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意見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意見》
近幾年,我部出台了一系列關於加強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規定,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中國小競賽活動管理機制,全國性或跨省市的競賽活動有序開展。但目前仍有一些違背有關競賽管理規定,擅自甚至盜用有關部門的名義組織的競賽活動,為了進一步規範全國性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管理,增強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促進學生生動活潑、主動發展,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的意見》。檔案要求:
一、教育部負責全國中小學生各類競賽活動的巨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級中小學生各類競賽活動的管理工作。
二、自1999年起,教育部不再審批和公布全國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外語等學科及讀書、徵文等競賽活動項目。
三、原則上不得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全國性或跨省(區、市)的上述各類競賽活動。除原由相關學會組織的高中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學五項競賽和由有關部門組織的“三模一電”、發明創造比賽等活動,仍按慣例組織進行外,面向高中學生的其它類競賽也要嚴格控制。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舉辦各類競賽活動,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跨省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須經所涉及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同意。未經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各類競賽活動。
五、舉辦各類競賽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有利於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六、經批准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學校與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強行要求學校或學生參加競賽活動。
七、舉辦各類競賽活動一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許收取活動費、報名費或其它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相關資料、書籍或商品等。
八、凡違反本規定,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競賽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可視情節對主要責任人予以警告或行政處分;收取費用的要退還所收費用;違反法律,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九、原國家教委過去的有關檔案中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有關體育、衛生、藝術等方面競賽活動的管理仍按教基廳〔1996〕13號檔案的規定實施,從嚴控制。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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