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5月10日印發阜陽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阜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有關政府投資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阜陽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發揮政府投資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項目投資論證,按要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前款所列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且由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同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產業政策等明確的項目,是納入“項目庫”的重要依據。“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對於建設依據、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前期工作長時間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項目,可以將其移出“項目庫”。
第八條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原則上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主要由項目所屬的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由發展改革或行業管理部門審批。跨地區的項目,由所涉及地區共同審批,或者報請共同的上級審批。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徵求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意見,並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嚴格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直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和跨地區以及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核上報應當由國家、省發展改革委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負責市本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及除交通、水利行業外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市城鄉建設局(阜城新型城鎮化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制定新型城鎮化項目建設三年滾動計畫,會同相關單位做好阜城新型城鎮化項目建設工作的日常調度;負責項目施工許可辦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保障工作,包括審核資金計畫、資金撥付與監督管理,按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要求督促項目單位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市資規局負責項目用地保障服務、規劃審批等工作,負責指導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負責交通、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市公管局負責監督管理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投標工作。
市重點工程處負責市政府明確的相關項目的建設或者代建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審計局、城管執法局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除按第二十九條規定可以簡化審批程式的項目外,應在完成上一審批環節工作後方可轉入下一環節,嚴禁審批程式倒置、缺失。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申請項目審批前,應按照節約集約的原則,充分論證,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和用地規模;在原項目用地內涉及調整規劃的項目,應提前徵求資規部門意見,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按照相關規範編制。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績效評估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項目建設書申請審批時,項目單位將相關資料報送投資主管部門,同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檔案。
(二)項目建議書文本。
第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專業規劃及產業政策,已落實資金籌措等建設條件,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投資估算以及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落實主要建設條件。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對於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項目資本金比例及籌措方式等內容。對於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實施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不得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審批時,項目單位將相關資料報送投資主管部門,同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檔案;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投資估算表)文本;
(三)資規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有關土地權屬檔案;
(四)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節能承諾表(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按規定需提交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選址、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要求,且在技術和經濟上可行,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不得超標準、超規模設計。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預備費及征地拆遷費、建設項目管理費、前期工作費、專項評估費等全部費用。
初步設計申請審批時,項目單位將相關資料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同時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申請檔案。
(二)項目初步設計文本。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對初步設計未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要求、擅自擴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不予批准其概算,並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進行初步設計、提出合理概算。對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導致估算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應當規定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與有關部門共享批覆檔案。
第二十七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中介服務機構與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評估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專家評議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有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市政府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以不再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含改擴建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可以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先行下達投資計畫的,應及時補辦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前款第二項規定屬於地方審批許可權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具體範圍,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省對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直接編制初步設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按規定簡化報批手續的項目取得項目代碼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前期工作意見函。項目單位可憑前期工作意見函向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內容;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的,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報批檔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要求,並增加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當公開的項目外,在審批重大項目建議書前應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徵集到的意見建議,作為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項目審批結果。
第四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三十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市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三十五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對於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預算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畫。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應當加強績效管理。績效目標作為申請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依據,應與政府投資計畫同步申報、同步下達。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政府投資計畫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組織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重新審批:
(一)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的。
(二)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 對於項目單位缺少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代建制)。項目代建實施單位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諮詢服務,提倡採用建築信息模型(BIM)、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等新技術、新工藝。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提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調整概算的申請檔案。
(二)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覆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項目單位新增投資額資金落實情況說明並徵求本級財政部門同意。
(四)項目單位出具的概算調整責任認定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委託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和項目預算。施工圖設計由圖審機構審查,項目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財政部門核定,項目預算應控制在概算以內。
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對施工圖審查、備案和項目預算審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均應實行公開招標。所需設備和材料已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政府採購。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項目審批部門以及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手續是否齊全。
(二)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畫要求。
(三)建設資金是否到位,資金使用是否規範。
(四)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籌資方式等與批覆是否相符。
(五)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填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五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項目單位、代建實施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信信息,依法依規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國有企業等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國有企業等實施的項目納入阜城新型城鎮化日常調度管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2023年5月10日,阜陽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阜陽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阜政秘〔2023〕11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2019年7月,《政府投資條例》施行;2022年10月,省政府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政府投資補短板作用提供基本遵循,通過政府投資和政策激勵有效帶動全社會投資,《管理辦法》全面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框架安排、核心內容,進一步明確我市政府投資管理的職能、許可權、程式和責任,對項目審批事項進行細化,切實增強操作性。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檔案起草。2022年7月,根據《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總結我市已有實踐做法及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參考其他省、市檔案,市發展改革委起草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意見徵求。2022年7月25日,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徵求各地各有關單位共42家單位意見,收集意見5條,採納2條,部分採納3條。《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後,市發展改革委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於2022年11月10日再次徵求各地各有關單位共30家單位意見,收集意見6條,採納1條,不採納4條,出現不同意見經過溝通協商,已達成一致。2022年11月23日,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座談會,收集意見9條,均採納,修改完善後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合法性審查。2022年12月13日,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會議審議。2023年4月7日,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五)檔案印發。2023年5月10日,《管理辦法》(阜政秘〔2023〕112號)印發。
四、工作目標
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健全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五、主要內容
1.政府投資決策。一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道審批程式。二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層級和許可權,審批層級原則上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按照國家、省及市有關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三是明確市直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2.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一是明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具體審批要求及需提供的支撐材料。二是明確簡化審批的具體情形和程式。三是規定中介服務機構有關要求。
3.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是明確年度計畫編制的層級和主體,強調一級政府一級計畫,誰安排投資、誰編制計畫。二是規定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條件,要求前期工作應當達到一定深度。三是明確年度計畫嚴格執行,規範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
4.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一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依規開工,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二是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覆實施建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式報原可研審批部門審批,並列出不予重新審批的具體情形。三是明確投資概算剛性約束,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四是明確項目招投標方式、竣工驗收、後評價等要求。
5.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一是明確監督檢查方式和主要內容。二是明確項目單位責任,包括如實報送項目進展信息、檔案管理等。三是規定監管信息共享、信息公開等要求。
六、創新舉措
全面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框架安排、核心內容,為計畫管理、投資決策、項目實施等關鍵環節確立了基本規範,進一步明確了我市政府投資管理的職能、許可權、程式和責任,對項目審批事項進行細化,增強了操作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1.制定項目計畫。提前謀劃編制,精準科學合理制定重點項目計畫、阜城新型城鎮化項目建設三年滾動計畫。
2.規範項目審批。對納入年度計畫項目,且資金落實到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強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依次規範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3.加強跟蹤調度。建立健全項目調度機制,對未按期開工、開工未納統、建設進度慢等項目建立台賬,逐一跟蹤推進。對需市級層面協調解決的及時納入要素保障會予以協調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