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北京市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是由北京市體育局所制定的競賽規程總則。

四年一屆的北京市運動會(簡稱市運會)是北京市青少年最高級別的綜合性運動會。舉辦市運會對推動全市青少年體育工作,提高青少年體質健康水平,發現和培養更多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促進本市青少年體育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根據市委、市政府對體育工作的要求,按照國家體育總局舉辦綜合性運動會的有關規定,參照往屆市運會規則,特制定本規程總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 發布機構:北京市體育局
競賽時間,競賽項目,參賽單位,參賽資格,參加辦法,參賽辦法,競賽辦法,計分規則,賽事獎勵,其他規則,注意事項,

競賽時間

2014年7月在北京市各有關體育場、館舉行。

競賽項目

(一)田徑、游泳(跳水)、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壘球、手球、桌球羽毛球、網球、射擊、射箭、國際式摔跤、柔道、舉重、擊劍、體操、跆拳道、腳踏車、武術(套路、散打)、拳擊、皮划艇、賽艇、曲棍球高爾夫球、橄欖球總計27個正式比賽項目。
(二)馬術、花樣滑冰、冰球總計3個表演項目。

參賽單位

參賽資格

(一)報名參加市運會的運動員須具有北京市戶籍或符合特殊規定的北京市集體戶籍以及符合特殊規定的非北京戶籍。
(二)報名參加市運會的運動員須具有經本市區縣級以上醫務部門開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三)報名參加市運會的運動員須按照《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京體競技字〔2011〕10號)的有關規定在北京市體育局進行註冊,並持有北京市體育局頒發的有效運動員註冊競賽卡。
(四)報名參加市運會的運動員須在北京市就讀,文化學習成績合格。
(五)報名參加市運會的運動員須符合北京市體育局有關規定,並自願簽署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承諾書。
(六)具體規定如下:
1、運動員代表資格以2014年度註冊期的註冊單位為準,即運動員只能代表2014年度註冊單位參加比賽。
2、具有北京市戶籍並輸送到市屬優秀運動隊和二級運動班的註冊適齡運動員,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加市運會比賽。
3、經北京市體育局認定,各單位輸送到解放軍體工隊的經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准實行雙計分且符合註冊規定的北京市戶籍適齡運動員,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加市運會。
4、經北京市體育局認定屬合理流動的北京市戶籍適齡運動員,可代表2014年度註冊期的註冊單位報名參賽。其市運會所獲成績按照《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京體競技字〔2011〕10號)執行(只限個人項目比賽)。此類情況,限在該項目比賽報名時以書面形式上報市運會競賽部,否則不予受理。
5、已輸送運動員只能代表原輸送單位參加比賽,各單位必須按運動員輸送後所從事的訓練專項報名參加市運會比賽,占各單位報名名額,不得轉項或兼項報名參賽。
6、各區縣體育局負責對本單位報名參加市運會比賽的運動員資格進行審查。凡註冊手續不全、無註冊競賽卡、文化學習成績不合格的運動員或受停止比賽處分尚未期滿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均不得報名參賽。
7、足球項目運動員資格按市運會項目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8、馬術、花樣滑冰和冰球項目運動員資格按市運會項目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七)在北京市體育局註冊的北京市集體戶籍和非北京戶籍運動員須符合下列特殊規定:
1、在北京市體育局註冊的北京市集體戶籍適齡運動員、已輸送到市屬優秀運動隊和二級運動班的非北京市戶籍適齡運動員,須代表北京完成全國運動員註冊(未到國家體育總局註冊年齡規定的與北京市體育局簽訂全國運動員註冊協定),並於2013年12月31日前代表北京市參加過全國中學生比賽(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正式組隊)或全國青少年競技系列比賽(北京市體育局正式組隊),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體育局認定同意,方可具有代表註冊單位參加市運會資格。
2、2013年3月1日前,已在北京市體育局註冊的體操、跳水、拳擊、武術散打、賽艇、曲棍球、高爾夫球、橄欖球項目的北京市集體戶籍和非北京戶籍適齡運動員,可代表註冊單位參加市運會比賽。
(八)在北京市體育局註冊的運動員一律不得代表外省市進行全國運動員註冊和參賽,一經發現,取消市運會參賽資格和所取得的成績。
(九)凡經市屬優秀運動隊和二級運動班認定要求代表北京進行全國運動員註冊而不能履行相關註冊手續的運動員,將取消其參加市運會的資格。

參加辦法

參賽辦法

(一)以區縣為單位組隊參加市運會比賽。各單位參賽運動員人數按市運會各項目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二)除市運會表演項目外,各單位市運會參賽項目必須符合本市項目布局要求,經北京市體育局認定,區縣正式設項穩定開展的項目,方有資格報名參賽。
(三)只有參加市運會各項目預賽或資格賽並通過資格審核的運動員,方有資格正式報名參加市運會(市運會各項目預賽或資格賽隨2013年和2014年各項目年度比賽予以安排)。
(四)運動員只能參加一個競賽大項或分項的比賽,不得兼報其它項目或跨組別參賽。低年齡組別運動員不得參加高年齡組的比賽。
(五)同一名領隊、教練員等工作人員只能代表一個參加單位進行報名。

競賽辦法

(一)執行由國際各單項體育組織或全國各單項體育協會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
(二)按照市運會各項目單項競賽規程規定進行預賽或資格賽,並按規程規定的錄取標準或名額參加決賽。競賽大項和分項預賽或資格賽報名不足兩個單位參賽的,市運會不予立項。
(三)在市運會比賽中,除部分有紀錄項目按照規則規定比賽名次可以並列,其它項目須排出名次,不得並列。
(四)根據報名人(隊)數確定預、復、決賽次。集體球類項目在4至8隊(含4隊和8隊)時,只進行單循環比賽;報名在2至3隊時,採用雙循環賽制;報名為1隊時,則不進行比賽。
(五)各項目子項比賽中,如報名參賽3人(隊)或參賽運動員均代表一個單位時,可進行比賽和錄取名次;報名參賽不足3人(隊)時,則不進行比賽。

計分規則

(一)各項目比賽均錄取獎勵前8名。前8名名次得分按9、7、6、5、4、3、2、1進行統計。如果參加決賽的人(隊)數不足8名的,遞減1名錄取獎勵,錄取不足8名時按高限計取名次得分。
(二)田徑(甲組)、體操、跳水、射擊、網球、皮划艇、賽艇、拳擊、武術散打、國際式摔跤(甲組、乙組最大級別)、柔道(甲組、乙組最大級別,不包括無差別級),如決賽不足8人(隊)時,按實際參賽情況錄取名次。
(三)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壘球、手球、曲棍球、橄欖球等項目獲得前8名的隊,分別按81、63、54、45、36、27、18、9分進行統計。如報名不足8隊參賽時,按實際參賽隊數錄取名次,並按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四)並列名次的錄取和計分辦法:比賽名次並列時,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須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各按照1分進行統計。
(五)各項目獲得比賽前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證書。
(六)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壘球、手球、曲棍球、橄欖球項目獲得第1名至第3名的隊,分別按3、2、1枚金牌進行統計;獲得第4名至第6名的隊,分別按3、2、1枚銀牌進行統計;獲得第7名至第8名的隊,分別按2、1枚銅牌進行統計。
(七)破、超紀錄者按以下獎牌、得分進行追加統計:破北京市青少年紀錄按1枚金牌9分進行統計;破北京市紀錄按2枚金牌18分進行統計;超全國青少年紀錄按3枚金牌27分進行統計;超全國紀錄按4枚金牌36分進行統計;超亞洲紀錄按5枚金牌45分進行統計;超世界紀錄按6枚金牌54分進行統計。平紀錄按不同等級獎牌、得分的50%進行統計。
(八)舉重項目按總成績對獎牌、排名名次分和超、破、平紀錄所追加的獎牌與得分進行統計。
(九)運動員同時超、破、平世界紀錄、亞洲紀錄、全國紀錄、北京市紀錄和北京市青少年紀錄時,只按超、破、平最高紀錄進行統計;同一運動員在一個項目中多次超、破、平紀錄的,只按最高一次進行統計。

賽事獎勵

除馬術、花樣滑冰、冰球3個表演項目外,正式比賽項目設如下獎勵:
(一)設“單項團體總分獎”,即:各項目各組別男、女前8名名次分合計,設紀錄的項目,加上超、破、平紀錄分,即為“單項團體總分”,總分多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並列。
單項團體總分獎”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若不足錄取名額的,按實際參賽單位數給予獎勵。
(二)設各代表團獎牌榜,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具體辦法是:按各代表團各項目所得獎牌數統計排列各代表團獎牌榜。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銀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牌數相同,銅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銅牌數相同,名次並列。
(三)設各代表團總分榜,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具體辦法是:各代表團各單項團體總分合計,排列各代表團總分榜。總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並列。
(四)設各代表團“奧、亞、全、城”獎牌榜,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具體辦法是:各代表團輸送的運動員在奧運會(2012年)、亞運會(2010年)、全運會(2013年)和城運會(2011年)上所獲獎牌統計,排列各代表團獎牌榜。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銀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牌數相同,銅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銅牌數相同,名次並列。具體內容及標準如下:
1、奧運會獲一項冠軍計6枚金牌、亞軍計4枚金牌、季軍計3枚金牌、4至6名各計2枚金牌、7至8名各計1枚金牌;
2、亞運會獲一項冠軍計2枚金牌、亞軍計2枚銀牌、季軍計2枚銅牌;
3、全運會獲一項冠軍計2枚金牌、亞軍計2枚銀牌、季軍計2枚銅牌;
4、城運會獲一項冠軍計1枚金牌、亞軍計1枚銀牌、季軍計1枚銅牌;
5、兩人以上(含兩人)項目所獲成績,分別對照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和城運會獎牌核算標準,按各區縣輸送運動員獲獎實際人數累計獎牌進行統計。
(五)設各代表團輸送獎排名榜,錄取前8名予以獎勵。具體辦法是:各代表團2010年至2013年向市屬優秀運動隊和二級運動班輸送的運動員人數合計,排列各代表團輸送獎排名榜。輸送人數多者,名次列前;輸送人數相等,名次並列。
(六)設“各代表團總成績獎”。各代表團獎牌榜排名名次分、總分榜排名名次分、“奧、亞、全、城”獎牌榜排名名次分、輸送獎排名名次分合計,即為各代表團總成績獎。各項排名名次分按照17、15、14、13、12、11、10、9、8、7、6、5、4、3、2、1分進行統計,“奧、亞、全、城”獎牌榜排名中,若有代表團無獎牌,按0分進行統計。總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並列。
各代表團總成績獎”錄取:排名1至5名為一等獎;6至10名為二等獎;11至16名為三等獎(如出現代表團總成績獎並列情況,按實際情況獎勵)。公布“各代表團總成績獎”時,各等級獎勵中不再進行名次排列,按行政區劃排列順序予以公布。
(七)設“體育道德風尚獎”、“優秀競賽組織獎”、“突出進步獎”等獎項,辦法另定。

其他規則

  • 仲裁委員會和裁判員
(一)各項目競賽均成立仲裁委員會,並按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仲裁委員會條例》執行。
(二)各項目競賽所需裁判員由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統一選派和安排。
  • 報項和報名辦法
(一)代表團第一次報名在各項目預賽或資格賽結束後進行(具體時間另定),各區縣根據預賽或資格賽比賽情況確定市運會最終報名項目。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改和調整。
(二)代表團第二次報名於各項目賽前1個月截止,嚴格按照市運會組委會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報送報名表及電子文檔,交驗《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競賽卡》。
  • 運動員資格審查及處罰
(一)為維護競賽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北京市體育局在市運會第二次報名前接受運動員資格的舉報和申訴,由北京市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受理後,確定其市運會參賽資格。凡違反運動員資格規定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市運會參賽資格。對違反運動員資格規定的相關運動員、教練員和單位依照《北京市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京體競技字〔2011〕10號)予以處罰。
(二)在市運會第二次報名後,不再受理各單位對運動員資格的舉報和申訴。對違反賽風賽紀等規定,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名次者,將取消運動員所獲比賽成績及名次,並按賽風賽紀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但對競賽編排和其他運動員成績、名次不再進行調整和更改。
  • 興奮劑檢查
興奮劑檢查和處罰將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市運會的實際情況進行。

注意事項

各代表團須為參賽運動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本競賽規程總則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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