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

《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全市青少年運動員(主要指中小學生運動員)隊伍管理,增進業餘訓練質量效益,促進體育後備人才資源最佳化配置、體育競賽公平舉辦,推動青少年體育事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5日,《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體育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3年12月15日,《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青少年運動員(主要指中小學生運動員)隊伍管理,增進業餘訓練質量效益,促進體育後備人才資源最佳化配置、體育競賽公平舉辦,推動青少年體育事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主要目的是為北京市運動隊、國家隊貯備、培養、輸送更多優秀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三條 青少年運動員是指具備一定運動天賦、穩定從事專業訓練、接受專業指導,且具備一定專項運動基礎、競賽能力的青少年。
第四條 青少年運動員註冊須遵循自願、誠信、合規、有序的原則,如實登記個人信息,自覺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條 青少年運動員註冊是青少年運動員參加北京市體育局單獨或聯合主辦,以及承辦的競技系列比賽的參賽資格認定、代表資格認證和輸送歸屬判別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註冊
第六條 全市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為青少年運動員註冊主體,根據市、區項目布局開展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
第七條 註冊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北京市戶籍,且具有正式學籍(含普通中國小、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
二、北京市集體戶口、非北京市戶籍,須具有北京市學籍(普通中國小、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等),且初次註冊年齡不超過15歲(含)(年齡計算方法:註冊年份減出生年份)。
三、在京港澳台青少年實行備案管理,須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具有北京市學籍。
四、各區輸送到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一線隊、二級班運動隊的北京市集體戶籍、非北京市戶籍適齡運動員,由各訓練單位逐年開具在訓證明方可註冊。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自行選拔引進的適齡青少年運動員,須代表北京參加全國運動員註冊後,並報市體育局競體部門同意後,訓練單位方可辦理青少年運動員註冊。
第八條 青少年運動員註冊每年集中組織一次,通常於上年度12月至當年2月底完成。
如遇特殊情況,按當時通知時間進行。非統一註冊或在註冊規定時間之外,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條 運動員可同時註冊不超過3個項目(2個夏季項目、1個冬季項目),但競賽安排衝突時,須自行做出取捨,選擇其中一項參加比賽。
第十條 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有效期為1年(國家體育總局註冊的年限要求與本註冊的年限要求無關)。
第十一條 運動員不得同時代表2個以上單位註冊。若出現雙重註冊,以運動員及其監護人與註冊單位簽訂的註冊登記表等原始材料為依據,由市體育局覆核並確定註冊單位。
第十二條 《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首年度註冊登記表》須有運動員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完成註冊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不得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不得代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註冊或參加全國體育賽事,否則一律取消其註冊資格。
第十四條 首次註冊流程
首次註冊是指符合註冊條件、無註冊記錄的青少年,第一次進行運動員註冊,獲得青少年運動員資格的行為。
一、事前溝通。運動員(監護人)與註冊單位達成註冊意向,並現場查驗運動員身份證、戶口簿、學籍材料等原件,獲得註冊邀請。
二、信息錄入。運動員(監護人)自行登錄北京市青少年體育註冊與管理系統,註冊賬號並填寫個人註冊信息。
三、審核提交。註冊單位對擬註冊青少年運動員的信息進行審核,重點核對戶籍、學籍、性別、年齡、照片等信息是否屬實,並在系統中確認提交。
四、覆核通過。對註冊單位上報的運動員信息進行覆核。
第十五條 確認註冊流程
確認是指已完成首次註冊運動員,次年度起按照流程在同一註冊單位進行逐年度註冊確認。
一、運動員梳理。各註冊單位組織對各項目需確認註冊的運動員進行逐人梳理。
二、確認註冊意向。在系統中對當年需要註冊的運動員發出確認註冊邀請,並通知相應運動員。運動員在系統中更新完善本人的註冊信息(重點核對註冊項目、學籍)後,對年度註冊邀請進行確認。
三、提交確認信息。各註冊單位完成審核後,在規定時間通過系統提交運動員信息,信息失效的更新後再提交。
四、系統覆核確認。對註冊單位上報的運動員信息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 註冊情況查詢
註冊單位、註冊運動員及家長可登錄北京市青少年體育註冊與管理系統查詢單位、個人註冊情況。
第十七條 運動員權利
1.納入註冊單位管理,有機會代表註冊單位參加比賽(含預選賽、選拔賽、單項協會比賽等);
2.有資格入選區代表隊,參加集訓、培訓、訓練等活動;
3.輸送市級運動隊(一線隊、二級班)、國家隊;
4.達到成績要求的,可申請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十八條 運動員義務
1.代表註冊單位、北京市參加比賽,力爭優異成績;
2.如實提供戶籍、學籍等資料,杜絕弄虛作假;
3.遵守賽風賽紀和國家、北京市反興奮劑有關規定;
4.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服從註冊單位管理。
第三章 流動
第十九條 流動是指有效註冊期內的青少年運動員,在本市範圍內因住址搬遷、轉學、升學等原因,運動員本人及其監護人要求從原註冊單位轉入新的註冊單位,繼續從事訓練並參加比賽的行為。
第二十條 輸送到市級運動隊(含一線隊、二級班)、國家隊的青少年運動員不得再流動。
第二十一條 已註冊的青少年運動員,原則上可以自由流動;
但原註冊單位對運動員有穩定投入、參加穩定訓練的,可享有該運動員註冊有效期滿後下一年度的註冊優先權。
第二十二條 運動員在註冊有效期和優先權期限內,運動員及其監護人不得與其他任何單位再次簽訂註冊協定,否則視為無效註冊,只能由原註冊單位進行註冊。
第二十三條 流動辦理流程
一、事前溝通。運動員及其監護人向原註冊單位、意向轉入單位徵詢流動意見。
二、正式申請。運動員及其監護人下載並填寫《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流動協定書》,採取書面形式向原註冊單位正式提出變更註冊申請。
三、明確答覆。運動員及其監護人正式提出流動申請後(提交流動協定書),原註冊單位須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當事人。如同意,加蓋公章,並刪除該運動員相關註冊信息,下一年度不得提交;如不同意,須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如10個工作日未答覆,則視為同意運動員變更註冊申請。
四、接收確認。新註冊單位同意接收後,加蓋公章,並統一向市體育局提交《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流動協定書》(一式四份)。
五、單方備案。如原單位不同意轉出,但運動員本人或監護人堅持轉走,由原單位簽注意見後,再由新註冊單位單方提交流動協定(加蓋公章)進行備案,經市體育局覆核確認,待1年註冊優先權期滿後,方可變更註冊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執行的運動員和單位,其運動員流動均視為不合理流動。市體育局將視情取消不合理流動,並保護原註冊單位權益。
第二十五條 經運動員及其監護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註冊資格1年及以上的青少年運動員,可以重新選擇註冊單位。
第二十六條 合理流動並變更註冊單位的青少年運動員,
若輸送到上一級訓練單位,其輸送歸屬與參賽成績原則上按照原註冊單位〔必須在原註冊單位註冊且訓練滿2年以上(含2年)〕與輸送前註冊單位各計50%。
第二十七條 若註冊單位擬將已註冊的青少年運動員流動或轉會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運動隊、俱樂部和行業體協等,必須經負責該運動項目管理的市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書面同意,並報市體育局批准後方可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四章 註冊與競賽
第二十八條 青少年運動員參加北京市運動會、冬季運動會和北京市體育局主辦的青少年U系列冠軍賽、錦標賽等各項目競技比賽均須完成註冊。
第二十九條 市體育局直屬訓練單位註冊的青少年運動員原則上可代表本單位參加北京市運動會、冬季運動會和青少年U系列冠軍賽、錦標賽等個人項目比賽。
第三十條 北京市運動會、冬季運動會等綜合性運動會參賽資格以競賽規程總則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註冊青少年運動員參賽須嚴格落實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有關政策規定,遵守競賽規程,尊重競賽對手,服從承辦單位、主辦單位管理。
第五章 責任與分工
第三十二條 
北京市體育局是全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的主管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負責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是各自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的主責單位,履行主體責任,負責註冊辦理、信息審核、跨區流動等組織實施。
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負責本市青少年足球運動員註冊、流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事宜按北京市足球運動協會相關檔案執行。
第三十三條 青少年運動員在註冊、流動和報名參賽等過程中出現年齡失實、學(戶)籍造假、冒名頂替等違規行為,或在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期內,出現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代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註冊、參加全國體育賽事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按照以下規定對有關人員或單位予以處罰:
一、對運動員處罰:取消註冊期間所獲運動成績、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並停止運動員註冊和競賽資格1至4年等。
二、對教練員處罰:給予全市通報批評,停止帶隊訓練和參賽資格1至4年。
三、對註冊單位處罰:確因管理不到位的,給予全市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在年度綜合評估中“一票否決”。
第三十四條 運動員註冊管理工作納入各區體育局青少年體育工作評估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另行研究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體育局2011年12月10日印發的《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京體辦字〔2011〕17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北京市體育局。

起草說明

一、檔案起草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推進體教融合,進一步加強青少年體育法規制度建設,規範改進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工作,對青少年運動員定義概念、實施註冊管理目的意義、應遵循原則、基本條件、操作流程、違紀處罰、權利義務、責任與分工等相關內容進行界定明確,最佳化改進註冊流程,方便基層和民眾辦事,兼顧運動員與註冊單位利益,保持青少年體育工作科學有序運行,不斷提高青少年體育發展質量,為北京隊、國家隊培養輸送更多優秀體育後備人才,滿足青少年全面發展需求,結合本市實際,市體育局對現行《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完善,研究起草了《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檔案起草依據
依據《國家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體發〔2020〕1號)、《北京市體育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入推進體教融合實施方案〉的通知》(京體青字〔2022〕7號)、《北京市體育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北京市業餘訓練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體青字〔2022〕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
檔案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6章,第一章為總則,明確目的意義、定義範圍、遵循原則等;第二章為註冊,規定了實施主體、註冊條件、時間安排、註冊項目、註冊單位、註冊流程、信息查詢、權利義務等;第三章為流動,明確了流動的定義、範圍、原則、限制和辦理流程、權益分配原則和交流到外省(區、市)等事項。第四章為註冊與競賽,明確參加市級賽事範圍和注意事項;第五章為責任與分工,明確註冊工作組織分工,以及相關違規行為處罰規定等;第六章為附則。另外,《辦法》有兩個附屬檔案,一是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首年度註冊登記表,二是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流動協定書。
幾點說明
(一)關於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的目的。實行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是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做法。主要目的是為北京市運動隊、國家隊貯備、培養、輸送更多優秀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因此,在《辦法》中予以明確,讓更多有志於從事競技體育、具備運動天賦的青少年能夠註冊進來,進一步夯實北京競技體育發展人才基礎。
(二)關於青少年運動員的定義。《辦法》明確:青少年運動員是指具備一定運動天賦、穩定從事專業訓練、接受專業指導,且具備一定專項運動基礎、競賽能力的青少年。從本質上講,青少年運動員是介於普通青少年與專業運動員之間的階段,將來可能從事專業運動員職業,因此從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講,不允許無運動基礎、未接受過專業訓練、不具備競賽能力,或者所謂“白丁”的青少年進行註冊。
(三)關於青少年運動員權利義務。註冊成為青少年運動員,享受相應權利,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義務。《辦法》明確,動員權利、義務各有4條,尤其是如實提供戶籍、學籍等資料,杜絕弄虛作假;遵守賽風賽紀和國家、北京市反興奮劑有關規定;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服從註冊單位管理等義務條款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保證註冊、競賽等工作有序推進。
(四)關於青少年運動註冊工作責任與分工。青少年運動員註冊工作事關後備人才培養,事關各項賽事公平開展,事關運動員切身利益,必須明確責任分工,嚴密組織實施。因此,《辦法》對市體育局和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等工作內容、責任分工,進行重申與明確,確保按照分工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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