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地球工程是指故意干涉海洋環境,操縱自然進程,包括抵禦氣候變化和/或其影響在內的活動,且此類活動可能導致有害影響,特別是廣泛、持久或嚴重的影響。
Marine geoengineering is defined as “a deliberate intervention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to manipulate natural processes, including to counteract anthropogenic climate change and/or its impacts, and that has the potential to result in deleterious effects, especially where those effects may be widespread, long-lasting or sev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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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地球工程簡介
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當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各國政府以及科研機構共同關注的熱點話題。作為減少溫室氣體的潛在的輔助措施,以海洋施肥為代表的海洋地球工程引起沿海國家的普遍關注。但作為一種新興的科學手段,人類對海洋地球工程的認識還明顯不足,為避免使用不當引發新的負面效果,如何對其規管也成為國際社會亟須解決的迫切問題。
日前,《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以下簡稱“倫敦公約”)第35次締約國協商大會暨1996年倫敦議定書(以下簡稱“96議定書”)第8次締約國大會召開,通過了管理海洋地球工程的修正案,將海洋地球工程首次納入國際公約中。那么,本次修正案對來各方熱議的海洋施肥活動將進行怎樣的監管,各沿海國存在哪些共識和分歧。為此,記者採訪了本次締約國大會中國代表團成員、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研究員韓建波。
海洋地球工程風險與價值並存
記者:為何要將對海洋地球工程的管理納入國際公約?
韓建波:海洋地球工程在世界範圍內受到廣泛關注。但囿於人類對其認識的不足,海洋地球工程可能引發環境、經濟,乃至社會與政治方面的不良影響。比如在環境方面,肆意開展海洋地球工程,如海洋施肥,可能破壞海洋生態系統平衡,也可能在固碳的同時產生其他溫室效應更強的氣體。海洋地球工程的影響在地域上具有不均衡性,對某些海域有利,但對另一些海域可能就是災難。此外,對海洋地球工程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高估,可能會削弱各國對直接減排的投入。可以說,海洋地球工程是把“雙刃劍”,國際社會對其可行性存在較大爭議。因此,基於海洋地球工程的風險與價值並存的特點,促使國際社會認識到有必要對其進行監管。
修正案擴大議定書管轄範疇
記者:本次將海洋地球工程管理納入《96議定書修正案》,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韓建波:自2007年以來,以海洋施肥為代表的海洋地球工程活動就成為締約國會議討論的重要議題。本次修正案是對過去討論結果的總結和突破。總的來說,其主要內容和特點包括,一是首次在國際公約中明確海洋地球工程的定義。與以往相比,該定義強調了海洋地球工程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目的與價值,實質上也進一步擴大了“96議定書”的管轄範疇;二是建立了管理海洋地球工程的核心制度——海洋地球工程許可制度,規定各締約國有關海洋地球工程的活動必須獲得許可,而這種許可是建立在符合修正案附屬檔案列出的評估框架,以及不違背議定書宗旨的基礎之上的。
修正案禁止商業化海洋施肥
記者:就修正案的內容而言,為何要禁止“合法科學研究外的海洋施肥活動”?
韓建波:海洋施肥不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水產業、養殖業或人工魚礁的構建,其主要原理是通過向海水中補充鐵、氮、磷等元素,促進海水中浮游植物的生長,以吸收大氣中過多的二氧化碳或增加漁業資源產量。本次修正案實質是通過禁止商業化海洋施肥活動,將海洋施肥局限於科研領域,其主要理由包括:第一,科學研究結果不支持商業化的海洋施肥活動。學術界認為基於的研究成果,海洋施肥無法有效解決氣候變化,而其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卻令人非常擔憂,因此允許商業化的海洋施肥活動將是對全球海洋環境的嚴重不負責任。第二,從科研角度出發,對海洋施肥作進一步研究、積累相關科學知識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修正案允許合法的海洋施肥活動。
獨立國際專家組功能被弱化
記者:對於實施海洋施肥活動外的其他海洋地球工程,各締約國間存在的分歧有哪些?
韓建波:在本次修正案的談判過程中,各締約國的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將規範對象由海洋施肥擴展至全部海洋地球工程,如何制定海洋地球工程的定義,以及獨立國際專家諮詢組的地位等方面。例如,對於是否將規範對象擴展至海洋地球工程,各締約國主要存在兩派不同意見。美國、日本認為對除海洋施肥外的其他海洋地球工程活動認識較少,修正案應僅對海洋施肥活動進行規範;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則明確支持應管理全部海洋地球工程活動。此外,德國提議增設獨立國際專家諮詢組,但與會的大多數國家對這一建議提出質疑,認為設立專家組會為締約國帶來經濟負擔,從主權角度可能對締約國產生不利影響。
經過談判,各締約國最終對修正案文本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海洋地球工程納入“96議定書”的管理範圍,並通過了海洋地球工程定義。德國提出設立獨立國際專家組的意見被弱化,避免了強制適用、造成過多約束。
修正案拓寬我國氣候談判空間
記者:通過將海洋地球工程納入國際公約的方式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對未來全球海洋發展有何重要性,將產生哪些重要影響?
韓建波:修正案的通過具有標誌性意義,進一步鞏固了議定書作為管理海洋環境的國際公約地位。在全球海洋發展的貢獻上,修正案的通過拓寬了國際和各締約國國內層面對海洋環境的保護範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國際或區際環境公約,以及各締約國均未對海洋地球工程作出任何規定,本次修正案填補了這一空缺。同時,修正案的通過也將引發國際社會在科學、法律及政策層面對海洋地球工程,乃至更加巨觀的地球工程活動的新一輪深入討論研究。對我國來說,此次修正案的通過為我國提供了一個契機,其成果可能會豐富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手段,拓展我國在氣候變化相關公約談判中的空間。
連結:海洋地球工程
海洋地球工程,如海洋施肥、海洋大型海藻造林、深海穩定碳池封存、農作物廢料深海海底存放等,作為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潛在輔助措施,在世界範圍內受到廣泛關注。但長期以來,作為組成地球工程的一部分,國際社會對海洋地球工程的定義,以及應包含的具體項目存在著爭論。
依據本次“96議定書”修正案的定義,海洋地球工程是指“故意干涉海洋環境,操控自然過程,包括抵禦氣候變化和/或其影響在內的活動,且此類活動可能導致有害影響,特別是廣泛、持久或嚴重的影響”。但該定義在締約國內部也有不同意見,美國、日本、德國認為該定義過於寬泛,提出應明確排除海底電纜、人工魚礁等活動。德國建議在定義中增加影響的“有害性”這一要件,認為明顯不具備危害的活動不應納入許可制度內。我國認為修正案的定義應注重科學性和準確性,是否具有危害應該是評估的結果,將定義收縮過窄將不利於未來國內主管部門對海洋地球工程的界定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