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阜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6日阜陽市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阜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法治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市政府規章外,由本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備案、評估、清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以及規劃類檔案和專業技術標準類檔案、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以外的單位,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的內設機構、臨時性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本級黨委。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意見”“通知”“決定”“公告”“細則”“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條例”名稱。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的,其名稱可以冠以“實施”兩字;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具有探索性或者試驗性的,其名稱前可以冠以“暫行”或者“試行”兩字。
第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要重實際、講實效,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併的儘量歸併,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檔案、以檔案“落實”檔案。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九條 部門認為需要由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立項。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據的上位法等作出說明。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定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十條 部門通過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提請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或者轉發規範性檔案。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做到邏輯結構嚴密,表述簡潔準確,語言文字規範。
第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可以由政府指定其工作部門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部門組織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工作部門主辦,其他工作部門配合。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據、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主管部門;
(二)具體行為規範;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本級政府或部門事權,對屬於上級政府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作出規定;超越政府許可權,對黨的機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規定;
(五)超越法定職權對應由市場調節、社會自律、民事主體自我管理的事項作出規定;
(六)違法設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研究、評估。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檔案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徵求和聽取各方面意見。規範性檔案涉及起草部門以外的其他相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政府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徵求意見應當留足合理時間,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和建議。
除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司法行政部門職責外,起草部門一般不得將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徵求意見的對象;但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應起草部門要求參與調研,給予指導。
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聽取企業代表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檔案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但最短不少於7日。
起草推行改革措施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對現行行政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可以將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制度或者相關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諮詢協商、媒體溝通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聽證會的組織和程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造成重大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有關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討論。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公開徵求意見中收集到的意見進行研究,並就收集到的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作出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意見徵集及採納情況。
有關部門、單位對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或者決定。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
政府規範性檔案和經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先行審核,經起草部門集體審議後,再報送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核。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和經本級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確定的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基層司法所負責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報送審核時,起草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
(二)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起草過程、主要問題的說明等內容);
(三)規範性檔案解讀方案;
(四)制定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以及意見採納、協調處理情況;
(六)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按規定組織過公眾參與、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同時報送相關材料;依法不公開徵求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或情況說明。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備的,轉送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門並要求補齊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合法性審核機構收到審核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門限期補充報送,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要求補充相關材料,未按照要求報送的,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核時間,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補充報送材料、徵求意見、組織論證、聽證、返回起草部門修改等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或者政府辦公機構可以商請合法性審核機構提前介入。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
(四)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
(五)是否與現行的其他規範性檔案相協調、相銜接;
(六)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七)其他依法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以書面檔案審核為主,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必要的調查研究;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三)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專業組織的意見。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審核,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部門,或者要求起草部門修改、補充材料後再報送審核: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合法性審核中發現存在違法問題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草案送審稿的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存在明顯不合理問題的,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建議起草部門研究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
對確實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建議不予制定。
第二十九條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並將意見採納情況書面反饋合法性審核機構;特殊情況下,起草部門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三十條 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外,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會議審議通過,並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後,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負責人簽署。
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其中,經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簽署執行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規範性檔案的;
(三)依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規定需要簡化制定程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加強規範性檔案和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的銜接,推動實現本地區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查詢。鼓勵將涉及特定主體、特定領域的規範性檔案分類彙編,為各類市場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提供精準化的查詢便利。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或者政務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規範性檔案;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四條 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未通過前款規定的載體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製作適量格式文本作為標準文本。
在制定機關入口網站登載的規範性檔案文本應當是標準電子文本。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規定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日期。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開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具體解釋工作可以由其工作部門承擔。
規範性檔案解釋與該規範性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做出政策解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工作由起草部門負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政策解讀工作由制定部門負責。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需要超過5年的,制定起草說明中應當載明理由。未明確規定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第五章 備案與審查
第三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進行備案審查。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上一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備案監督機關)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
(四)政府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報送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備案監督機關的備案審查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的紙質和電子文本及說明。
規範性檔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目的、主要內容的說明以及制定機關合法性審核機構的審核意見。
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
第四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審查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屬於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補正,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四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相牴觸;
(三)同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四)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制定機關是否按照規定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意見,或者是否違反其他法定製定程式;
(五)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依法審查的事項。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結束的,經備案審查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 備案審查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材料;需要徵求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回復。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備案審查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暫停執行、自行廢止等意見。
同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備案審查機構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
第四十七條 制定機關不按備案審查機構的意見予以處理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提出撤銷等處理意見報請備案監督機關決定或者提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處理意見或者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情況報送備案審查機構。
第四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構。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備案監督機關和上一級備案審查機構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情況。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按年度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進行通報,並將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
經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定期在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檔案目錄。
第五十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與本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府有關工作機構加強協作,建立健全會商審查、徵求意見、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培訓交流、聯合調研等銜接聯動機制。
第六章 評估與清理
第五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施行後,其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的重要依據。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研究等方式進行。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或者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第五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前,制定機關應當對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續進行評估。
規範性檔案經評估,擬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實施的,其起草部門或者實施機關應當在該檔案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前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延續有效期後重新公布。規範性檔案一般只延續一次有效期,需要再次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規範性檔案經評估,擬作實質內容修改後繼續實施的,其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2個月前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程式,重新制定後公布。
第五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每隔兩年清理一次,並公布清理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理:
(一)規範性檔案涉及的領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或者省、市政策的;
(二)規範性檔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或者省、市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上級行政機關要求或者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清理的;
(五)其他應當及時清理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部門組織開展,也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具體負責清理工作。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
國家或者省、市統一部署的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組織部門和清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清理結果。
第五十五條 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檔案實施動態管理,應當根據清理情況,對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將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核能力建設,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明確相關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核工作,配齊配強審核工作力量,確保與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建議,收到建議的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並向提出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反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書面審查建議應當載明要求審查的檔案名稱稱、制定機關、發文字號、發文時間和要求審查的事項、理由及申請人名稱。備案審查機構應當進行審查,並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機關應當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發文登記簿、規範性檔案文本等相關資料。
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建議有關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在備案審查機構檢查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時,不提供資料、拒絕配合,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對備案監督機關或者備案審查機構的處理意見或決定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的。
第六十條 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違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對制定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備案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和審查職責的,備案監督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或者規定。
第六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和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市第六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法治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及《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市司法局起草了《阜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係民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監督管理,是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具體舉措,對防止出現亂髮文、出台“奇葩”檔案等現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助於切實保障民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10月上旬,我局起草完成《辦法(徵求意見稿)》,10月12日正式徵求縣市區政府、市經開區和阜合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20條,採納10條,未採納的已進行溝通協調。11月19日,我局組織召開了《辦法》專家評審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政府有關法律顧問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12月13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經12月16日市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2月31日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中央、省、市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法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嚴格制發程式、確保合法有效,防止政出多門、政策效應相互抵消,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奮力譜寫現代化美好阜陽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五、主要任務
《辦法》的主要任務,一是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原則和要求,對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作出規定;二是對規範性檔案立項程式、起草要求、起草部門(機構)、起草程式等作出細化規定;三是明確合法性審核為提交制定機構集體審議決定前的必經程式,對合法性審核機構、送審材料、審核程式、審核時限、審核內容、審核方式、審核意見、意見採納等事項作進一步規定;四是對規範性檔案審議機構、檔案簽署、簡化制定程式、登記、發布等作出規定;五是明確備案審查的原則、備案監督機關、備案審查機構,對備案要求、備案登記、備案審查內容與方式、備案審查意見與處理、備案監督情況的公開、建立銜接聯動機制等作出規定;六是對評估事項、評估主體、評估方式、評估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 ,明確規範性檔案清理主體,實行定期清理與及時清理相結合,加強規範性檔案實施動態管理;七是加強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加強合法性審核能力建設。
六、創新舉措
《辦法》共八章六十三條,主要包括總則、立項與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備案與審查、評估與清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向發力,實現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實提升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發展。
七、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責任機制。加強對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二是強化備案監督。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三是加強督查考核。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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