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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適用本意見。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當由區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以區政府黨組的名義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依法作出的決策: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重要規劃;
(三)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要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保護土地、濕地、礦產、生物、水、海洋等重要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園、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有重大影響的公共建設項目;
(六)批准大型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企業以及資源熱力電廠等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項目的專項規劃選址;
(七)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供水、燃氣、教育、基本醫療、交通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
(八)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社會保障收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九)決定對生態環境保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財政政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意見。區政府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檔案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意見。
第五條 區政府應當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於每年第一季度經區委同意後,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畫完成時間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當按規定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經區政府同意後,啟動決策程式;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區政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列入目錄並報送備案。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法定程式。
第七條 區政府辦公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並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印發實施。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調研、起草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以及實施決策執行和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八條 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和重點工作,對決策事項是否屬於重大行政決策提出意見;對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並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其他相關材料。
區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領導、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區政府、決策相關職能部門等有關單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其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九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由區政府辦公機構報請區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區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根據本區實際情況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全面準確掌握信息,並形成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行組織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三條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區政府所屬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並製作意見匯總表。對擬不採納的反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專門說明,並將說明內容反饋給提出意見的單位。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在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前送請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複審。未經公平競爭審查複審或者經複審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時附上相關說明。
第十六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同時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實際需要,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或者社會組織的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網際網路政務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決策草案說明及涉及的主要問題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途徑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經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在公開徵求意見時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以社會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社會調查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以網路平台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進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列入聽證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聽證程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並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路平台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委託專業研究機構,採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專題諮詢或者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對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可行性;決策的出台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實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等問題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人選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在省、市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中選定,也可以通過決策承辦單位個別邀請、研究機構推薦等方式選定。專家人選的選定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並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參加專家論證會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並不少於5名;決策事項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大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不少於9名。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專家、專業機構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專家意見,並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諮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區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委託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採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五)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單位重點就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可能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破壞國家統一等國家安全風險、政治安全風險;
(二)可能造成財政資金流失、政府性債務、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經濟發展風險;
(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
(四)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等公共安全風險;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等生態環境風險;
(六)可能造成破壞性開發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風險;
(七)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並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採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決策。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第二十九條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性審查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報送區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請合法性審查的公函;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的法律依據及政策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材料(包括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鎮街意見、公眾意見、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及採納情況)、調研報告、聽證材料、不一致意見的專門說明等其他材料;
(五)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有關材料;
(六)風險評估報告;
(七)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和複審有關材料;
(八)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九)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十)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告知其在3個工作日內補報;未按時補報的,退回報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考察調研、論證諮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審核意見: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屬於區政府法定許可權,草案內容合法,草案起草過程符合法定程式的,建議提交區政府審議;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屬於區政府法定許可權,草案內容合法,但草案部分內容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修改完善相關內容後提交區政府審議;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一致的,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或補充履行相關程式後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四)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不提交區政府審議。
區司法行政部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實行內部會審制。
第三十二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諮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三十三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與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省、市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區政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並將採納情況向區政府書面報告;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區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區政府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出台前報請上級機關批准。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區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除了向區政府辦公機構統一提交本意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區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區政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區政府應當自決策出台後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三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起草過程中,遇到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上級有關規定正在調整等情形,不能在決策計畫時間內完成的,經區分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決策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決策承辦單位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的,應在延長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區政府提出再次延長期限的申請,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後,可再次延長期限。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起草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修訂、不可抗力、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嚴重影響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實現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評估調研。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暫緩或終止起草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請區政府進行審議,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同意後,重大行政決策暫緩或終止起草。
第四章 決策的執行與調整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應當在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確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區政府應當通過跟蹤調查、考核等措施,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反饋,並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區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重大行政決策目標實現,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並組織採取臨時補救措施。
根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需要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實施並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並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行建議,提交區政府。
第四十二條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四十三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審議同意,並向區委報告後,重大行政決策可以中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情況緊急的,區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區政府作出中止、暫緩決策執行或者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四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和執行的全過程記錄、材料及時完整匯總歸檔,依法規範管理。
第五章 決策監督
第四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納入政府督查範圍。區政府辦公機構和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決策起草、論證、評估和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通報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式制定和執行,並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辦公機構和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決策督查結論反饋督查對象,或者採用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對於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辦公機構和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區政府或者區政府行政首長批准後,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作為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管委會部門、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意見執行。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環節。
上述單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並在出台前向本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
第五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式事項的,相關程式應當按照規定一併履行。程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複履行。
第五十三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的《關於規範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意見》(穗南開管辦規〔2020〕5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處 2023年1月28日印發