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

基於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制定的議定書,規定在締約國範圍內取代1972年的公約,1996年11月7日訂於倫敦。中國於同日簽署。議定書對受控廢物的分類做了重大調整,規定禁止傾倒除議定書附屬檔案一列舉的廢物以外的任何廢物。議定書禁止在海上焚燒廢物或其他物質。傾倒議定書附屬檔案一所列舉的廢物如疏浚物、污水污泥等須事先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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