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5年
《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創造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
《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是固始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意見發布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 意 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推動我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質量及覆蓋率,建立企業工資協商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保護勞...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積極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推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加強維權機制建設,推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現就工會進一步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在同行業...
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和單位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陝政辦發〔2010...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保障職工工資水平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相適應。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指導、表彰獎勵等方式,積極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
第十一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或者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本方協商顧問,為本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雙方協商顧問不得互相兼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同級地方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從熟悉經濟、法律、工會、勞動工資、財務等工作的...
《無錫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是2011年2月2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制定,2011年3月24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細則由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結合...
企業應當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應當支持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各類企業做好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開展、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
(三)如實提供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四)參加工資集體協商;(五)及時公布協商結果並接受詢問;(六)參加協商爭議的處理;(七)監督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履行;(八)保守商業秘密;(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為雙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履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誠信的原則,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相適應。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作為重要工作職責,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實踐證明,全面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能夠減少因工資分配問題引發的勞動糾紛和利益矛盾,把勞動者的利益訴求納入理性合法的軌道,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雙方理解溝通和真誠合作,有利於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為推動我區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
第九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協商代表產生之日起至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契約履行期滿之日止。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經濟、法律、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為企業方或者職工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第十一條 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通過政策指導等方式,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研究處理...
工資集體契約約定的勞動報酬適用於所有與本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以及本企業使用的勞務派遣職工。第六條 依法簽訂的工資集體契約,對企業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協商雙方必須履行工資集體契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激勵和...
第四條 依法訂立的工資協定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定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定。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契約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協定規定的最低標準。第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資協定進行審查,對協定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為對等的單數,每方為3至9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協商代表任期自產生之日起至工資專項集體契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第十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基層工會推薦...
我市自1999年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經過十幾年的實踐,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呈現了穩步推進、逐步提高的良好發展勢頭,積累了不少成熟經驗和有效做法。但我市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量大面廣,區域經濟和塊狀經濟特色明顯,外來務工人員眾多,存在協商基礎薄弱、協商進展不平衡、協商效果不佳等問題。而且目前面臨...
第二章協商代表 第七條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三名,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並從中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職工方協商代表中一線崗位職工的代表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第八條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協商代表職責的,由主持工會工作的副主席或者委員擔任。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負責對集體契約和專項集體契約進行合法性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企業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契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做好集體協商爭議處理。第七...
第十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協商代表產生之日起至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契約履行期滿之日止。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經濟、法律、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為職工方和企業方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集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第六條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二)企業職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資水平、福利和調整幅度及調整辦法;(三)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等分配辦法;(四)加班加點工資基數標準;(五)...
(二)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協商情況;(三)提供工資集體協商的真實情況和資料;(四)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五)監督工資集體協定的履行。第十二條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可以按照協商代表產生的辦法更換、替補。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開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應當與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考核激勵機制,將企業簽訂、履行工資集體契約情況列入...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動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加大對工資分配的巨觀調控力度。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行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及時研究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第六條各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