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實施辦法

《玉溪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實施辦法》是玉溪市頒布的一個關於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的政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實施辦法
  • 地區:玉溪市
  • 類型:實施辦法
  • 項數:二十一項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

管轄區域

主要內容

建立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制度,是疏通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渠道、改善基層人才匱乏現狀、促進畢業生充分就業和合理流動的重要舉措。為了吸納更多畢業生參加就業實踐培訓,更好地滿足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根據中央、省的有關要求和《玉溪市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踐培訓基地的建立和審批
(一) 建立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的目的是為畢業生提供就業培訓和實踐的機會,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對實際工作的適應能力,促進畢業生充分就業;同時,也為用人單位深入考察了解畢業生的綜合素質,擴大選人視野,建立較為穩定的人才輸送渠道和實現人才資源最佳化配置創造條件。
(二) 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的建立應堅持畢業生、實踐培訓基地“互惠互利、雙方受益”的原則;堅持政府管理,畢業生和實踐培訓基地雙方自願協作原則;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三)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後建立,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日常管理、指導和監督。
(四)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
1、申報實踐培訓基地的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村(居)委會,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並有長期合作的積極性。
2、具有一定規模、各方麵條件較好且能持續提供較多實踐培訓崗位。每年提供的實踐培訓崗位不少於30個,屬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放寬。
3、具有一定的實踐培訓場所,能滿足相關實踐教學的需求,並有相對穩定的實踐培訓指導及輔助人員。
4、具有一定的組織科(教)研、產品研發和生產技術活動的能力。
5、必須建立配套的實踐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對實踐培訓畢業生的管理、實踐培訓考核及鑑定等。
6、具有一定的行業或區域代表性。
(五)建立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由用人單位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中央、省屬和市屬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人事局申報;其他用人單位向所在縣(區)人事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報市人事局備案),並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玉溪市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申報表》;
2、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3、村(居)委會上級組織出具的相關證明;
4、畢業生實踐培訓崗位需求情況;
5、畢業生實踐培訓指導師資隊伍的相關材料。
(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在用人單位提出申報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用人單位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經審核通過後下文批准設立畢業生畢業實踐培訓基地。
(七) 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的職責和權利。
1、根據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畢業生實踐培訓計畫,制定實踐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實踐培訓和就業培訓活動;
2、負責實踐培訓畢業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實踐培訓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愛崗敬業,勤奮踏實工作;
3、負責實踐培訓單位所承擔的畢業生生活補貼的落實及發放工作;
4、負責做好畢業生實踐培訓考核和鑑定工作,出具畢業生實踐培訓鑑定意見;招聘工作人員時優先選拔實踐培訓基地合格畢業生就業;
5、優先從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獲得所需畢業生的信息;
6、根據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實踐培訓崗位,自主調配人才資源。
二、實踐培訓基地的管理
(八)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實行掛牌制度,經政府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後公開掛牌,掛牌期限一般為3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可繼續掛牌。
(九)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實行年度認定與評估制度,凡在年度認定與評估中不合格的實踐培訓基地將予以摘牌。
(十)就業實踐培訓基地在掛牌期間出現違法違紀或損害畢業生利益行為的,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取消掛牌資
格處理。
(十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與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依託單位簽訂《玉溪市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共建協定書》,明確雙
方的權利與義務。
(十二)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每年應書面向所屬政府人事部門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採取定期、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加
強跟蹤問效和日常管理,對工作開展出色的單位,適當給予獎勵。
三、實踐培訓畢業生的管理
(十三)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按年度編制畢業生實踐培訓計畫,發布實踐培訓崗位信息,並會同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對報名
參加實踐培訓的畢業生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擇優進入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基地參加實踐培訓。
(十四) 畢業生就業實踐培訓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實踐培訓期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免費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十五)畢業生在實踐培訓期間,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實踐培訓基地給予畢業生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補助。
(十六)畢業生與實踐培訓基地簽定用工契約,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畢業生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敬崗愛業,出現違法違紀等行為的,一經核實,即取消實踐培訓資格。
(十八) 畢業生在實踐培訓期間被用人單位正式錄用(聘用)的,在該單位的實踐培訓時間可以作為工齡計算;實踐培訓期滿,由實踐培訓
基地作出鑑定,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服務機構推薦就業。
(十九)黨政機關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向實踐培訓畢業生傾斜;各類企業單位招聘人才,優先推薦實踐培訓畢業生。
(二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十一)本辦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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