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記錄簿是《73/78防污公約》規定的從事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船舶必備的防污染文書之一,用以記載各項涉及有毒液體物質和含有有毒液體物質混合物的操作。檢查貨物記錄簿的目的是對載運有毒液體的船舶貨物駁載、洗艙、排放洗艙水的過程起到全程監管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記錄簿
- 外文名:貨物記錄簿
- 類型:防污染文書
- 相關規定:《73/78防污公約》
- 內容:裝貨、貨物在船內的轉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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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記錄簿適用範圍
對於適用於《73/78防污公約》附則n的船舶,即,除了各種船型的化學品液貨船以外,還有運載有毒液體物質的非化學品液貨船(液化氣船、配有深艙的乾貨船、近海供應船、成品油船等),均要求必須備有《貨物記錄簿》。若偽造《貨物記錄簿》或未按規定記載,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
貨物記錄簿的記載事項
涉及有毒液體物質和含有有毒液體物質混合物的下列各項作業,必須在《貨物記錄簿》上做記錄:裝貨、貨物在船內的轉駁、卸貨、貨艙的清洗、貨艙的壓載、貨艙壓載水的排放、殘餘物排至接收設備、殘餘物按《73/78防污公約》附則n第5條要求排放入海或以通風方式清除殘餘物。港口國主管當局的檢查員可以檢查船舶的配備和記載情況,如船舶沒有《貨物記錄簿》或不符合填寫要求,可認為是對該附則的違反。其他如:法律地位,記錄及保存的要求,記錄人員簽名,船長簽字的要求,記錄使用的語言及其核發機關等均同《油類記錄簿》。
貨物記錄簿的案例
案例一:偽造貨物記錄簿
2006年8月初,韓國籍“光洋優美”輪因偽造《貨物記錄簿》被日照海事局查處,被依法給予罰款人民幣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照海事局執法人員在對韓國籍“光洋優美”輪進行危險品專項檢查時發現,該輪《貨物記錄簿》中記錄在煙臺港卸完甲基苯乙烯後,採用通風程式清除貨物殘餘並且將甲基苯乙烯記錄為C類排放貨物,而其《程式和布置手冊》中明確說明不能採用通風程式清除貨物殘餘,該輪涉嫌偽造有關記錄。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輪於5月18日在煙臺港卸完甲基苯乙烯(該貨物為A類排放貨物)後,未經申請強制預洗及排放洗艙水,直接開往天津港準備裝糠醇,在煙臺—天津航行途中採用人工清洗的方式對貨艙進行洗艙,並將洗艙水存放在污液艙中,在天津港裝完貨後航經韓國釜山港錨地時將洗艙水排放接收上岸,但未在《貨物記錄簿》中記錄,也未提供接收證明。在大量的證據面前,船方對該案件的事實認定和處理決定未提出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