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阜陽市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阜陽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3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3日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共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投資項目,以及與公共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公共投資項目單位、代建單位(以下統稱為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對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情況將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牽頭單位或者可能涉及的相關單位作為被審計調查單位。
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在公共投資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情況特殊的,中小型項目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對未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的,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投資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控制權的項目;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政府將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權的項目;
(三)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投資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投資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加強項目審計組織方式統籌,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發揮投資審計在穩投資上的促進作用,推進以服務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反腐倡廉為目標的公共投資項目審計,努力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
第五條 審計機關要堅持依法審計,在法定職責、法定許可權、法定範圍內,對公共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單項工程結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關係國計民生的公共投資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對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保持審計的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計量、變更管理、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審核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項目審批、資金撥付、工程建設管理、信用、信訪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投資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聯席機制。
發展改革、財政(國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與公共投資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部門、本單位履行公共投資項目監管職責相關的投資計畫、審批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監管信息、決算審批、處理處罰結果等電子數據信息和技術文檔。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涉及公共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審批信息按季度抄送至審計機關。
財政部門應當將涉及公共投資項目的資金撥付與監督管理等信息及時抄送至審計機關。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項目投資計畫安排和實施進度情況及本部門審批的初步設計情況等,及時抄送審計機關。
第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二章 審計範圍和管轄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公共投資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重大政策貫徹落實情況;
(二)項目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三)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五)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八)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公共投資項目審計除重點審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重點關注和揭示下列事項:
(一)決策失誤或者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
(二)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涉嫌犯罪線索;
(三)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條 加大審計資源整合力度,統籌運用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等資源,建立由審計機關主導、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審計全覆蓋機制。
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審計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明確內部審計職能機構,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實施的公共投資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按規定做好公共投資項目過程跟蹤、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績效評估等工作。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公共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公共投資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公共投資項目,但應當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委託機關審定。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公共投資項目審計工作重點,對公共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職責和管轄範圍,組織查明公共投資項目規模、投資主體、投資構成、投資進度等情況,建立投資審計項目數據信息庫,科學制定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畫。
計畫報經批准後,由審計機關抄送本級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等部門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同時將有關配合審計的要求書面告知項目建設單位。
年度投資審計項目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納入年度審計計畫的公共投資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施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的項目,建設單位已完成結算審核,並能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與工程結算審計相關的資料;
(二)實施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項目,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驗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與審核並能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與竣工決算審計相關的資料;
(三)其他類型的審計項目,具備實施的必要條件。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當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有關資料包括:
(一)立項審批、設計概算、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檔案;
(二)征地拆遷及安置補償等資料;
(三)勘察、設計成果檔案,施工圖審查檔案等;
(四)招標投標資料、契約檔案、補充協定等;
(五)工程竣工圖,隱蔽檢查資料,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資料,交工或竣工等驗收資料;
(六)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七)經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審核的工程結算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
(八)有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
(九)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和協助。
第十六條 審計通知書發出後,審計過程中因審計條件發生變化等,需要停止審計行為的,應當按照審計項目計畫調整程式審批後,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委託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社會中介機構具有委託審計事項所需的資質,專業人員具有委託審計事項所需的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勝任能力;
(二)近3年內未受過相關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理;
(三)除不具備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迴避情形外,還需與參審的公共投資項目無利害關係,包括未參與該公共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代理、工程量清單或招標控制價編制及審核、預算編制及審核、結算編制及審核、決算編制及審核、跟蹤審計及過程控制諮詢等工作。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一)檢查、觀察、詢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拍照、錄像、複製等方法獲取;
(二)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地質雷達等技術對公共投資項目實體進行檢測;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對有關事實認定的證據材料,應當送相關單位或者人員進行核實及確認。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於證據材料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並簽字及蓋章。
對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而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應當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中註明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公共投資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四章 審計結果及運用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形成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後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調查後出具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公共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審計事項評價、改進工作建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出具審計決定書,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一)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諮詢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三)重大契約變更、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
(四)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未按照審批檔案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實施建設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結(決)算差錯調整機制,對在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中發現工程款項結(決)算不實的問題,應當依法依規予以糾正,據實列支建設成本。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應當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同時抄報同級黨委和政府。
第三十一條 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阜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阜政發〔2018〕43號)同時廢止。

解讀

《阜陽市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阜政秘〔2019〕177號,以下簡稱《監督辦法》)已經印發。為便於相關單位和部門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監督辦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監督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依據
(一)修訂原《監督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投資審計“三個轉變”的需要。原《阜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阜政發〔2018〕43號)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於2018 年 9 月 21 日實施。2019年10月審計署下發通知要求審計機關釐清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和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責任,在法定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開展投資審計工作,投資審計進行“三個轉變”,即從數量規模向質量效益轉變,從單一工程造價審計向全面投資審計轉變,從傳統投資審計向現代投資審計轉變。由於原辦法存在有關投資審計項目範圍的界定還不夠科學合理、片面強調數量任務、專注於單一造價審計等原因,需要對相關的規定進行修改,推動投資審計轉型升級。
二是落實審計工作新要求的需要。《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明確提出了審計機關要根據本地區公共投資項目情況,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對政府投資為主,關係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工程加強審計監督。《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要求系統梳理投資審計相關地方法規和制度,檢查是否還存在直接規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或強制規定招標檔案、契約必須約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情況,切實推動修訂完善。原《監督辦法》規定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契約金額1000萬元以上、市城南新區管委會實施的契約金額3000萬元以上、本級交通部門實施的契約金額5000萬元以上公路工程等項目決算(結算)審計,由建設單位書面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申請,市審計局組織實施”顯然已不適應上述新的工作要求,需要通過修訂對投資審計工作重新定位。
三是充分發揮建設單位管理主責和審計機關監督職責的需要。為進一步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治理中重要作用,促進我市公共投資項目審計更加規範、有序,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強化部門間協作、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力度、以及審計結果合理有效運用等問題。同時,《安徽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要求審計機關要規範造價審計工作,明確建設單位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和審計對造價管理的監督職責,防止出現審計工作的越位和建設單位管理的缺位,也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突出問責、行政指導等要求。
(二)《監督辦法》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安徽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
二、《監督辦法》的主要內容
《監督辦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條,內容涵蓋總則、審計範圍和管轄、審計實施、審計結果及運用、附則等。
(一)總則方面的主要內容
1.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投資項目,以及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施工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監督,項目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2.擴大了投資審計監督範圍,由政府投資項目擴展為公共投資項目,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項目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投資的項目納入審計監督範圍。
3.明確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對未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的,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4.對投資較大、關係國計民生的公共投資項目,審計機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涉及巨觀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5.退出與審計無關的建設管理活動。明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保持審計的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採購、質量評價、工程計量、變更管理、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和審核等管理相關的活動。
6.要求構建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根據審計需要提供投資計畫、審批信息、招標投標信息、監管信息等。
(二)審計範圍和管轄方面的主要內容
1.明確了審計內容。不僅關注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建設程式執行、招標投標、契約管理、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工程造價、建設成本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還應重點關注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以及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
2.要求加大審計資源整合力度,構建由審計機關主導、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審計全覆蓋機制。加強對內審工作指導和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做好公共投資項目過程跟蹤、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核、績效評估等工作。
3.明確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項目授權給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項目。
(三)關於審計實施方面的主要內容
1.強調計畫編制龍頭地位。要求審計機關對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科學編制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畫,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
2.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審計所需資料,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委託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4.規定審計機關可以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地質雷達等技術對公共投資項目實體進行檢測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5.根據項目的規模合理確定審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審計過程中因審計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停止審計的項目,應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並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
(四)關於審計結果及運用方面的主要內容
1.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形成審計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審計事項評價、改進工作建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等。
2.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依法進行處理處罰並出具審計決定書。
3.審計中發現項目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環境保護、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4.審計機關應當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5.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結(決)算差錯調整機制,對審計發現的工程款項結(決)算不實的問題,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6.督促整改,限時報送,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時報送審計機關,對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7.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附則的主要內容
對《監督辦法》適用區域及約束時間進行說明,明確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