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

《河北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是河北省體育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冀體競字【2004】4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體育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2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少年運動員管理,保證競賽工作質量,推動體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是指參加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及全省單項體育競賽的運動員。
本辦法所稱運動員註冊,包括檔案註冊和網上註冊兩種形式,同時使用。
第三條 省體育局主管運動員的註冊。省體育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為“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負責本項目運動員註冊的管理。
第四條 運動員參加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省單項體育競賽,應代表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為“單位”)進行註冊。註冊單位所註冊的運動員,必須是戶籍所在地是在該註冊單位所在行政管理區域內的運動員(俱樂部運動員註冊除外)。
第五條 運動員註冊,必須有該運動員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與擬代表的註冊單位簽定的表資格協定。
第六條 運動員與註冊單位簽定的代表資格協定期限為2至9年。 運動員法定監護人與註冊單位簽定的代表資格協定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該運動員年滿16周歲的日期。
第七條 代表資格協定書按國家體育總局統一格式,主要包括以內容:
(一)協定雙方名稱(甲方、乙方)。
(二)協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協定的起止日期。
(四)年滿16周歲運動員本人或未滿16周歲運動員的法定監護人簽字和指紋印。
(五)註冊單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權人簽字和單位蓋章。
(六)違反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七)簽署協定的日期。
(八)其他協定所包含的內容。
第八條 註冊單位應當自代表資格協定簽定之日起12個月內為運動員進行註冊。逾期不註冊,代表資格協定自動失效。
第九條 首次註冊的運動員,必須提供第二代身份證進行註冊;縣、區運動員如在近期不能提供第二代身份,必須出示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原件,並提供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 運動員註冊實行檔案註冊和網路註冊並行,運動員的檔案註冊資料和網上註冊資料必須完全一致。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年度註冊期和年度確認期。
第十二條 年度確認是指已註冊運動員在代表資格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下一年度的註冊認定。
第十三條 具有註冊資格的單位每年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的代表資格協定到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為運動員辦理代表資格登記註冊或確認手續。
第十四條 註冊單位未在年度確認期為運動員辦理確認手續,其代表資格協定終止。該運動員有權向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訴,並可自主選擇新的註冊單位。項目運動管理中心應作出裁決。
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須在每一年度註冊期結束後10天內,將該年度註冊名單以檔案形式向全省公布。
第十五條 註冊證和運動員註冊IC卡,是運動員註冊的憑證,用於確定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和參賽資格。
第十六條 註冊證和運動員註冊IC卡由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統一頒發,由註冊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 運動員註冊的費用按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已代表各市或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認可“單位”註冊的運動員,也可代表相應項目的俱樂部和大學進行註冊。
第十九條 運動員的註冊年齡,以首次註冊運動員的第二代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與公安網核查一致的戶籍證明原件為準。
第二十條 代表各市註冊的運動員,可代表本行政區域或系統內下一級單位參加全省比賽。
第二十一條 運動員參加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其代表資格按照全省綜合性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及其它相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運動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停止比賽、停止1至4年註冊資格直至取消終身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觸犯刑法的運動員,自動取消其註冊資格。
第二十四條 運動員註冊過程中發生爭議問題或出現違規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省體育局或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訴或進行舉報。
第二十五條 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須在接到申訴或舉報30天內做出裁決。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裁決或處罰有異議,可在裁決公布之日起20天內,向省體育局提出書面複議申請,省體育局須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天內做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 負責運動員註冊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項目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省體育局審批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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