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案件查辦工作的意見》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強化對案件查辦工作規範和指導,完善案件查辦工作機制,落實藥品安全責任,嚴懲重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案件查辦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案件查辦工作的意見》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強化對案件查辦工作規範和指導,完善案件查辦工作機制,落實藥品安全責任,嚴懲重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案件查辦工作的意見》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強化對案件查辦工作規範和指導,完善案件查辦工作機制,落實藥品安全責任,嚴懲重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內容解讀《...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案件查辦工作指導意見(試行)》是2022年12月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指導意見。印發通知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藥品案件查辦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魯藥監規〔2022〕14號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
《關於建立藥品案件查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加大藥品案件查處力度、全面開展案件危害風險評估、及時控制藥品案件的社會危害提出的意見。為加大藥品案件查處力度,全面開展案件危害風險評估,及時控制藥品案件的社會危害,根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為認真落實國家、省關於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統一部署,切實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維護藥品市場安全秩序,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指導...
《藥品案件查辦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對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責任人自本單位所獲收入進行認定,明確了藥品違法案件協查工作機制,“黑窩點”違法案件實行首辦負責制,各環節違法行為應開展上下游追溯,各地藥品檢驗途徑以及加強全省稽查執法隊伍建設...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13年發布的一則意見。中文名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發布單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落實關於建立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的有關部署,按照以專職檢查員為主體、聘用兼職檢查員為補充的原則,構建基本滿足我省藥品監管工作需要的檢查員隊伍體系。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辦中暴露的突出問題,依託現有資源加強藥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整治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行動的通知》的發布為嚴厲打擊非藥品冒充藥品違法行為,維護公眾身體健康,按照國務院關於整治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行動的指示和衛生部等六部門《關於印發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從制度層面構建起日常評查、全面評查、專項評查三位一體推進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機制,對於切實保障和提高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質量,推動新時代新征程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
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深入開展,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配合,認真查辦一批藥品購銷中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這項整治工作對於建立正常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防止國家稅收流失,遏制藥品回扣違法犯罪行為,...
重大案件督辦是指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辦重大案件的調查、違法行為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辦案程式、處罰及移送等環節實施協調、指導和監督。第三條 重大案件督辦工作應當遵循突出督辦重點、依法高效、分級...
貫徹落實省、州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要求,加強藥品稽查執法隊伍能力建設,配齊配強藥品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建立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建立緊密暢通的公安提前介入、聯合辦案、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及時通報重大案件信息、移送...
加強省級藥品稽查隊伍建設,規範提升案件查辦工作。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藥品監管執法力量資源配置,確保執法人員、經費、裝備設備等與監管事權相匹配。各級藥監部門與公安部門要健全完善行刑銜接機制,及時通報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藥品...
第三十三條 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推動建立地區間、部門間藥品案件查辦聯動機制,通報案件辦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辦案協作、涉案物品處置等重大問題。第三十四條 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充實檢查員隊伍,依託現有資源加強藥品檢查機構建設。創新檢查員管理機制,最佳化檢查員隊伍體系。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辦中暴露的突出問題,培訓培養、招聘引進具有疫苗等高風險藥品檢查技能和實踐經驗的藥品檢查員。創新檢查方式方法...
建立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約談、考評等工作機制,藥品案件查辦情況納入縣(區)政府藥品安全工作績效考核指標。建立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出台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建立緊密暢通的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
通過雲南省藥品監管雲平台主題資料庫,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在許可審批、監督檢查、案件查辦、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監管大數據的套用,提升數據匯集、關聯融通、風險研判、信息共享等能力。建立健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和品種全...
(一)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指導地方開展醫藥衛生服務價格檢查工作,嚴肅查處自立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等價格違法問題。加大對醫療機構違反藥品集中採購和醫務人員大處方、濫檢查、亂收費以及索要、收受“紅包”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問...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藥品安全工作,先後推動出台修訂了《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管條例》。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
負責被檢查單位監管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案件查辦人員到達檢查現場,交接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實物、資料、票據、數據存儲介質等證據材料,全面負責後續案件查辦工作;對需要檢驗的,應當立即組織監督抽檢,並將樣品及有關資料等寄送至...
貫徹落實市縣級藥品監管能力標準化建設要求,開展藥品監管系統執法檢查基本裝備達標建設工作。完善市區藥品執法聯動和案件查辦通報常態化機制,建立健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深化部門間案件信息...
建立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執法稽查骨幹庫,組織精幹力量查處跨區域和重大疑難案件、重大突發事件,研究重要執法稽查課題。制定肇慶市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案件查辦的線索通報、檢驗認定、信息共享、聯合督辦、信息...
第十八條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第十九條 《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
建立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執法稽查骨幹庫,組織精幹力量查處重大疑難案件,研究重要執法稽查課題。細化江門市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建立健全案件查辦的線索通報、檢驗認定、信息共享、聯合督辦、信息發布等方面的行刑銜接機制。[市...
自2006年以來,全國衛生系統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整體推進宣傳教育、自查自糾、查辦案件和長效機制建設,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衛生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法制紀律觀念、廉潔從業意識明顯增強...
第三十三條 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涉嫌犯罪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的試驗機構或者試驗專業,試驗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缺陷自行糾正...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5次會議、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6次會議、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
抽取的樣品必須查驗藥品有效期,對近效期的藥品應當滿足檢驗、結果告知和復驗等工作時限,方可抽樣;組織抽檢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中藥飲片應從未拆封的完整包裝的樣品中抽取,並對包裝情況留存相關證據(案件查辦等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