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藥品案件查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

《關於建立藥品案件查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加大藥品案件查處力度、全面開展案件危害風險評估、及時控制藥品案件的社會危害提出的意見。

為加大藥品案件查處力度,全面開展案件危害風險評估,及時控制藥品案件的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建立藥品案件查處聯動工作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聯動機制,明確查處重點
(一)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各級有關部門在查處藥品案件中,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通過建立加強信息互通、開展風險評估、準確發布信息等制度,解決當前藥品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一步提高部門協作水平和案件查處能力,最大限度消除藥品案件帶來的社會危害。
(二)明確重點查處案件。以下情形的藥品案件列為重點查處案件,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聯動,督導查處:行政違法行為涉及2個市以上,涉案貨值超過1000萬元且同時涉及藥品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的;已造成人員死亡的;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涉案價值特別巨大的;在全省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家和省部級以上領導批辦要求查處的。
二、加強信息互通,及時報告情況
(一)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將重點案件查處情況分階段及時向本級政府書面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案件進展和處理情況。遇有重大特殊情況的,當地政府應向上級政府及時報告。
(二)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對查處的重點藥品行政處罰案件,應線上索發現、案件立案、調查終結、案件合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結案等每個辦案環節結束後的24小時內將案件進展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公安部門偵辦的藥品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三)及時通報同級部門。藥品案件線索發現部門應對線索組織分析研判,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書面通報;有關部門應對通報的線索認真組織核實查處,核實查處結果於調查或偵查終結後及時書面回複線索發現部門。案件查辦過程中,案件主辦部門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書面通報案件進展情況;遇有特殊重大情況的,應隨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應包含涉案單位和人員情況、涉案藥品基本信息、涉案貨值、涉案藥品流向、涉案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等內容。
(四)及時通報轄區外有關部門。案件查處行政部門發現的涉及本轄區以外的線索和信息,經審查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轄區外有關部門通報,並向上級部門報告,在上級部門指導下做好查處工作;公安部門按辦案程式規定辦理。
三、開展風險評估,積極控制危害
(一)全面開展社會危害風險評估。案件主辦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藥品案件的社會危害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在案件查辦和處置過程中,有針對性地採取應對措施,控制和減少社會危害。
(二)徹查藥品來源、流向和數量。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和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清涉案藥品的來源、流向和數量並沒收涉案藥品;發現進入流通使用環節的涉案藥品以及涉案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辦案情況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同時要求涉案人員或犯罪嫌疑人配合做好涉案藥品沒收工作。
(三)及時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對藥品違法犯罪行為涉及的藥品生產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依法責令其停止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涉案藥品採取控制措施;對涉案藥品流入的藥品經營企業,要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銷售,並對涉案藥品下架封存。對涉案藥品流入的醫療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藥品使用單位,衛生計生部門要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藥品並對涉案藥品進行封存。
(四)依法召回沒收涉案藥品。對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生產、經營的涉案藥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依法責令企業實施召回並全程監督。對不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經營的涉案藥品,案件辦理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責予以沒收。
四、加強協作,密切配合
(一)協作查處重點案件。對轄區內重點藥品案件,主辦部門可提請政府成立案件查處協調工作組,協調督導案件查處工作。必要時可邀請檢察院、法院等部門進行專案會商,確保案件依法辦理。
(二)依法移送案件。查處藥品違法案件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部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涉嫌構成犯罪且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應及時將案件移交至同級有關部門。公安部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將案件移交同級有關部門。
(三)加強案件協查與配合。各部門查處案件中對於涉案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藥品使用單位,可以提請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協查;對協助轄區外有關部門辦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公安部門辦理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時,商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門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提供檢驗報告、認定意見,並承擔相關費用。
(四)掛牌督辦案件。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掌握的案件情況和查處工作需要,對轄區內發生的藥品行政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省、市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和衛生計生部門可以按照上級政府和部門的要求或者根據案件情況以及查處需要,對案件實行部門掛牌督辦或聯合掛牌督辦。查辦部門對督辦的案件要定期上報進展情況。
五、注重社會效果,準確發布信息
(一)開展輿情風險評估。發布藥品案件查處信息前要做好相應的輿情風險評估,做好輿情應對預案;信息發布後,要對引起的輿情進行研判,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於可能引起較高社會關注度的案件,要積極配合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二)嚴格把握信息發布條件。對社會發布的重大藥品違法犯罪案件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違法犯罪性質和名稱認定準確,法律手續完備。案件主辦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依照許可權和程式發布信息。加強信息管理,嚴格信息發布審核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接受採訪,不得擅自發布案件相關信息。重點藥品案件查處信息發布前,案件主辦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部門,並經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和衛生計生部門主要領導會簽同意後發布。
(四)規範信息發布內容。發布的藥品案件查處信息要真實、準確、客觀,內容應主要包括涉案單位(或人員)情況、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定性、涉案藥品流向數量以及沒收情況、社會危害控制情況、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
(五)加強與檢察院法院溝通協調。各級有關部門要主動與檢察院、法院對接,建立藥品案件信息發布溝通協作機制。重點藥品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與檢察院、法院溝通協調,提出信息發布建議;對可能或已經引起的輿情進行分析研判,及時採取應對處置措施,正確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
六、強化工作措施,確保機制落實
(一)強化工作督導,嚴肅責任追究。加大督導、通報和責任追究力度,對因執行案件查處聯動工作機制不到位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報當地政府並嚴肅追究責任。工作中發現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二)嚴守保密紀律,規範辦案程式。辦案人員要嚴守案件保密紀律,不得傳播案情;其他相關人員在聯動工作中獲知相關案情的,要保守秘密;違反規定泄露的,追究其相關責任。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案,確保程式公平、公正。
(三)完善相關制度,推動機制創新。完善相關工作制度,不斷提高藥品案件的查辦和處置能力。認真分析藥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新規律、新特點和新動態,積極探索聯合預防和打擊藥品違法犯罪的新措施,不斷健全藥品案件查處聯動工作機制,確保藥品案件得到依法、有序、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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