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年1月29日阜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的活動。
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項目的建議。
本市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有關機關、團體、組織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應當提交《立法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採取的法律對策、起草法規的單位和提請審議的時間安排等。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在每屆任期第一年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條立法計畫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計畫實施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起草法規,應當根據涉及範圍和內容的需要成立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進行協調、協商。
第六條 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起草法規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問題的調研、討論、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綜合性、基礎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規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
第十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派人介紹有關情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中予以匯報,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也可以召開各代表團推薦的有關代表會議,就法規草案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三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二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匯報。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重要的審查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反饋。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對法規案審查意見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分組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根據分組會議的要求,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 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和廢止法規案,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的,由法制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常務委員會一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論證、聽證的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充分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傳送法規草案,邀請列席有關會議、參加立法調研、論證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對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規草案,應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
第二十三條建立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選擇縣級以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作為立法聯繫點,發揮基層單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
第二十六條 法規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通過後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於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阜陽日報》上全文公布,並在《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全文刊登。
在《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解釋法規的要求:
(一)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規實施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二十九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擬訂法規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三十條 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三十一條 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規解釋與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法規部分條文的修改和廢止程式,適用本規定。
法規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公布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並同時公布新的法規文本。
第三十三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對有關法規具體問題的詢問給予答覆,並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程式規定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29日阜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我受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就規定作以下說明。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宿州市等六個設區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明確了我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為使地方立法順應時代發展要求,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符合地方實際,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必須使地方立法程式規範化、制度化,迫切需要制定地方立法程式規定。
2015年6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起草我市地方立法程式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起草了規定草案。草案初稿形成後,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並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了意見。11月,參照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的《XX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示範文本)》,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改。11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了規定草案。報經市委常委會研究通過規定草案後,再次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了意見。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一致同意提請市四屆人大八次會議審議。2016年1月29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表決通過了本規定。
規定對我市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的編制和制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以及法規解釋等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規定草案共三十四條。
現將規定的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的編制和制定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是立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保證立法工作有重點、有序進行的重要指導。規定草案對立法項目建議徵集、立法規劃編制、年度立法計畫制定、立法計畫實施過程中的調整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三條、第四條)。
二、關於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法規草案的起草是直接表現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反映立法意願、實現一定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的最重要的活動之一。關於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我國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根據立法工作精神,學習借鑑外地的經驗,規定草案對法規起草工作中要成立起草小組、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法規起草工作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三、關於法規案的提出
提出法規案是法規制定程式的正式開始,是實質性立法的第一道程式。參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定草案對法規案提出的主體、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的要求等問題進行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四、關於法規案的審議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統一審議制度。規定明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由法制委員會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草案修改稿(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但是,實行統一審議,並不是說由法制委員會包攬所有的立法工作,而是要充分發揮統一審議機構和有關工作委員會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因而,規定明確,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重要的審查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反饋;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參加會議,發表意見(規定第十七條)。
五、關於法規案的表決
法規案表決的結果直接關係到法規案最終能否成為法規這樣一個核心問題。規定明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規定草案第十八條)。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兩次會議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經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和廢止法規案,審議意見比較一致的,由法制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常務委員會一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規定第十九條)。
六、關於法規案的擱置和終止審議程式
規定明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列入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案,因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交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規案終止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
七、關於在立法過程中徵求意見問題
立法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切實做到民主立法。規定明確,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條例第二十條)。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家和基層單位的作用,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條)。對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規草案,應當開展立法協商(規定第二十二條)。
八、關於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和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需要對法規進行解釋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因而必須對法規解釋加以規範。規定明確了提出法規解釋要求的主體和情形(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還對地方性法規解釋案的擬訂、提出、審議、表決、公布程式等作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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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市四屆人大八次會議閉幕大會上,全體代表表決通過了《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式規定》。記者了解到,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權後出台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將為以後的地方立法提供規範。
去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立法法》進行了修正,明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去年5月,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宿州市等六個設區的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決定》,明確了我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
按照什麼樣的規範化程式來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行使地方立法權必須解決的首個問題。為此,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立法程式規定》草案,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四十七次會議兩次審議了規定草案,提請市四屆人大八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立法程式規定》的出台,將使我市的立法行為規範化、制度化,對於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推進依法治市進程有著重要意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勝告訴記者。《立法程式規定》對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整個立法程式、法規解釋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規定,今後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規,將經過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布實施幾個階段。
王德勝告訴記者,按照2016年立法計畫,今年我市將出台兩個地方性法規,分別是地下水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目前這兩個法規都已經過調研論證,並形成了初稿,下一步將按照《立法程式規定》,逐步完成各個程式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