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1〕82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哈行辦發〔2011〕82號
  • 發布單位: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1〕82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內容

哈密地區促進就業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隨著地區新型工業化、城鎮化、農牧業現代化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地區就業工作也逐步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為進一步做好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工作,解決就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城鄉勞動者實現充分就業,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自治區黨委七屆九次、十次全委(擴大)會議及地委委員(擴大)會議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新黨發〔2009〕11號)、《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新黨發〔2010〕18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哈行辦發〔2009〕47號)精神,以市場就業為導向,堅持突破難點、多措並舉、分類施策、雙向選擇的原則,堅持政策推動和崗位開發相結合,統籌做好城鄉勞動者就業工作。
第三條 切實加強就業工作的領導,是做好就業工作的關鍵。各級各部門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把促進就業擺在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各相關部門(單位)要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落實好自治區、地區統籌城鄉就業政策。
第四條 各縣(市)要以街道為單位,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服務,將2011年城鎮登記未就業人員作為就業工作重點,積極與企業聯繫對接,組織本轄區內未就業人員到企業就業,確保年底之前60%以上的人員實現就業。
第五條 各縣(市)要以鄉(鎮)為單位,加強組織領導,積極聯繫對接企業,根據用工信息由鄉(鎮)組織人員到企業就業,確保年底前能夠長期穩定轉移就業人員全部實現轉移就業。
第六條 把就業目標任務作為每年考核縣(市)統籌城鄉就業培訓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的主要內容,考核時各縣(市)必須實名上報人員的就業和轉移就業去向,對未完成的將按考核辦法扣減相應分值。
第七條 企業在利用本地資源進行發展的同時,應當吸納更多的本地勞動力就業。所有在地區登記註冊企業招用新員工時,其招用本地勞動者人數不得低於企業招工比例的70%;招用本地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低於企業招收比例的30%;招收少數民族勞動者的比例不得低於企業招收比例的35%。對招用員工達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企業,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標準向當地政府支付就業補助費。
第八條 已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嚴格按照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用工信息定期上報和發布制度的通知》(哈地勞社字〔2011〕80號)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對未按規定上報空崗信息的企業,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新建企業在辦理規劃手續的同時,要向規劃審批部門提供企業在建期間和投產後所需用工人數、崗位工種、文化程度及技能要求等人力資源規劃,如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在資源所在地的企業,原則上要對資源所在地所有符合用工年齡的居民進行就業安置。在企業進駐資源所在地之前,先根據需要安置的就業人數,按照每人每年20000元的標準繳納就業保證金,如不能按要求進行安置,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企業吸納本地勞動者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其企業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勞動契約實際履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按季返還的辦法,各企業應按照《關於印發的通知》(新勞社字〔2009〕18號)規定的申領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企業吸納本地勞動者就業,應根據就業崗位要求組織專業不對口或語言不過關的勞動者,開展2—6個月的崗前技能培訓或漢語言培訓。崗前技能培訓合格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職業(工種)的不同分別給予每人200元—1200元的培訓補貼(其中:A類1200元;B類800元;C類600元;D類300元;E類200元)及90元—160元的鑑定補貼(其中:A類160元;B類120元;C類110元;D類100元;E類90元);少數民族勞動者漢語言培訓給予每人900元的培訓補貼,培訓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補貼程式按照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哈地勞社字〔2009〕98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哈地勞社字〔2011〕69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大中專畢業生到企業見習的時間為兩年,在此期間,企業與見習生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除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外,可將剩餘期限見習生活費一次性撥付給企業。
第十四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一是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初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提高到1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有組織就業的,按人均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貸款期限每次為兩年,每人可連續享受兩次。對創業成功的(經營時間6個月以上),給予每人1000元的資金獎勵。對已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按時足額還清貸款並帶動3人以上穩定就業的,可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期限和貼息仍按上述標準執行。二是實行“創業備案”制度。對初次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創業備案”制度,備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費用。對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創業申報企業的,實行註冊資本“零首期繳納”,自領取營業執照兩年內繳足出資人認繳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三是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初次創業成功的大中專畢業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減免辦法按《關於落實新黨發〔2010〕18號檔案有關地方稅收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地稅發〔2011〕71號)規定執行。四是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創業成功並與被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其創業人員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員,可按照勞動契約實際履行期限享受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申領審核辦法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創業促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09〕25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靈活就業、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對通過靈活就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等實現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按照本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補貼辦法按《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的意見》(新黨發〔2010〕18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為保證非師範類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取得教師資格,由教育部門提出培訓計畫,報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培訓的,培訓期間,培訓機構享受培訓補貼,培訓學生享受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的標準按見習生活費標準發放,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繼續保持“零就業家庭”動態為零。對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要在8小時內安排其1名家庭成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十八條 對經過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後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但對“4050”就業困難人員,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不受3年的限制,最長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對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從事家庭服務業實現就業的按每人2000—3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社區就業援助金補貼。
第十九條 已經掛牌的3所勞動預備制學校,應加強與地區各學校的聯繫,切實組織好生源。要將培養技能興趣和少數民族學生漢語言能力作為重點內容,合理設定專業及課程。對進入勞動預備制學校學習的學生,給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培訓補貼,所需經費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從2011年起,地區每年從就業專項補助資金中提取200萬元,建立地區創業補助及創業成功獎勵基金,專門對創業成功及創業帶動就業的典型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必須在2011年9月底前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配齊工作人員,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等創業服務,確保創業人員創業成功。
第二十二條 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領導小組下設督查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行署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擔任,成員從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改委、經貿委、人事局等部門抽調,具體負責對此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市)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要求,儘快成立相應的機構,並確定專門的聯絡員並於9月10日前上報督查工作辦公室。企業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經營所在地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辦公室上報聯絡員。
第二十三條 實行月度通報制度。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及各企業要在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前將涉及本縣(市)、本部門貫徹落實本實施辦法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對策及建議報送行署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署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每月對各縣(市)工作情況進行通報。根據各縣(市)、各部門(單位)工作進展情況,行署督查工作辦公室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情況分析會,分析問題,研究對策,推動地區就業工作順利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領導小組要把落實本實施辦法的工作進展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底對縣(市)政府年度統籌城鄉就業培訓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成績的縣(市)、部門及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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