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案件查辦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2021年12日15日,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藥品案件查辦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推進全省“兩品一械”案件查辦工作,夯實藥品安全底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藥品案件查辦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 發布時間:2021年12日15日
內容介紹
《藥品案件查辦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分為總則、法律規範適用規則、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等十一個章節,強調將《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使用規則和裁量基準》作為案件裁量參考準則,提出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等藥品流通環節案件免責適用依據。細化了貨值金額、違法所得以及未售出、未標價等特殊情形的計算方法。列舉了假劣藥認定中“藥品”的定義作為首要依據以及不需要檢驗即可認定假劣藥的情形,參考國家藥監局和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但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規定,提出了吉林省案件查辦時應綜合考量的因素,對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明確了後續處理手段。
《藥品案件查辦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對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責任人自本單位所獲收入進行認定,明確了藥品違法案件協查工作機制,“黑窩點”違法案件實行首辦負責制,各環節違法行為應開展上下游追溯,各地藥品檢驗途徑以及加強全省稽查執法隊伍建設措施;細化了行刑銜接時限、職責以及公安部門不予立案、人民檢察院不予起訴和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的後續工作;列舉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限及條件;對公示的內容以及應及時錄入網際網路加監管和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系統提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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