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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輔助行為,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按照《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招用並履行行政執法輔助職責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包括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第四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配備應當從嚴控制,其配備數量應當根據執法任務、執法力量配備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確定。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原則上採取勞務派遣方式使用執法輔助人員。
第六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培訓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員額核定、經費保障、聘用指導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應當在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使用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輔助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所在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應當向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追償。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獨立承擔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下列事務性、技術性和保障性工作:
1.文書製作、檔案管理、執法接線查詢、視窗接送材料、信息採集與錄入等事務性工作;
2.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統計、實驗室分析、翻譯等純技術性工作;
3.通信保障、執法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保障性工作;
4.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協助行政執法人員承擔下列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1.在行政執法責任區協助開展行政檢查、巡查;
2.協助預防、勸阻、制止行政執法責任區中的違法行為;
3.協助維護行政執法現場秩序;
4.協助調查取證;
5.協助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6.協助督促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
7.完成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輔助性工作。
第十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行政執法人員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二)單獨從事具體行政執法活動或者超出職責範圍協助具體行政執法活動;
(三)拒不履行行政執法機關確定的工作職責;
(四)刪改或者擴散相關執法文書、監控影像資料、報案記錄等;
(五)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六)採用違法或不正當的手段開展輔助執法工作;
(七)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八)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經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所需業務知識的教育培訓;
(四)對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工作紀律;
(二)服從行政執法機關管理,聽從現場行政執法人員指揮;
(三)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儀容儀表和標識佩戴等行為規範;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招聘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因工作需要,擬使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應當在控制數內,制定招用方案,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五)道德品行良好,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能力、資格和身體條件;
(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殊行政執法輔助崗位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規定的條件。公開招用時,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規定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註明原因。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等具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先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用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
(三)公職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或者辭退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情形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採取勞務派遣方式招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該行政執法機關簽訂勞務派遣協定。勞務派遣協定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及違反協定的責任。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原有自主聘用人員,勞動契約關係終止後,繼續使用的,轉為勞務派遣方式用工。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使用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相關經費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建立和落實檔案管理、日常管理、業務學習和培訓、保密、獎懲、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等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分類分級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安徽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有關規定,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後頒發輔助行政執法證件,實行持證上崗。
輔助行政執法證件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式樣,由使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製作、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遵章守紀、工作績效、行為規範、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使用、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獎懲以及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胸牌、臂章等標識應當與行政執法人員有明顯區別。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標識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製作,沒有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式樣。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接受並處理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責令改正,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解聘或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言語,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行為粗暴、辱罵毆打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行為等符合契約約定解聘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或制度,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中央、省駐阜各單位。
解讀
一、制定背景依據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規範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式”。
《安徽省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工作。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許可權、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式,由省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目前,我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主要存在:執法輔助人員的身份性質模糊、權利義務不清晰,輔助執法活動的範圍和方式也不明確;個別執法輔助人員的業務水平有待提升,責任追究缺乏制度支撐,存在較大的行政風險;執法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培訓教育、權益保障規定不明確,影響了執法輔助人員群體工作積極性和隊伍穩定性。因此,有必要及時制定出台《阜陽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我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2年4月18日,市司法局起草完成《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23條,採納14條,未採納的進行溝通協調,達成一致。6月24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科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7月11日,市司法局召開局長辦公會再次討論研究。經過多輪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9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完善後再次徵求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意見,10月22日市政府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中央、省、市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從嚴管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規範行政執法輔助行為,實現好、維護好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阜陽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五、主要任務
《辦法》共32條,主要從以下6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明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配備原則、招用方式、使用原則和管理責任。關於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配備,明確應當從嚴控制,其配備數量應當根據執法任務、執法力量配備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綜合確定;第五條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使用執法輔助人員的方式主要是採取勞務派遣;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的職責劃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工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培訓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員額核定、經費保障、聘用指導等相關工作。
(二)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權利、義務以及禁止行為。第八條明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規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使用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第九條詳細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主要履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下列事務性、技術性和保障性工作,協助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行政執法輔助工作。第十條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9條禁止性行為。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享有6項權利和5項義務。
(三)確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使用原則、基本條件以及使用方式。明確適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使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需要履行的程式,明確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基本條件和排除條件。同時,為了保障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權利對勞務派遣協定的主要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並對行政執法機關原有自主聘用人員的使用作了明確規定。
(四)明晰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待遇保障、撫恤保障和工作激勵。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使用所需經費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相關經費統籌安排。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規定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培訓考核、日常管理、身份標識、投訴舉報、解聘或者退回條件等內容。強調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建立和落實檔案管理、日常管理、業務學習和培訓、保密、獎懲、崗位責任制和考核等制度。實行持證上崗,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後頒發輔助行政執法證件。要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胸牌、臂章等標識應當與行政執法人員有明顯區別,並且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接受並處理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投訴舉報。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規定了辦法適用、生效日期等內容。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或制度,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市司法局負責解釋具體適用中的問題。
六、創新舉措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職責、權利與義務、招聘、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從入口、培養、使用、出口全周期規範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使用問題,助力我市行政執法更加文明規範。
七、保障措施
為便於對執法輔助人員實施全過程規範管理和監督,《辦法》對執法輔助人員的財政保障、招聘程式、使用管理、制度規範、投訴舉報 等內容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