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昆明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雲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政區域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依法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並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
職工應當支持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通過政策指導等方式,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推動、指導、檢查和監督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企業工商登記住所地在本轄區內的企業簽訂的工資專項集體契約,並對契約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推動本地區職工有序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並對職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企業家協會/企業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督促、幫助和指導。
第六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人至11人。雙方共同確定的書記員應當保持中立、公正,並負有保密責任。
企業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企業女職工人數達到本企業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至少有1名女職工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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