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是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09年4月2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概要,內容,

概要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9〕47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現將《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容

哈密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有效促進就業再就業和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促進就業的一系列政策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將擴大就業放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認真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緊緊圍繞“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的目標,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抓住“一主兩翼”鐵路線,億噸級煤炭生產、加工、儲運基地啟動實施和大企業、大集團入駐地區的有利機遇,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促進地區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
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積極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四條 建立由政府領導掛帥,勞動保障、經貿、教育等相關部門及各職業教育機構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聯繫溝通,研究解決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地區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第五條 打破條塊分割,重複分散辦學格局,加強對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統一領導。充分利用區域內各類教育資源優勢,在堅持學校性質和隸屬關係不變、管理體制不變、經濟獨立核算不變、人事關係和教職工身份不變的基礎上,根據各學校的實際,加強校際合作,開展聯合辦學,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的專業特長,實現學校之間的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互利,推進職教資源向地區主導產業和關鍵生產領域集中,走多元化、規模化辦學之路。
第六條 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培訓。教育部門要加快勞動預備制培訓學校建設步伐,在鄉鎮中學中選擇有條件的學校作為勞動預備制培訓學校,經勞動保障部門評估合格,加掛“勞動預備制培訓學校”牌匾後,面向國中學生開展“3+1”式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即:未能升學的國中畢業生在接受3年的基礎教育後不離校再接受1年的職業技能培訓,經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合格的,發放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學生,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地區職業教育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七條 加強雙語培訓。職業技術學校要加強與哈密電大和哈密師範學校的合作,開展聯合辦學,充分發揮其漢語教學的優勢,對符合企業招生年齡的少數民族學生,根據漢語水平,先進行1-2學期的漢語預科培訓,合格後再進入職業學校學習技能。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地區職業教育補貼等優惠政策。
對超過企業招生年齡的,按其漢語水平,進行3-6個月的強化漢語培訓,合格後有針對性的對其開展技能培訓,所需費用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從就業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 職業學校要抓住地區產業發展和大企業、大集團入駐哈密的有利時機,加強與企業的聯繫對接,圍繞企業辦教育,盯著需求辦專業,結合崗位設課程,走校企“訂單式”培訓發展之路,建立校企合作的長效機制,使職業教育與就業市場有機銜接,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和就業率。“訂單式”培訓企業要明確培訓專業、標準、時間,職業學校要按照企業的要求,制定培訓計畫、課程設定,為企業培養輸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校企雙方要嚴格履行“訂單”培訓協定。企業不得拒絕接收畢業合格的學生,使學生畢業後能夠及時就業,如企業原因造成學生不能按時就業的,由企業負責支付畢業生待崗期間的生活費。職業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和培養,如學生培訓不合格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責任由學校承擔。
第九條 企業與職業學校要共建實訓基地。職業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合作企業的生產設備,組織師生到企業進行生產性實訓。合作企業應當為職業學校師生實訓提供場所,接收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對半工半讀的學生給予勞動報酬,使技能人才培養方式和標準符合企業的現實需求,實現校企雙方合作共贏。
第十條 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繼續教育進修和企業實踐制度,採取集中培訓,走出去培訓、在崗培訓、到相應的企業單位實習進行現場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同時,聘請合作企業生產、服務、管理一線的專家技術人員、能工巧匠擔任學校的兼職教師,建立一支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教學水平、相對穩定的兼職教師隊伍。
第十一條 企業要建立和完善職工培訓長效機制。各類企業應當把職工培訓計畫納入企業發展規劃,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展情況,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業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5%—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切實保障職工接受培訓的權力;應當按照“使用與培訓考核相結合、待遇與業績相聯繫”的原則,完善職工憑技能業績和貢獻確定收入分配和提升使用的激勵機制,激發職工學技術、學技能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實行企業空崗信息報告制度。
空崗信息報告制度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服務過程中出現用人需求時,向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崗位空缺信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用工需求提供就業服務的工作制度。
企業空崗報告事項包括:空崗數量、職業工種、工資待遇、用工時間、所需勞動者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職業技能要求等情況。
新建企業在辦理規劃手續前,要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企業在建設期間和投產後所需人數、崗位工種、文化程度及技能要求等用工培訓計畫,否則將不予辦理規劃手續。
生產經營企業應在空崗出現後15日內主動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空崗信息。
企業首次報告空崗信息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複印件和招聘簡章。
企業要按照規定及時上報空崗信息,對未按規定上報空崗信息的企業,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空崗信息報告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空崗報告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空崗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收到的企業空崗報告及時進行核實,並於2日內報送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向社會進行發布,實現企業用工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最佳化就業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為企業提供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就業服務。主要包括: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個人求職信息查詢、用人指導、工資價位指導和日常推薦服務;協調企業開展招工和招生工作;組織各類企業參加招聘洽談會。
發改、經貿、煤炭工業管理、農業、建設、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空崗信息報告工作,及時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地區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企業用工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在招工時應優先招用本地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企業招收本地工人人數不得低於企業招工比例的70%;招用本地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低於企業招收比例的30%。
企業在招工時,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招收少數民族勞動者的比例不得低於縣(市)民族人口的自然比例。
企業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對不招用本地農民工的企業,按企業當年新增農民工人數的50%、以企業農民工年平均工資6%的標準,由企業向當地政府支付農民技能培訓補助費。
第十六條 實行城鄉統一的就業政策。將現行針對城鎮人員的就業優惠政策向轉移就業的農業富餘勞動力延伸,擴大就業優惠政策覆蓋面。
第十七條 認真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凡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創業人員,首次創業的可提供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按時還款、信譽好、創業初具規模的,可再次提供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創業規模小、申請額度低於1萬元的,免除反擔保。對創業成功並吸納其他人員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招用本地勞動力。
對招用本地農牧民或失地農民就業的,按照農民工工資收入的6%給予養老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
對招用大專院校畢業生及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對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勞動契約期限內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後,稅務部門按相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要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實現地區、縣(市)、街道(鄉鎮)、社區四級勞動就業培訓信息聯網,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工作平台,為勞動者就業和企業用工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建立城鄉人力資源動態管理機制。各級政府應準確掌握轄區內城鄉勞動力基本情況,包括勞動力資源分布狀況,勞動力男女比例、民族比例、文化程度、年齡結構、就業願望、就業能力、培訓需求,以及勞動者就業、失業、培訓、社會保障等情況,並建立城鄉人力資源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完善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動態資料庫,對就業困難人員開展上門服務和“一幫一”援助服務,解決其實際困難,確保出現一戶,幫扶一戶,解決一戶。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落實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為零。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並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強化目標考核責任力度,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做到目標細化,責任細化,措施細化,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逐級負責,層層落實,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實行全面監控與重點監控相結合,加大對侵害職工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及時調解處理勞動爭議,化解勞動糾紛;監督和指導各類企業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規範企業裁員行為,企業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職工人數10%以上的,應當提前30日向企業工會或全體職工通報,並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宣傳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介,大力宣傳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的重大意義、現實作用、增收效果;宣傳國家、自治區、地區關於扶持就業再就業和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宣傳就業再就業和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先進典型、先進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就業再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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