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頒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0.11.25由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畫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頒發《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畫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計(經)委,國務院有關部委,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的巨觀管理,提高計畫編制的科學性和執行計畫的嚴肅性,保證教育事業穩定、持續、協調發展,現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望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並及時將意見反映給我們。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的巨觀管理,提高計畫編制的科學性和執行計畫的嚴肅性,保證普通高、中等專業教育事業穩定、持續、協調發展,現就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暫行辦法。
一、招生計畫的範圍和內容
普通高等學校系指經國家正式批准註冊並以調遣畢業學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的全日制大學、學院、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短期職業大學)。本辦法中的招生計畫,系指上述學校舉辦的全日制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招生計畫,主要包括國家任務、委託培養、自費生三種招生計畫形式及其他根據特殊需要確定的臨時招生計畫形式,如幹部專修科、教師本專科等。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系指經國家正式批准註冊,以應屆初級中學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其招生計畫系指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歷教育的招生計畫。
二、招生計畫編制的依據
(1)編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計畫的基本依據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對高、中等專門人才的需求,國家、社會可能提供的辦學條件,以及學校自身的狀況。
制定的招生計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學、生活條件保障,包括教育經常費、基本建設投資、師資力量、教學及生活用房、教學儀器設備等,以確保教育質量。
(2)編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要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原則。根據社會需求情況的變化,及時增加短線專業招生,壓縮長線專業招生,專業點的布局應適當集中,努力實現學校的規模效益,促進高、中等教育層次、科類、專業結構的合理化。
(3)編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應適當考慮當年應屆調遣畢業生的人數及培養情況,在可能條件下做到當年應屆調遣畢業生的升學率與上一年度的水平相當。
三、招生計畫編制的程式
(1)每年第三季度,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編報年度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的通知,就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總規模、有關方針政策以及編報招生計畫的具體要求進行部署。
(2)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編報年度招生計畫通知的精神及具體要求,各部門、各地區應及時研究提出本地區、本部門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草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分別報送國家計畫委員會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招生計畫(草案),要由計畫部門和教育部門聯銜上報。
(3)中央各部門所屬學校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的同時,要抄送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各部門、各地區在安排所屬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時,還應考慮畢業生去向,按有關規定安排好招生來源計畫。計畫單列市的招生計畫(草案)在報送國家計畫委員會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同時,要抄報所在省、自治區計畫委員會和教育委員會(高教局)。
(4)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的招生計畫(草案)進行綜合研究,提出分部門、分地區招生計畫初步方案,報送國家計畫委員會。
(5)國家計畫委員會對國家教育委員會報送的初步方案進行綜合平衡,並結合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的招生計畫(草案)提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分部門、分地區招生計畫(草案),經徵求國家教育委員會意見後,提交全國計畫會議討論,並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家計畫委員會下達到各地區、各部門,待全國人大審議批准後正式執行。
(6)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正式下達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和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招生計畫(草案),編制分學校招生計畫,會同國家計畫委員會下達。
四、招生計畫的執行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下達以後,各地區、各部門、各學校都必須遵照執行。
(1)確需對招生計畫進行調整時,須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待續:
全國招生總規模的增減,需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共同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或國務院部委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總規模的增減,需要由有關地區、部門向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提出申請,經國家教委研究並商得國家計委同意後,由國家教委行文批准。
在不突破本地區、本部門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總規模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對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分學校、分專業的招生計畫進行調整,但應及時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備案。
對國家指令暫停招生或減少招生的學校和專業,學校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其招生計畫,其招生計畫的變更,須報經國家教委審批。
(2)招生計畫的調整工作,一般應在招生報名工作開始之前完成。招生報名工作開始之後,各級教育、計畫部門原則上不再處理調整招生計畫的申請。
(3)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越權決定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的調整;各地區、各部門也不得跨越隸屬關係向非所屬院校下達招生計畫;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不得擅自挪用。不得擅自在計畫外舉辦任何形式的學歷教育及學習時間在二年及二年以上的培訓班、進修班,不得濫辦班、濫收費、濫發學歷文憑。發現這類問題,國家教育委員會,各級政府和學校的主管部門應採取堅決措施及時糾正處理,對主要責任者必須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4)各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錄取學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正式下達的招生計畫進行。招生數字的變更必須經教育、計畫部門批准。對任何超計畫或無計畫的招生,招生委員會應拒絕安排。
(5)正在籌建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得安排招生。未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任何成人高等學校、大專班(教學點)及異地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分校(分院)均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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