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政府規章審查工作規定

經阜陽市政府同意,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16日印發阜陽市政府規章審查工作規定,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政府規章審查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規章送審稿審查工作,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府規章送審稿審查工作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不斷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政府規章送審稿審查工作。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市政府轉來的規章送審稿材料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
(一)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充分協商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
(四)未按照起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或者報送材料不齊全,經催告後仍不補正的;
(五)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問題,或者明顯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六)立法技術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調整和修改的;
(七)其他情形。
市司法行政部門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的,應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條 規章送審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一般應當組織起草單位研究修改規章送審稿,形成修改稿;必要時,可以邀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派員參加,也可以邀請市政府立法諮詢員和相關專家參與。
第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傳送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等書面徵求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涉及的主要問題傳送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專項徵求意見。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應當認真組織研究市司法行政部門發出的關於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的徵求意見,經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按時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反饋;無修改意見的,也應當書面反饋。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對有關徵求意見的反饋質量和遵守時限情況納入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第八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告,公開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進行反饋。
反饋意見可以通過入口網站等渠道反饋。反饋的內容包括公開徵求意見的整體情況、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未予採納的意見及理由。
對代表特定群體利益、所提意見和建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註明聯繫電話的,可以個別反饋。
對屬於具體執行層面的意見和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轉交起草單位等部門處理。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就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調查研究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訪談等方式實施;必要時,可以採取調查問卷、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規章草案審查過程中,按照規定與涉及領域的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就送審稿或者修改稿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立法協商,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對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
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及時報市政府領導協調,或者報市政府決定。
市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市政府領導協調或者報市政府決定,應當在規章草案報請市政府審議前專項請示。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下列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立法事項,應當進行論證諮詢: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係重大調整的;
(二)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訴求群體之間的重大利益調整的;
(四)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題論證諮詢的事項。
論證諮詢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託研究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論證諮詢委託第三方研究的,應當根據委託的具體事項,選擇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研究力量以及決策諮詢、政策評估經驗能力強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業智庫等單位,作為接受委託的第三方。
第十五條 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公眾普遍關注,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舉行聽證會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單位協商,對規章送審稿進行討論修改。討論修改重點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是否符合立法的許可權和範圍;
(二)是否嚴格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有直接上位法依據的,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沒有直接上位法依據的,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原則;
(四)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是否合理,或者為了實現立法目的所規定的手段是否與立法目的匹配。對國家機關權力和責任規定是否相統一;
(六)是否與本地已有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協調、銜接;
(七)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八)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規範;
(九)需要討論修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與起草單位在討論修改完善後,形成規章草案及其說明,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的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