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意見

為貫徹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黨委七屆九次、十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在認真落實現行就業政策基礎上,採取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充分就業,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意見
  • 發布文號:新黨發【2010】18號
  • 生效時間:201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意見原文
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意見(試行)
(新黨發【2010】18號)
一、高度重視,努力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大意義。大中專畢業生是寶貴的人力資源,是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大中專畢業生就業,關係千家萬戶切身利益,關係民族團結、社會和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和各企業一定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新疆的全局和戰略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和服務意識,把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當前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採取更有針對性、更加得力、更具實效的舉措,基本解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問題,逐步建立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總體工作要求。統籌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突出重點,促進高校畢業生特別是南疆三地州、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和女大學生就業;突破難點,轉變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觀念、提升就業能力,最佳化創業環境;多措並舉、分類施策,注重措施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市場就業方針,實行雙向選擇;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企業、農村、基層就業和自主創業;強化政策推動、崗位開拓、培訓效能、就業服務,逐步提高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穩定性。
(三)明確目標任務。到2014年底,通過多措並舉,力爭使2009年以前畢業的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2010年至2012年畢業的高校畢業生基本實現就業,總計28萬人(2009年底以前畢業的7.5萬人,2010年畢業的6.5萬人,2011年畢業的7萬人,2012年畢業的7.2萬人)。其中,鼓勵企業吸納9萬人,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含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4萬人,農牧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崗位安排就業1.8萬人,基層就業項目安排1.7萬人,機關招考1萬人,事業單位招聘4.9萬人(含特崗教師、支援省市培養),就業見習3.1萬人,2萬餘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參與到職業技能培訓等各項就業準備活動中。當前,要把基本解決2009年底以前畢業的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在2012年5月底以前完成,力爭在2011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同時,統籌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逐步建立和形成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長效機制,實現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基本穩定。
二、多措並舉,千方百計拓寬就業門路
(一)鼓勵企業吸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創新型企業要增強社會責任,圍繞產業鏈,延伸配套加工、服務外包等,拓展就業空間,吸納更多的有技術專長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要積極招用大中專畢業生,加強人才儲備,增強發展後勁。對各類企業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或女大中專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萬元貸款額度的貼息。貼息期限與勞動契約實際履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5年。貼息額度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累加計算,據實貼息。政策審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企業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到各類企業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其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補貼期限與勞動契約實際履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政策審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三)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和國有企業帶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作用。各級政府在安排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增加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崗位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國有企業新招用人員中大中專畢業生比例不得少於30%。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創業園區等各類產業聚集園區要充分發揮集中吸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作用。督促對口支援省市援疆項目和引進企業積極招聘當地大中專畢業生。
(四)實施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赴對口支援省市培養計畫。從2011年起,主要組織少數民族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對口支援省市參加一定期限的培訓、見習和培養鍛鍊。鼓勵新疆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留在當地就業。具體實施辦法由組織部門牽頭研究制定。
(五)加大職業培訓,增強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能力。實施大中專畢業生職業培訓計畫,對有意願參加職業培訓的大中專畢業生,全部實行免費培訓。各縣(市、區)要積極組織開展就業觀念和就業政策引導性培訓、就業技能培訓,給予培訓和一伙食補貼。鼓勵企業吸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對開展崗前技能培訓和訂單培訓的企業給予培訓補貼。鼓勵自治區、行業舉辦的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組織大中專畢業生開展技能培訓,給予培訓補貼和交通補貼,對實現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再給予師資和設備損耗補貼。鼓勵受援縣(市、區)組織畢業生赴對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訓的,給予補貼。對開展少數民族畢業生漢語言培訓,給予補貼。
鼓勵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培訓,給予培訓補貼,對創業成功的大中專畢業生給予獎勵。鼓勵高校組織有創業意願和條件的在校生在畢業學年參加創業培訓,給予培訓補貼。將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大棚種植、林果種植、畜禽養殖等設施農業技術培訓納入創業培訓範圍,享受創業培訓補貼政策。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和自治區統一鑑定,取得合格證書後,給予培訓鑑定補貼。
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加快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步伐,各地(州、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統籌規劃,充分利用對口援疆省市資金和師資培訓支持,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組織開展師資培訓,儘快形成滿足當地就業需要的培訓能力。要加快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建設。
要結合職業培訓實際,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切實落實補貼資金。上述各項補貼資金直接拔付企業或培訓機構,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職業教育經費中解決。
(六)保障大中專畢業生基本生活。對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參加語言、技能、創業培訓的,在參加培訓期間,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生活補助。對赴內地省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大中專畢業生,按照自治區實施的赴對口支援省市培養計畫生活補貼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各地財政承擔,自治區對南疆三地州給予生活補助費支持。
(七)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和邊遠地區就業。各地要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目錄,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鄉(鎮)、村和城鎮社區就業。認真落實生活補貼和社保補貼有關政策,對到南疆三地州和國定、區定貧困縣、邊境縣農村鄉(鎮)、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生活補貼標準可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三險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八)開發公益性崗位。各地要在開發公益性崗位、解決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基礎上,拿出部分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特別是2002年底以前畢業的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並按規定落實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政策。
(九)挖掘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潛力。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加大基層公務員招考力度。科學合理設定事業單位空缺崗位條件,加快南疆三地州和國定、區定貧困縣、邊境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空編空崗招錄速度,及時招聘空崗職位,減少空崗數量。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招錄招聘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擴大南疆三地州和國定、區定貧困縣、邊境縣招錄招聘當地高校畢業生的比例。
(十)加大面向基層就業項目實施力度。繼續實施“三支一扶計畫”並適當擴大規模。提高“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吸納新疆籍畢業生比例。擴大高校畢業生到社區和村任職規模,2010年至2012年每年增加2000個名額,力爭到2012年實現每個社區至少有2至3名大學生,每個村有1名大學生的目標。增加“特崗教師”和學前、國小雙語教師招錄數量。實施高校畢業生繼續升學計畫,適當擴大升學比例,鼓勵高校畢業生繼續學習深造。切實落實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學費返還或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建立和完善從基層培養、選拔、使用人才的長效機制,形成從基層選拔優秀幹部的政策導向。
(十一)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全面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見習單位要為見習大中專畢業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見習單位再給予見習畢業生一定的生活補助。鼓勵見習單位提前招用見習畢業生,對見習期限未滿即與見習畢業生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將剩餘期限見習補貼補發給見習單位。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加強就業見習跟蹤服務和督查工作,力爭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後,就業率達到70%以上。
(十二)鼓勵自主創業。對初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創業備案”制度,備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費用。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自治區關於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09〕25號)中“對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範圍,擴大到所有自主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對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創業申辦企業的,實行註冊資本“零首期繳納”,自領取營業執照2年內繳足出資人認繳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
降低水電收費價格,對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行用水與工業用水同價,用電與非普工業用電同價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州市研究制定。
(十三)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初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免繳地方稅收3年,減半徵收地方稅收2年。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當年新招用大中專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5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每人每年4000元為限額扣減地方稅收,其中對吸納南疆三地州、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限額標準可上浮20%。政策審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十四)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初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可提高到1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按人均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可延長至3年,到期確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創業成功的,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其他形式小額貸款,享受相同貼息政策。對己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按時足額還清貸款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可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貸款額度、期限和貼息仍按上述標準執行。以上所需資金按現行渠道解決。鼓勵對口支援省市出資增加縣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十五)鼓勵自謀職業、靈活就業、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對通過靈活就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等實現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按照本人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所需資金從自治區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十六)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根據就業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確保就業政策落實到位。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在確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從2010年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3年內可從上一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中地州市提取20%、自治區本級提取30%比例的資金用於促進就業。
三、強化服務,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一)實施就業全程跟蹤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設專門服務視窗,為大中專畢業生提供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以及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務。2011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和縣(市、區)兩級要全部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加強基層平台工作力量,通過開發特定公益性崗位,解決工作人員緊缺問題。
(二)開展就業專項服務活動。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廣泛收集適合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崗位信息,採取網路招聘、專場招聘、供求洽談會和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實現用工崗位需求與畢業生資源的有效對接。從2011年起,自治區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教學〔2002〕18號)有關規定,從當年畢業生繳納的學費中提取不低於1%的資金作為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專項經費。對高校組織的公益性就業指導和招聘活動,自治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三)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各地要安排創業引導性資金,積極爭取對口支援省市資金支持,結合本地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充分利用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創業園區等各類產業聚集園區的產業聚集效應,建設一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為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創業場地,並給予場租補貼、稅收返還等政策扶持。同時,鼓勵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創業孵化和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要切實為創業者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小額貸款、註冊登記、財務管理、法律援助、成果轉化等創業服務,幫助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創業型縣(市)要率先啟動。
(四)建立就業失業實名登記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統計指標體系,進一步加強就業基礎管理和動態監測,做好就業、失業登記等工作。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憑居民身份證、畢業證等相關資料到居住地或戶籍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憑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對大中專畢業生因個人原因3次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不再進行失業登記。大力推進勞動用工備案、空崗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信息資料庫,實現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動態管理。
(五)依法維護公平就業。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不得以求職者的性別、民族等原因拒絕提供就業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四、轉變觀念,引導大中專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
(一)強化就業觀念教育。通過開展職業指導、就業形勢報告會、勵志講座、社會實踐、心理輔導等多種形式,引導大中專畢業生正確認識就業形勢,正確看待自身能力與社會需求,在就業時不等不靠、不挑不撿,先就業後擇業,樹立“行行可建功、處處能立業、勞動最光榮”的就業觀和成才觀。
(二)大力開展就業宣傳。要採取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生動有效的形式,大力宣傳促進就業優惠政策,大力宣傳紮根基層、奉獻農村、鍛鍊成才的優秀大中專畢業生,大力宣傳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唱響到企業、到基層、到非公有制企業、到艱苦邊遠地區建功立業的主旋律,引導大中專畢業生自覺轉變觀念,把自身發展與社會需求緊密相結合,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合力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的良好輿論氛圍。組建“就業指導專家團”,深入高校、社區、農村、家庭開展公益巡講活動。公共媒體要積極開設就業欄目、專題,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將每年4月定為就業宣傳月。
五、面向市場,深化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改革
(一)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建設。從2011 年起,自治區各大中專院校要將就業和創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納入教學計畫,並不斷提高課程建設及教學水平,幫助畢業生了解就業政策,規劃職業生涯,提高求職技巧,加強觀念教育,提高就業競爭力。加強就業指導隊伍建設,開展職業指導師培訓和認證,把就業指導列入大中專院校教師職稱評審範圍,設定專業學科,解決就業指導專職教師職稱評定問題。
(二)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調整專業結構和辦學結構。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產業發展趨勢,深化以就業創業和質量提升為導向的教育改革。教育部門和高校要最佳化高等教育結構,加大學科和專業結構調整力度,提高人才培養的適應性。擴大高職、中職辦學規模。要深入開展市場需求調研,加強對各類專業人才需求的規律性研究,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專業要客觀分析、區別情況,採取有力措施予以調整。自治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大中專畢業生供給與社會需求情況的調查研究制度,每3年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供一份調研分析報告,提出專業結構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六、履行職責,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
(一)加強組織領導。就業是當前最大的民生問題。促進就業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民眾第一、就業優先的發展觀和政績觀,堅持以人為本的觀念,把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形成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各地(州、市)、各縣(市、區)政府作為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每年要專題研究就業工作至少2至3次。要把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範圍。各地、各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後的生活問題,努力幫助其改善工作、生活條件,解除後顧之憂,促進穩定就業。
(二)建立促進就業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統籌城鄉就業和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真正發揮牽頭作用,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各地(州、市)、縣(市、區)要建立政府主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
(三)實行定期通報和獎勵制度。對各地、各部門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定期通報,總結推廣促進就業先進經驗和做法。自治區將適時開展督查指導活動。每年選擇一批用工規範、吸納就業潛力大的企業進行重點支持培育,以點帶面,在全區範圍內示範推廣。開展就業工作評先表彰活動。對在基層、企業等工作崗位表現突出的大中專畢業生,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成績突出的大中專畢業生,定期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促進就業職責,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要規範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對違規使用就業專項資金的,嚴格按有關規定查處。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下撥資金,進一步完善資金支出績效評估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儘快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並將制定實施辦法情況以及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
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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