液貨艙進行壓載。此類壓載水的排放程式應符合上述“排放標準”的規定。清潔或專用壓載水可直接排放。
(4)南極區域排放。
禁止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極海域。
程式和布置手冊
(1)準予裝運X,Y或Z類物質的每艘船舶應備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程式和布置手冊》。該手冊應有符合本附則的標準格式。如果是國際航運船舶.其所使用語言既非英語、法語,也非西班牙語,則條文內容應包括其中一種語言的澤文。
(2)《手冊》的主要目的是為船舶駕駛員確定與起貨裝置、洗艙、含油污水處理及為符合本附則要求而必須遵守的液貨艙壓載和減壓載有關的實際安排和所有操作性程式。
貨物記錄簿
(1)凡本附則適用的船舶,應備有一本《貨物記錄簿》,記錄簿不論是作為船舶正式航海日誌的一部分或作為其他檔案,均應按本附則所規定的格式。
(2)各種液貨艙的裝/卸貨、貨物的內部轉駁、液貨艙清洗/壓載、洗艙水/壓載水排放入海等作業情況,應記載入《貨物記錄簿》。
(3)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這種物質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或發生本附則例外條款所述的排放時,均應記入《貨物記錄簿》,並說明這種排放的情況和理由。
(4)每項記錄應由負責陔項作業的高級船員簽字.每一頁還應由船長簽字。對持有
NLS證書的船舶,《
貨物記錄簿》的記錄應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寫成。如果使用了船旗國的官方語言,則在出現爭議或不一致時,應以此官方語言為準。
(5)《貨物記錄簿》應存放於隨時可以取來檢查的地方,除了沒有配備船員的被拖船隻外,均應存放在船上。《貨物記錄簿》在完成最後一次記錄後應保留3年。
(6)當事國政府的主管當局可對適用於本附則的任何船舶在港時上船檢查《貨物記錄簿》,並可將該記錄簿中的任何記錄製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長證明該副本是該項記錄的真實副本。凡經船長證明為船上《貨物記錄簿》中某項記錄的真實副本者,將在任何法律訴訟中成為陔項記錄中所述事實的證據。主管當局根據本規定對《貨物記錄簿》的檢查和複製核實無誤的副本應儘速進行.不得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
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畫
(1)每艘準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15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備有主管機關認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應急計畫》。
(2)該應急計畫應根據
IMO制訂的導則要求。並應以船長和駕駛員所用的工作語言寫成。該計畫至少應包括:
a.由船長或其他負責人員報告有毒液體物質污染事故所遵循的程式;
b.在發生有毒液體物質污染事故時應與之聯繫的當局或人員名單;
c.在事故發生後南船上人員為減少或控制減少有毒液體物質所立即採取的措施的詳細說明;
d.在處理污染時與政府及地方當局協調船上行動的程式和船上聯繫人。
(3)對本公約附則I應備有《船上油污應急計畫》的船舶,此計畫可以與《船上油污應急計畫》結合使用。在此情況下,該計畫的標題應為“船上海洋污染應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