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和扶持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關於鼓勵和扶持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是2008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鼓勵和扶持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日期:2008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鼓勵和扶持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本市創意產業,實現產業集聚,進一步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創意產業,是指軟體、動漫、網路遊戲、服務外包、設計服務、文化藝術及其他輔助服務的產業。
第三條 本意見適用於在常州市創意產業基地(以下簡稱:基地)註冊並經認定的企業和項目。具體認定辦法和認定程式由基地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 從2009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4000萬元,高新區財政每年配套安排1000萬元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創意產業發展。具體扶持措施如下:
  (一)經認定的國內外知名創意企業在基地內設立總部或區域總部、研發機構或生產基地,並具有較強產業帶動作用的,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二)新辦創意企業租賃基地內的研發和辦公用房按註冊資本和人均使用面積給予一定優惠;
  (三)對經認定的重點創意企業或項目、公共服務平台、中介服務機構、創意產業專業園區等給予重點扶持;
  (四)鼓勵本地高等院校、民辦教育機構、國內外知名專業培訓機構和企業開展創意產業人才教育、培訓。凡在經認定的創意產業人才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後取得專業資格證書,並在基地內企業就業的,給予一定的培訓費用補貼;
  (五)鼓勵創意企業對外宣傳、招商與合作。經基地管委會同意參加相關的國際展會和項目合作洽談等活動,給予一定的資金資助;
  (六)鼓勵貸款擔保機構為創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擔保期在一年以上的,在享受市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的同時,由基地管委會按照擔保總額1%的比例獎勵給擔保機構,最高獎勵額度每筆不超過50萬元;
  (七)支持創意企業積極向上爭取各類產業扶持資金,對獲得國家、省扶持的重點企業或項目,給予一定的配套扶持。
  第五條 基地內創意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市、高新區兩級財政留成部分,5年內全額用於基地建設和扶持創意產業發展。
  第六條 鼓勵創意企業積極開拓市場,不斷提高自身水平和產品質量,出精品、樹品牌,對獲得國家、省表彰的優秀企業和產品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七條 對市場前景好、成長性強、產業發展帶動作用大的知名創意企業或項目,經基地管委會批准後,可採用“一企一策”
  第八條 市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基地管委會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使用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意見的實施細則由基地管委會負責制定。
  第十條 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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