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5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創造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江蘇省集體契約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推進全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實現 “兩個率先”、富民強市戰略目標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規範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市勞動關係已呈現市場化、契約化發展趨勢。改革完善企業工資分配機制,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有利於明確企業勞動關係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規範有序的企業勞動關係;有利於保障職工工資收入的逐步增加,激發廣大職工的勞動熱情和創造才能,提高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有利於保持一方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加快我市實現 “兩個率先”的步伐。
  2.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保障職工利益、實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任務。工資是企業職工收入的主要部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相應增加職工工資收入,既是實現 “兩個率先”的出發點和立腳點,也是富民工程的一項核心內容。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把職工工資增長與企業經營好壞聯繫起來,可以有效促進實現職工工資水平和企業效益的同步合理增長,從而使企業發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職工,職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企業為地方作出更多的貢獻,形成職工、企業和地方共富的良性機制。
  3.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協調勞動關係、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推進工資集體協商,通過合法有序的形式,保障職工民眾在工資分配中與企業民主協商、共同決定的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有利於勞資雙方增進了解、達成共識,將企業勞動關係的調整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規範化的軌道,建立健全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制衡機制,促進勞動關係的協調穩定,保障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二、按照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基本思路,努力完成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基本要求
  4.明確全市企業工資協商工作的階段性目標。《江蘇省集體契約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契約制度。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應當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全市各類企業都應當逐步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今年,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企業爭取達到30%,其中百人以上企業達到50%;到2007年,在全市各類建立工會的企業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達到70%,其中百人以上企業達到80%。爭取用3到5年時間,促進全市大部分有條件的企業初步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5.明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主要任務。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三個機制。一是工資分配共決機制。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方針,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資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共決的機制。二是工資增長機制。引導各類企業通過集體協商,自主確定年度工資水平,確保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的增長以及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提高,而得到相應的增長和提高。三是工資分配監督機制。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支付行為的執法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契約履行情況等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形式接受職工監督。
  6.完善企業工資總額稅前列支的調控辦法。已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 “工效掛鈎”(即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確定企業工資總額)的,“工效掛鈎”的比例,可以從原來的1:0.7調整為1:1,其通過集體協商確定的工資總額,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查,並報國稅或地稅部門備案後,可按實在稅前扣除。
  7.完善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繼續把區域和行業性集體契約、集體協商協定作為解決面廣量大的小企業建制難、維權難的一個重要途徑,並逐步縮小區域協商覆蓋範圍,使協商內容更加符合企業實際,貼近職工要求,便於監督實施。
   三、以堅持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基本原則,認真落實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責任
  8.加強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督促、檢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開展和實施。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企業積極推進、職工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9.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認真貫徹《江蘇省集體契約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督促、引導企業和職工依法規範各自的行為。要深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通過召開專門會議,交流經驗,推廣先進,營造氛圍,擴大影響,逐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社會認知度。要把宣傳法律法規與指導工作結合起來,把法規政策、協商要求、操作方法、民主程式等宣傳到更多企業和廣大職工。
  10.加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推進力度。各級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會議成員單位,工商聯、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等團體要發揮組織優勢,合力推動相關企業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建立健全市、轄市(區)兩級工資協商指導委員會,和市、轄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工資協商指導員隊伍,切實加強對勞動關係雙方的服務指導。在做好典型引路的同時加強面上推動,在促進企業主動自律的同時兼顧攻堅克難,努力實現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整體推進。
  11.嚴格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執法和監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列入對企業勞動執法的重要內容。對拒不執行國家法規政策,無正當理由拒不組建工會、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協定工作的企業,對隨意剋扣和惡意拖欠職工工資、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和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對於嚴重違反勞動工資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影響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和譴責,並追究法律責任。
12.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責任考核。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實施情況納入全市加快推進富民工程的目標考核。要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力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的進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增加的幅度,作為檢驗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推進富民工程成效的重要指標、作為考察領導才能和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凡是未能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或當年職工工資增長沒有達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標準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當年市級優秀企業家、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以及市級以上各項榮譽稱號的評選。
  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和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當自律守法,自覺規範工資支付行為,還應當積極回響工會關於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為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必要的條件,並負責地履行工資集體契約規定的義務。工會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數職工的意見,充分尊重和保障職工的主體地位,緊緊依靠職工民眾,依法組織職工開展工資協商,教育和團結職工努力工作、創造效益、按勞取酬。企業和職工共同努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保障職工工資隨企業效益增長得到合理的增長,實現企業與職工的“雙贏”。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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